1、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主讲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二O一三年十月讲座主要内容v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v二、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v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v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 股权不是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就是股权。其权属确定具有自己的特点。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的工商登记属于公示性
2、,而非设权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 1、案由、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离婚后财产纠纷”2、管辖、管辖 3、审判庭、审判庭 4、诉
3、讼费、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5 5、另案中的另案、另案中的另案 股权确认之诉 6、律师的风险代理、律师的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
4、、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三)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适用 1 1、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1)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参照股权转让程序 (2)未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5、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 1 1、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注意。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之间的衔接;2 2、夫妻平等、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比例是多少;3 3、自愿协商、自愿协商。协商优先。协商优先,竞价次之竞价次之,按比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最后是解散;4 4、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6、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5 5、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一)婚前取得的股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的股权 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问题:个人婚前拥有的股权,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
7、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 解答一: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
8、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
9、,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10、分割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第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
11、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公司法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其他股东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12、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二)第16 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而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A、双方都不想要股权双方都不想要股权 协议协议转让,拍卖;持有股权的股东
13、对配偶进行补偿。问题:法院可否强行分割股权,即判令股东配偶也持有股权?B B、双方均想要股权、双方均想要股权 竞价。适用解释(二)第16 条的规定。如果非股东方取得股权,则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C C、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 法院依证据确定法院依证据确定 参照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财务账簿、近期交易案例 2 2、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婚后获取的红利,应属于夫妻共同
14、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存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公司经营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及配股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难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价值确定,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确定股权价值。(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1 1、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割 这种情形从本质上看与前面讨论的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情形相同。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一是单方持有,一是双方持有;它们的共性在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都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股权优先购买权。2 2、夫妻双方均持有、夫
15、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的分割 (1)夫妻二人在同一家公司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大小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而言并不重要 在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夫妻二人的出资比例很可能不同,但考虑到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因此,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上说,各自持股比例的大小是不重要的。除非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
16、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2)夫妻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的分割方法)夫妻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的分割方法 A A、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一致一致 由于双方都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因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B、双方就股权转让
17、份额和价格达不成一致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双方均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而而不论对方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都不退让不论对方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都不退让 平分。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想要股权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只想获得补只想获得补偿偿 转让;平分。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只是对于价格和补偿达不成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只是对于价格和补偿达不成共识共识 竞价;平分。(三)(三)“夫妻公司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股权的分割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的公司。注意: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为夫妻二人共同
18、共有。1 1、双方能达成一致时的分割、双方能达成一致时的分割 (1)如果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2)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决定解散公司,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3)如果双方协议分立公司或变更公司,即新设立两个一人公司或其中一方转让股份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那么应当分别满足公司分立与一人公司设立两类程序。(4)将公司整体出让。2 2、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 (1)双方均不愿意再持有股权,此时,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2)双方不愿意再与对
19、方共同经营,此时,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3)双方均想持有股权,且不反对与对方共同经营,但对于份额不能协商一致,对此,法院应当基于双方平等共有的原则,判令夫妻双方各自持股50%(非绝对),并作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四)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四)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丈夫一方还是妻子一方,该公司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平等地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至于一人公司股权的具体分割,同样应分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与不能协商一致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1 1、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夫妻双
20、方能够达成一致 按照约定处理,但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2、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 (1)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
21、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4)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对于此种情形,则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 司法解释二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列分配。”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
22、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一)非限制流通股份的分割(一)非限制流通股份的分割 司法解释二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列分配。
23、”(二)限制流通股份的分割(二)限制流通股份的分割 1 1、限制期限内禁止转让的股票的分割、限制期限内禁止转让的股票的分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
24、其他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拟分割的股票如果属于这种情况的,宜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配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不受持股时间限制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不受持股时间限制 2 2、设定他项权利的股票分割、设定他项权利的股票分割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25、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宜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由持股一方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的配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3 3、内部职工股的分割、内部职工股的分割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三)公司的董事、监事;(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第 二十二条“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
26、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此种股票不得分割,应采取给予夫妻另一方相应补偿的方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清华大学硕士生联合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政菁英”特聘校外专家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与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化工大学兼职副教授。原国家一级法官。从事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工作26年。曾任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中级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执行庭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审理过千余件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院、中级法院、北仲、贸仲、深圳、温州等地仲裁委员会、省级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百余件重大商事、刑事、行政、仲裁、复议案件。手 机:13910614450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