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总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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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3年年08月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任务来源)任务来源u2009年11月20日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提交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申请;u2010年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了建标201043号文件“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同意了主编单位的编制计划;u纳入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计划,并鉴定了合同协议。期限是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2)审查与报批)审查与报批u2012年6月7日8日,在北京召开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送审稿)专家审查会。u2012年9月完成报批稿,报批。本规范为新编制规

2、范,共有11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p 1.总则p 2.术语和符号p 3.基本规定p 4.监测项目及要求p 5.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p 6.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p 7.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p 8.监测频率 9.监测控制值与警情报送p 10.运营阶段监测p 11.监测成果及信息反馈p 附录A 监测项目代号及图例p 附录B 基准点、监测点的埋设p 附录C 现场巡查报表p 附录D 监测日报表p 本规范用词说明p 引用标准名录p 附:条文说明 (1)从内容来看从内容来看 本规范主要特点和创新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影响程度,将影响范围划分为主要影响分区、次要影响分区和可能

3、影响分区,并根据影响区来确定监测范围,监测范围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2)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将工程监测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针对明(盖)挖法、盾构法和矿山法三大工法及周边环境分别确定了监测对象和项目、监测点布设要求以及监测频率,使轨道交通的监测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4)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类型的选择及监测点布设原则是依据监测等级划分的,而周边环境监测项目类型的选择及监测点布设原则是按照影响分区确定的。5)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根据不同区域的地层条件按中软软弱和坚硬中硬土两类土质,分别给出了不同工法施工支护结构、围岩体及

4、周边环境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原则和参考值范围。6)规定了监测预警等级及分级标准的依据和原则,并明确了须立即报警的几种情况,可有效规范和统一各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管理工作。7)规范中首次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阶段应开展监测工作,并明确了监测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2)从规范结构来看从规范结构来看p无论明(盖)挖法、矿山法施工,还是盾构法施工,被监测对象都可归结为三大类,即:支护结构、围岩地质体和周边环境。p由于围岩地质体与支护结构的监测项目确定及布点位置选择密不可分,因此,本规范编写时将支护结构和围岩地质体放在一章,周边环境单独成章。1 总总 则则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

5、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运营阶段的监测工作。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或安全运营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3.1.1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地下工程应在应在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6、。3.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在施工单位监测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委托内容及要求开展监测工作。3.1.6 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分析研究工程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有针对性地编制。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3 监测目的和依据;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5 监测对象及项目;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7 监测方法和精度;8 监测频率;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7、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3.1.8 监测点的埋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1.9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的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3.1.11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3.1.14 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运营期间对线路中的隧道、高架桥梁和路基结构及重要

8、附属结构等的变形进行监测,为分析线路结构安全及对运营安全的影响、制定线路结构维修加固方案及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等提供资料。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3.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次要和可能三个工程影响分区。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表表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注:1 H基坑设计深度(m),岩土体内摩擦角();2 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3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0.7H或Htg(45-/2)的较

9、大值。H0.7H或Htan(45-/2)(2.03.0)H图图1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盖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程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表表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注: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m)。H iR2.5iixSm axSi2.5i123图图2 浅埋隧道工程影响分区浅埋隧道工程影响分区 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工程监测等级划分3.3.1 工程监测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

10、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工程监测等级的划分。3.3.2 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支护结构发生变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等按表3.3.2划分。表表3.3.2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 1 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 m2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50m2至100m2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2至50m2的隧道;2 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建筑基坑工程

11、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中基坑类别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以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7m 至10m之间、大于10m为基坑等级划分标准)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性按表3.3.3划分。表表3.3.3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按表3.3.4划分。(参照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表表3.3.4地质条件复

12、杂程度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3.3.5 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表表3.3.5 工程监测等级工程监测等级 4 监测项目及要求监测项目及要求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 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支护结构设计方案、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1 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结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2 工程周围岩体、

13、土体、地下水及地表;3 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4.1.3 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4.2 仪器监测项目仪器监测项目4.2.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选择。4.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2选择。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3选择。表表4.2.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表表4.2.2 盾构法

14、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表表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4.2.4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工程周围岩土体进行监测:1 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工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2 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大变形、空洞、坍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3 在软土地区,基坑或隧道邻近对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等环境时,应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4 工程邻近或穿越岩溶、断裂带等不良

