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汇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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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演变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演变 l建国初期:高度集中统一;干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统一;干部+工人。工人。2013年底全国公务员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为总数为717.1万人万人 l1953,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党政不分、政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不分、政事不分”。1983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题的规定;1987,十三大十三大报告: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报告: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1992,十四大十四大报告: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报告:

2、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1993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200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5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理规定;200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二、职位设置与职位类别二、职位设置与职位类别l(一)(一)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l(二)(二)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位类

3、别(一)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一)职位设置的基本要求l1.1.确定职位的确定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职能分解:职能分解,层层层层明确职责;突出重要职能,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每明确职责;突出重要职能,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l2.2.确定职位的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与机构职位的设置与机构规格规格相符,相符,不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不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l3.3.确定职位设置的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与结构比例数量与结构比例:职数职数;严格、高严格、高效、精干;效、精干;“三定三定”方

4、案;方案;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办法执行;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执行;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结构比例。l4.4.确定职位确定职位名称名称:简明、规范,体现职位的特点、层次。简明、规范,体现职位的特点、层次。(二)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二)公务员的职位类别l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l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l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l法官与检察官等法官与检察官等 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l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专业技术职责,为,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员职

5、位类别。l特点:特点:1.1.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纯技术性特点。特点。2.2.低替代性低替代性。3.3.技术权威性技术权威性。l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社会通用性专业的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l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履行行政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在政府部门中履行行政监管监管、行政

6、行政处罚、处罚、行政行政强制强制、行政、行政稽查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职位。l行政执法类是在行政执法类是在公安、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公安、海关、工商、税务、质检、药监、环保药监、环保等部门中履行等部门中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只有对法律的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执行权,而无解,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l 特点:特点:1.1.纯粹的纯粹的执行性执行性;2.2.现场强制性现场强制性。l深圳市行

7、政执法类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l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l执法员,根据任职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条件、年功年功和和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要求,划要求,划分为分为7 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执法员、七级七级执法员。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执法员。可在行政执法

8、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员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无上下级隶属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关系。l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方式。的方式。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l综合管理类是指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和机关的,履行综合管理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职责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内部事务管理职责的公务员职位类别。l处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公务员,主要从事处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公务

9、员,主要从事规划、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监督或机关内部管理或机关内部管理等工作。等工作。l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法官与检察官等法官与检察官等l法官与检察官法官与检察官职位。法官和检察官职位,严格按照职位。法官和检察官职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等级暂行规定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规定进等规定进行分类管理。行分类管

10、理。l其他其他职位类别。除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务具职位类别。除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务员职位类别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规定,“国务院根据本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另行规定。”三、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三、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 国家根据

11、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l(一)(一)领导职务领导职务l(二)(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l(三)(三)法官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检察官的职务(一)领导职务(一)领导职务l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的职务。调、控制等职能的职务。l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省部级级正职、省部级副职;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乡科级正职、乡科级正职、乡科

12、级副职。副职。l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一是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一是选任制选任制领导职务,领导职务,二是二是委任制委任制领导职务。领导职务。l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二)非领导职务(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中,不履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中,不履行计划、组织、管理、决策、指挥、控制、协调行计划、组织、管理、决策、指挥、控制、协调等领导职能的职务。等领导职能的职务。l非领导职务的类型非领导职务的类型l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l非领导职务

13、的设置规格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l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l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类型非领导职务的类型l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科员;科员、办事员。l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l1.1.有利于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精兵简政

14、、提高效率、理顺关系。l2.2.依据依据领导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适当比例限额,不得突破:不得突破:“三定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副。l3.3.根据根据工作需要工作需要设置,是设置,是实职实职,但,但不具有行政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导职责。l4.4.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职数,上级上级机关应机关应多于下级多于下

15、级机关,机关,综合综合部门应部门应多于专业多于专业部门。部门。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l非领导职务层次在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厅局级以下设置;非领导职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l1.1.巡视员、副巡视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在在中央、省级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关设置。l2.2.调研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在在市(地)级以上市(地)级以上国家行国家行政机关设置。政机关设置。l3.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在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设置。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

