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一案情一l原告鲁天成,男,2003年2月出生;l法定代理人张小荣,系原告母亲;l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卫生院;l原告鲁天成母亲张小荣怀孕后到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卫生院做产前检查,在该院共做了四次B超检查。2003年2月26日原告鲁天成在骆驼医院分娩,但原告出生后发现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原告鲁天成认为,由于被告B超诊断失误,造成残疾儿童出生,对原告以后的生活、婚姻带来很大影响,为此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费等各项费用30663元。评析评析 l首先优生优育权是公民的生育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计划
2、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了相应规定。然而优生优育权虽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毕竟有别于其他人身权利。l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及诊断,如胎儿存在严重缺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及诊断,如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况,医生应提出终止妊娠。此时夫妻双方有决定是陷等情况,医生应提出终止妊娠。此时夫妻双方有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自由。否终止妊娠的自由。l可见优生优育选择权并非绝对权,权利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故原告主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指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被告B超未查出胎儿左手缺失的行为是否对超未查出胎儿左手缺失的行为是否对胎儿父母的优生优育权构成侵权?
3、胎儿父母的优生优育权构成侵权?l其次被告行为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有过错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过错即使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l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但何种缺陷属于胎儿的严重缺陷,母婴保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卫生部及中华医学会对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规定中,认定诊断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不包括对胎儿的其他部位进行检查和诊断。l另外,根据医学界的权威意见,在目前的常规B超检查中有时可以看出胎儿是否左手缺失,但胎儿生存的环境、宫内羊水多少、
4、胎位情况以及胎儿在体内活动情况均会影响检出率,所以左手是否缺失并不是100%可以发现。l因此胎儿左手是否缺失的检查项目不在被告产前孕妇B超检查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胎儿左手缺失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侵犯了两原告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故本案的被告在对孕妇做检查时未检查出胎儿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行为上并无过错。l再者,上述二则案例原告起诉时均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但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也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请求赔偿。l值得一提的是,再次起诉的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本案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机械地就案办案,没有直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作工作促进和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