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为了不断深化“国优医院”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院文化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合格职工标准,人人争做医院合格职工,切实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重新修订人民医院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如下。一、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纠治范围全院各类工作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含实习、进修人员)。二、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表现1、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脱岗、串岗,或未请假离开工作场所办私事;不能按时上下班和交接班。2、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携带宠物、自行车、电
2、动车及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进入医院门诊、住院病区等办公区域;不按规定更换衣服随意进入手术室、监护室、食堂等洁净工作场所。3、上岗着装不整,穿工装不佩戴胸牌;在电梯间、病区楼道等各种工作场所,吃东西、干私活、语言粗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垃圾、大声喧哗、吸烟、饮酒;不能及时清理和整理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环境脏、乱、差。4、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生、硬、冷、倔、推,与就医患者或家属发生争吵和冲突。5、上班、值班时间或开会打瞌睡、剪指甲、开小会、用打手机玩游戏、打扑克、扎堆闲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接待服务对象时较长时间接拨手机、开会手机响铃。6、在工作中,不遵守行为规范或操作规程,工作粗放,草率应付;
3、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虚假诊断及检查报告;不爱惜设备设施,野蛮维修,维护维修后不清理现场。7、工作中与同事闹矛盾,互相拆台,讲不利于团结的话;医疗诊治中因不同意见而诋毁或贬低其他同志。8、违反医院门诊、病区统一的环境布局规划,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工作场所乱贴乱挂乱摆各种宣传品、标识等。9、违反医院规定在工作岗位接待医药代表,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物品、有价证券等。10、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三、纠治组织机构、责任和执行措施1、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形势宣传教育,使每个工作人员对行为规范及落实措施清楚明白,不留死角。2、医院成立纠
4、治不良行为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办、院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医务处、护理部及门诊部负责人组成。由党办牵头,其他职能处室和各党总支协助开展工作。3、纠治不良行为,各科室主任、处长及科长是科室、处室和二级科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并承担本处室(部门)、科室发生不良行为的连带责任。4、对不良行为实行专项检查和管理职能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与每月的津贴考评挂钩。主要以纠治办公室定期检查和各系统业务管理检查等结合进行。定期检查由党办、院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医务处、护理部及门诊部负责人每月定期进行;各系统业务管理检查分别由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分别按系统组织进行。相关部门要建立投诉
5、登记处理制度。对媒体曝光、上级发现并责成追究的不良行为,除按照绩效检查考核标准处罚外,由分管处室牵头组织专题调查,落实责任,按照所承担责任和处罚规定标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1、对医院检查落实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良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绩效检查考核扣罚标准予以处罚,在当月津贴中扣罚,科内通报批评。2、对工作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造成省、市级报刊、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和上级组织追究调查的不良行为,除按照绩效检查考核扣罚标准予以处罚外,给当事人500元,第一责任人(含二级科室)200元经济处罚,全院通报批评。3、对全国媒体曝光和上级组织追究调查的不良行为,除按照绩效检查考核扣罚标准予
6、以处罚外,给予当事人1000元,第一责任人(含二级科室)300元经济处罚,全院通报批评。4、对发生媒体曝光、给医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不良行为事件,除按照上面第“3”条追究处罚外,并由主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研究通过,视情况扣罚科室奖金5000元,全院处理通报。处(科)室及责任人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5、对所有经济处罚,医院均由处(科)室津贴中扣除;涉及到经济赔偿或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6、对党员发生的严重不良行为(第“3”、“4”条),由所在党支部提出党内组织处理意见,通过党总支报党委研究后,党内处理通报。四、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院党办。 4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