15、地质条件,或施工扰动引起周围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并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或施工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岩土体监测项目。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5选择。表表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周边环境监测项目 表表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周边环境监测项目(续续)注:1 应测项目,选测项目;2 对主要影响区内的高层、高耸建(构)筑物应进行倾斜监测;3 支护结构发生较大变形或土体出现坍塌、地面出现裂缝迹象,并对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对地下管线进行水平位移监测;4 桥梁自身安全状态差、墩台差异沉降大或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梁板结构应力监测;5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

16、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按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项目选择。4.2.6 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4.3 现场巡查现场巡查4.3.1明(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工况1)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2)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4)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有无积水;5)支护桩(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明显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有无涌土、流砂、管涌;6)基坑周边有无超载;7)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

17、有无位移、坡面有无开裂。2 支护结构1)支护桩(墙)有无裂缝、侵限情况;2)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3)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过大变形或裂缝;4)支撑是否及时架设;5)盖挖法顶板有无明显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6)锚杆、土钉垫板有无明显变形、松动;7)止水帷幕有无开裂、较严重渗漏水。4.3.2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2 盾构掘进位置(环号);3 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4 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5 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4.3.3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8、1 施工工况1)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3)开挖面岩土体有无坍塌及坍塌的位置、规模;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2 支护结构1)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情况;2)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3)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4)临时支撑结构有无明显变位;5)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6)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4.3.4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1 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的裂缝位置、

19、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能否正常使用;2 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情况;3 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围等情况;4 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有无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围,堤坡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5 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其他生产活动。4.3.5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期巡视检查。5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及监测

20、方法的要求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5.1.2 支护结构监测应在支护结构设计计算的位移与内力最大部位、位移与内力变化最大部位及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关键部位等布设监测点。5.1.3 监测点布设时应设置监测断面,监测断面的布设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律。监测断面的位置和数量宜根据工程条件及规模合理确定。5.2 明(盖)挖法明(盖)挖法5.2.1 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

21、,布设间距宜为20m30m;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3 出入口、风井等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4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5.2.2 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40m50m;2 在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墙)体应有监测点控制;3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

22、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5.2.3 支护桩(墙)结构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桩(墙)体背后水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或其他变形较大部位、受力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测断面;2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3 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桩(墙)体的弯矩大小及土层分布情况确定,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在弯矩最大处应布设监测点。5.2.4 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

23、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适当增加监测数量;2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3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观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上;4 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在立柱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必要时可在中部增加监测点;5 结构应力监测应选择受力较大的立柱,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支撑立柱的中间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可沿立柱周边均匀布设4个监测点。5.2.5 支撑轴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2 支撑轴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

24、每层支撑均应布设监测点;3 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根;4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5 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5.2.7 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锚杆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锚杆;2 锚杆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3 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

25、少于3根;4 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5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5.2.9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地表沉降监测点不应少于2排,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2 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3 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应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结合。5

26、.2.13 支护桩(墙)侧向土压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执行。5.3 盾构法盾构法5.3.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2 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3 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4 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顶、

27、拱底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竖向位移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做水平位移监测点。5.3.2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宜布设在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或环境条件复杂地段,并与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处于同一位置;2 每个监测项目在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或每环管片数量。5.3.3 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1 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

28、表布设,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始发和接收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间距宜为100m150m;3 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4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在主要影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间距宜为5m10m。5.3.4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层疏

29、松、土洞、溶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软土、膨胀性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地段,工程施工对岩土体扰动较大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地段应布设监测孔及监测点;2 监测孔的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避免管片背后注浆对监测孔的影响。3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土的中部或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5.4 矿山法矿山法5.4.1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车站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区间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15m;2 监测点宜在隧道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

30、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沉降监测点可兼做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3 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4 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5.4.4车站中柱沉降、倾斜及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柱进行沉降、倾斜监测;2 当需进行中柱结构应力监测时,监测数量不应少于中柱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柱宜布设4个监测点,并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布设。5.4.5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地质条件复杂或应力变化较大的部位布设监测断面,应力监测断面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宜处

31、于同一位置;2 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部位,监测断面上每个监测项目不宜少于5个监测点;3 需拆除竖向初期支护结构的部位应根据需要布设监测点。5.4.6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监测等级为一、二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5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间距宜为50m100m;3 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暗挖等的分界部位,洞口、隧

32、道断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4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在主要影响区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间距宜为5m10m。6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6.4 地下管线地下管线6.4.2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间距宜为5m1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布设间距宜为15m30m。6.4.4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宜采用位移杆法在管体上布设直接监测点对管线变形进行监测;位于次要影响区且无法布设直接监测点时,可在地表或土层中布设间接监测点对管线变形进行监测。6.4.5 隧

