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dd Your Company Slogan第八章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股东与股权LogoLogo 股东Contents1 股权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4 一、股东一、股东股东,指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股东,指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当归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当归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
2、立后核发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成立后核发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担义务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和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和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设立时取得;新增资本时取得(2)继受取得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股东资格的限制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允许设立公司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际和住所的限制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1)持有的股权已转让(2)受到除名(3)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4)法律规定的
3、其他事由股东的地位股东的地位1.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享有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享有股权股权 vs.所有权2.股东之间:股东平等原则股东之间:股东平等原则相对平等:按比例的平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n一股一权n多数决原则n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n(1)在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下,公司没有表决权。n(2)法律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n如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n(3)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律通常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范围内。(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n累计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
4、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护着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n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有限责任公司)n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5、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n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n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6、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n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7、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临时提案权n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n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n(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n(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n(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8、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n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n直接诉讼n代表诉讼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
9、得抽回出资(5)填补出资控制股东的义务控制股东的义务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响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包括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包括(1)注意义务)注意义
10、务n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n不得为欺诈行为、不得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竞业禁止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又称“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2条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
11、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12、的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适格原告:适格原告:(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 or 举证责任倒置?“公司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适格被告适格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14、公司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任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1)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2)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例
15、外:例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1.原告胜诉原告胜诉胜诉所得的利益归公司2.原告败诉原告败诉在特定情形下,原告须对被告进行赔偿二、股权二、股权(1)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自益权: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n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共益权: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n主要体现为管理权,如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
16、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对董事、监事等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性质的权利:如知情权股股权权的分的分类类(2)以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以股权受法律强制的程度固有权:固有权:不可剥夺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利:非固有权利:可剥夺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3)以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以股权行使所需的股东人数单独股东权:单独股东权: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
17、。(4)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以权利行使的目的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5)以权利行使主体)以权利行使主体一般股东权;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特别股东权股权法律关系股权法律关系主体主体股东股东客体客体公司公司内容内容有关财产部分;有关管理部分有关财产部分;有关管理部分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出资且不得抽回投资出资且不得抽回投资 遵守章程遵守章程 负有限责任负有限责任股权的委托行使股权的委托行使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18、内行使表决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权。代理人资格?代理人资格?代理权招揽制度代理权招揽制度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股权的救济股权的救济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的救济。犯时,对股东的救济。包括:包括:事前预防救济事前预防救济和和事后保护救济事后保护救济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n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n指当某一股东与
19、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4)董事解任请求权事后的司法救济事后的司法救济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一)出资证明书(一)出资证明书(1)要式形式: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印章(2)出资证明,出资金额和比例的证明(3)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签发(4)不能用于商业交流和流通(5)效力:证明股东资格;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1)票面金额:是否等额(2)记名;记名和不记名(3)依法转让;可上市交易v记载事项记载事项(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
20、)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名称、股东缴纳的出资、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额和出资日期(二)股东名册(二)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宜的簿册。记载事项:记载事项:(1)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效力:效力:(1)确定股东身份(2)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3)公司免责(三)股权转让(三)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
21、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在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和向公司进行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3)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的限制(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数同意一人一权(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卖弄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卖弄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22、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4)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23、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转让的程序(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第74条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
24、构成单位,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基本构成单位,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构成单位。特征:特征:(1)不可再分性(2)金额的等额性(3)权利上的平等性(4)可自由转让性(一)股票(一)股票股票股票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表现形式特征: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2)证权证券(3)有价证券(4)要式证券 公司法129、130(5)流通证券(6)无期限证券(二)股东名册(二)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记载事项:(1)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的封闭股东名册的封闭公司为了确定形式股东权的股东而在一
25、定时期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第140条第2款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股份的分类(三)股份的分类1.普通股普通股&特别股特别股分类标准:分类标准: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特别股:特别股:优先股优先股&后配股后配股(1)分配公司盈余的优先股n累积性优先股 vs.非累积性优先股n参与优先股 vs.非参与优先股(2)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股(3)行使表决权的优先股(4)可赎回的特别股(5)发起人股n股利分配的后配股;行使表决权的优先股2.
26、记名股记名股&无记名股无记名股分类标准:分类标准:股票票面或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股票票面或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姓名无记名股:无记名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才可采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才可采取。3.额面股额面股&无额面股无额面股分类标准:股票是否记载有一定金额分类标准:股票是否记载有一定金额额面股:额面股: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无额面股: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比例的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比例的股份。4.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1)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国家股、法人
27、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股国家股:国家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租者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社会个人投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外资股:广义和狭义(2)A股、股、B股、股、H股、股、N股、股、S股等股等(四)股份的转让(四)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1)转让场所的限制)转让场所的限制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第142条第1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28、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第142条第2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
29、限制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n(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n(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30、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对股票质押的限制第143条第4款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股东在法定的)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停止过户期”的时限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内不得转让股份第140条第2款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转让的方式(1)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上市股票的转让)上市股票的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处理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处理1.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2.申请补发股票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