16、的比例限额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l1 1)中央机关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75。l2 2)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其中巡视员

17、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50。l3 3)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市、自治州机关的、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三分之一分之一,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3030;主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50。l4 4)

18、县、自治)县、自治县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50。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l德才兼备;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德才兼备;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任职条件;身体健康;任职条件。l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巡视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五年以上;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以上;副巡视员应当任县

19、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调研员五年五年以上;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以上;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四年以上;副调研员应当任乡以上;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四年以上;主任以上;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三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三年以上。以上。(三)法官(三)法官/检察官的职务检察官的职务l法官法官的职务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担任的的职务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担任的院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

20、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等。l检察官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三、三、确定公务员的级别确定公务员的级别l(一)(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l(二)(二)公务员级别的功能公务员级别的功能l(三)(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关系l(四)(四)公务员级别升降公务员级别升降l(五)(五)法官法官/检察官的级别检察官的级别(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21、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实绩和资历确定。l1.1.职务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每一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每一职务对应一定对应一定范围范围的级别。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的级别。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l2.2.资历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学历高的,级别也高。l3.3.德才表现、能力、工作实绩德才表现、能力、工作实绩。(二)公务员级别的功能(二)公务员级别的功能l1.1.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

22、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待遇的重要依据。的重要依据。l2.2.平衡比较各类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职务序列的标尺。的标尺。(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l19561956年年,级别工资制级别工资制;19851985年年,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取消级别;取消级别;19931993年年,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恢复级别。,恢复级别。l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对应,同一个一个公务员公务员职务职务可以对应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多个级别。l199319

23、93年工资制度改革:年工资制度改革:职务级别职务级别;l2006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年工资制度改革:职务级别职务级别。(四)公务员级别升降(四)公务员级别升降-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l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公务员累计5 5年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称职以上等次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一个级别。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上一职

24、一职务层次务层次非非领导职务的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l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担任担任县县(市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县(市市)长和长和乡乡(镇镇)党委书记党委书记、乡、乡(镇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 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再晋升一个级别。级别。l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按照初任职务职务及本人及本人学历、资历学历、资历等确定。等确定。l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或者或者调任

25、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同类人员确定。人员确定。公务员级别升降公务员级别升降l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任职务对应最低最低级别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新任职务对应范围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晋升一个级别。级别。l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公务员在受处分受处分期间期间不晋升级别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级

26、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l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l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五)(五)法官法官/检察官的级别检察官的级别l法官法官法法/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的级别分:法官的级别分为为十二级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至十二级法官分

27、为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大法官(1-2)(1-2)、高级法官、高级法官(1-4)(1-4)、法官、法官(1-(1-5)5)。法官的等级,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法官的等级,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_ _法官的职法官的职务与级别务与级别l检察官检察官法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的:检察官的级别分为级别分为十二级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首席大检察官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大检察官(1-2)(1-2)、高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官(1

28、-4)(1-4)、检察官、检察官(1-5)(1-5)。检察官的职务与级检察官的职务与级别别。四、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四、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l(一)(一)基本要求基本要求l(二)(二)分类任职定级分类任职定级l(三)(三)任职定级程序任职定级程序l(四)(四)最低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一)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l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

29、行。l新录用公务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任职考核。(二)分类任职定级(二)分类任职定级l1.1.学校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学校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办事员,办事员,二十七级;大学专科二十七级;大学专科-科员,二十六级;大学科员,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本科毕业生、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

30、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科科员,二十五级员,二十五级;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副主任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科员,二十四级;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主任科员,二十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l2.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同等条件人员

31、,确定职务与级别。l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三)任职定级程序(三)任职定级程序l1.1.本人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进行总结总结。l2.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意见。l3.3.任免机关任免机关审批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决定。l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四)最低服务年限(四)最低服务年限l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五年(含(含试用期)。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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