33、道下穿污水、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且风险很高时,应布设管线结构直接监测点及管侧土体监测点,对管线变形及管侧土体变形进行监测,判断管线与管侧土体的协调变形情况。6.4.6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地下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6.4.7 地下管线密集、种类繁多时,应对重要的、抗变形能力差的、容易渗漏或破坏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6.6 既有轨道交通既有轨道交通6.6.1 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应按监测断面布设,既有隧道结构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0m。每个监测断面宜在隧道结构顶部或底部、结构柱

34、、两边侧墙布设监测点。6.6.4 既有轨道交通整体道床或轨枕的竖向位移监测应按监测断面布设,监测断面与既有隧道结构或路基的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处于同一里程。6.6.5 轨道静态几何形位监测点的布设应按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工务维修、养护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7 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8 监测频率监测频率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8.1.4 施工降水、岩土体注浆加固等工程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根据环境的重要性和预测的影响程度确定监测频率。8.1.5 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巡查每天不宜少于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关键工况、特殊天气等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8.1.6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

35、适当提高监测或现场巡查频率:1 监测数据异常或变化速率较大;2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且影响工程安全;3 地表、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发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4 盾构始发、接收以及停机检修或更换刀具期间;5 矿山法隧道断面变化部位、施工中产生受力转换部位;6 工程出现异常;7 工程险情或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8 暴雨或长时间连续降雨;9 邻近工程施工、超载、震动等周边环境条件较大改变;10 当出现本规范第9.1.5条和第9.1.6条规定的警情时。8.1.7 施工阶段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结束监测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1 基坑回填完成或矿山法隧道进行二次衬砌施工后,可结束支护结构的

36、监测工作;2 盾构法隧道完成贯通、设备安装施工后,可结束管片结构的监测工作;3 支护结构监测结束后,根据周围岩土体监测值的变化情况和工程需要确定结束周围岩土体监测工作的时间;4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结束后,且周边环境变形趋于稳定时可结束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5 满足设计要求结束监测工作的条件。8.1.8 建(构)筑物变形稳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道路、地下管线等其他周边环境的变形稳定标准宜根据地方经验或评估结果确定。8.2 监测频率技术要求监测频率技术要求 8.2.1 明(盖)挖法基坑工程施工中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监测频率可按表8.2.1确定

37、。表表8.2.1 明(盖)挖法基坑工程监测频率明(盖)挖法基坑工程监测频率注:1 基坑工程开挖前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2 底板浇筑后可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3 支护结构的支撑从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适当增加。8.2.4 盾构法隧道工程施工中隧道管片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监测频率可按表8.2.4确定。表表8.2.4 盾构法隧道工程监测频率盾构法隧道工程监测频率 注:1 D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m),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m);2 管片结构位移、净空收敛在衬砌环脱出盾尾且能通视时进行监测;3 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为1次/(15d30

38、d)。8.2.5 矿山法隧道工程施工中隧道初期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的监测频率可按表8.2.5确定。表表8.2.5 矿山法隧道工程监测频率矿山法隧道工程监测频率 注:1 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m),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m);2 当拆除临时支撑时应增大监测频率;3 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监测频率为1次/(15d30d)。9 监测项目控制值和预警监测项目控制值和预警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9.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项目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项目控制值、当地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警等级和预警标准。制值、当地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

39、警等级和预警标准。9.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监测项目的控制值,监测项目控制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不同施工方法特点、周围岩土体特征、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确定,并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状态得到合理、有效控制的要求;2 支护结构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工程监测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设计计算结果确定;3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与特点、结构形式、变形特征、已有变形、正常使用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环境对象的重要性、易损性及相关单位的要求综合确定;4 对重要的、特殊的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环境对象应在现状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

40、计算或专项评估确定监测项目控制值;5 周围地表沉降等岩土体变形控制值应根据岩土体的特性,结合支护结构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和周边环境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6 监测等级高、工况条件复杂的工程宜针对不同的工况条件制定监测项目控制值,按工况条件控制监测对象的状态。9.1.3 监测项目控制值按监测项目的性质分为变形监测控制值和力学监测控制值。变形监测控制值应包括变形监测数据的累计变化值和变化速率值;力学监测控制值宜包括力学监测数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9.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根据监测预警等级和预警标准建立预警管理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包括不同预警等级的警情报送对象、时间、方式和流程等。9.1.5 城市轨

41、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标准时,须进行警情报送。须进行警情报送。9.1.6 现场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警情之一时,应根据警情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预警管理制度进行警情报送:1 基坑、隧道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变形、较大裂缝、断裂、较严重渗漏水、隧道底鼓,支撑出现明显变位或脱落、锚杆出现松弛或拔出等;2 基坑、隧道周围岩土体出现涌砂、涌土、管涌,较严重渗漏水、突水,滑移、坍塌,基底较大隆起等;3 周边地表出现突然明显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坍塌;4 建(构)筑物、桥梁等周边环境出现危害正常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的过大沉降、倾

42、斜、裂缝等;5 周边地下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警情报送的情况。9.2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9.2.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的监测项目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设计参数、工程监测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等确定,当无地方经验时,可按表9.2.1-1和表9.2.1-2确定。表表9.2.1-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 表表9.2.1-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明(盖)挖法基坑支

43、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续)(续)表表9.2.1-1 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明(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续(续)9.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净空收敛和地表沉降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隧道设计参数、工程监测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等确定,当无地方经验时,可按表9.2.2-1和表9.2.2-2确定。表表9.2.2-1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净空收敛监测项目控制值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净空收敛监测项目控制值 注: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D隧道开挖直径。9.2.2-2 盾构法隧道地表沉降监测项目控制值盾构法隧道地表沉

44、降监测项目控制值 注:本表主要适用于标准断面的盾构法隧道工程。9.2.3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变形、地表沉降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隧道设计参数、工程监测等级及当地工程经验等确定,当无地方经验时,可按表9.2.3-1和表9.2.3-2确定。表表9.2.3-1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变形监测项目控制值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变形监测项目控制值 表表9.2.3-2 矿山法隧道地表沉降监测项目控制值矿山法隧道地表沉降监测项目控制值注:1 表中数值适用于土的类型为中软土、中硬土及坚硬土中的密实砂卵石地层;2 大断面区间的地表沉降监测控制值可参照车站执行。10 线路结构变形监测线路结构变形监测10.1 一般规定一般

45、规定1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运营期间,应对其线路中的隧道、高架桥梁、路基和轨道结构及重要的附属结构等进行竖向位移监测,必要时还应对隧道结构进行净空收敛监测。10.1.2 线路结构变形监测应根据线路结构形式、地质与环境条件,结合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中宜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监测项目,以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10.1.3 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区段的线路结构进行变形监测,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1 不良地质作用对线路结构的安全有影响的区段;2 存在软土、膨胀性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且对线路结构的安全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区段;3 因地基变形使线路结构产生不均匀沉降、裂缝

46、的区段;4 地震、堆载、卸载、列车振动等外力作用对线路结构或路基产生较大影响的区段;5 既有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有工程建设的区段;6 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基础形式或设计方法的线路结构;7 其他需要监测的区段或部位。10.1.4 重要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监测宜采用远程自动化的监测方法。10.1.5 附属设施、车辆基地的重要厂房等建(构)筑物的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10.2 线路结构监测技术要求线路结构监测技术要求10.2.1 隧道、路基的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直线地段宜每100 m布设1个监测点;2 在曲线地段宜每50 m布设1个监测点,

47、在直缓、缓圆、曲线中点、圆缓、缓直等部位应有监测点控制;3 道岔区宜在道岔理论中心、道岔前端、道岔后端、辙叉理论中心等结构部位各布设1个监测点,道岔前后的线路应适当加密监测点;4 线路结构的沉降缝和变形缝,车站与区间衔接处,区间与联络通道衔接处,附属结构与线路结构衔接处应有监测点或监测断面控制;5 隧道、高架桥梁与路基之间的过渡段应有监测点或监测断面控制;6 地基或围岩采用加固措施的轨道交通线路结构或附属结构部位应布设监测点或监测断面;7 线路结构存在病害或处在软土地基等区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布设监测点。10.2.4 线路结构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路结构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监测频率宜为1个月2个月监测1次,当线路结构变形较大或地基承受的荷载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2 线路运营初期第一年内的监测频率宜为每3个月监测1次,第二年宜为每6个月监测1次,以后宜每年监测1次2次;3 线路结构存在病害或处在软土地基等区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监测频率。把握方向,提高技能,加强服务,保证质量为工程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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