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 波2019年7月 1、总则2、事故与责任3、事故处理程序4、事故损害的赔偿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附则。该办法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学生家长及学生,应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解决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各类纠纷是一件好事,该条例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倾向于学校、有利于学校。使学校与学生及家长职责分别、权利义务清楚。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有利于矛盾的处理,有利于有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但是,该办法不是万能的,他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是无效的。起码说它不会被法官采用。如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案例,邮电部下发了电报延迟
2、送到收件人的手中,给予必要的赔偿是该电报费用的几倍,只有几十元钱。而在法院的判例中是依据民法通则,赔偿达几千元之巨,所以说该办法不是万能的。在学生与学校就学生伤害进行诉讼时,该办法可以被法官适用,也可以不被法官适用。但办法也会对法官观察问题的视角产生影响。总的说来,办法对学校及其有利。对我们广大保卫干部来说非常有利,发生事故说得清楚、讲得明白。办法第二章共有七条,从字面意义上都很好理解,所以我着重谈一下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
3、形除外”。第七条对监护作了一些监护作了一些界定,那么什么是监护呢?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2019年6月25日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主
4、体要素:中小学生 2.时间、空间要素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3.损害内容要素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窃、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
5、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一)(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的界定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事故责任的界定(二)事故责任的界定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6、。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
7、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
9、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
10、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处理程序 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同时注意现场保护和收集证人证词)。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一旦学生出险学校学校结束结束向相关向相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向上级教向上级教育管理部育管理部门汇报门汇报向平安保向平安保险公司报险公司报案案(咨询咨询)学生伤害学生伤害事故是否属事故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于校方责任是否投是否投保学生意保学生意外伤害险或外伤害险或医疗险医疗险是是否
11、否 学校一时无法判明学生意外伤害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可向保险公司咨询。协商调解诉讼最终途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中,没有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经协商、调解后再诉讼还是直接诉讼,但诉讼是最终途径。案例一: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修课上,江明同学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撞着,当场死亡。事发后,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你认为学校是否应
12、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离开学校属于“擅自”行为。学校“擅自”离校通常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有辨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或校外活动点,但没有请假、未经教师允许、也未经学校安排,自作主张离开学校的行为。提醒:对于低年级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尽量使他们处于教师的视力范围或者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出现学校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离校,除非学生因越墙或者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的,一般都不能视为学生“擅自”离校。案例二:某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后方可关上大门回家,某天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不经检查就把学校大门关上,碰巧有两个学生滞留在学校玩耍,想回家
13、时,发现大门已被关上了,无奈之下,翻墙,结果一个同学摔了下来,当场死亡。此案中,学校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理由?学校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学校不经巡视检查就关上大门,没有履行好职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当”。案例三: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拌到另一同学,造成骨折。(此类现象比较常见)你认为学校有否事故责任?理由?如果学校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学校无责任。案例四:某学校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打羽毛球,一个学生将球打到树上,自行爬树捡球,结果不慎从树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老师将该学生扶到医务室。
14、在学生感到不适后,学校并未马上将他送医院,而是先通知其家长,由于家长工作单位离学校很远,家长赶到学校后再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该学生因治疗时间被延误而伤势加重,经抢救后仍留有后遗症。此案中,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此案中,事故的发生学生有责任,但学校延误了医疗时间,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提醒两点:(一)、伤害事故已经发生,至于是谁造成的,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不必考虑,只要发生在校区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校都无条件地负有救助义务;(二)、学校根据现有条件,采取救护措施,就地进行抢救或及时送附近医院救治,尤其那些高处坠落、受到剧烈撞击的情形,往往当时不一定显现症兆,凭学校的医务
15、人员也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应及早送医院。同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案例五:某校某班老师在讲台上课,后排有几个学生不注意听课,开始打闹,而老师却视而不见,不加制止。这时,一名学生突然挥拳将另一学生打伤。此案中,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师虽然在岗位上,但是对学生的打闹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这是一种在岗位而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挥拳打人的学生有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的,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否则,即使教职员工在
16、岗位,仍属于失职行为。l抓紧时间,及时救助学生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费用问题,学校也要设法筹措先行垫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学校要派专人在场,了解情况,帮助看护,以免不测。l告知必须及时。l告知还要注意适当的方式。l主要是指下面两种情形:l(1)造成伤害,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甚至个别学生死亡的;l(2)伤害虽然不严重,但涉及到的学生面比较广。l设法尽可能地保护好事故发生的现场,特别是遇到复杂事故,最好请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到场与学校一起取证。l最好先让法制副校长出面l消除发生事故的
17、隐患;l学校领导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不要让与伤害事故直接有关的当事人与来者直接面对,严防造成新的伤害。l对受伤者的治疗过程,学校要积极对待,家长来了后,仍要派专人参与全过程,要注意有无医疗事故发生。l有争议,应该首选协商方式,主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l协商中要慎重对待承诺。不要一味迁就,“花钱买平安”,有失公平;也不要草率表态,随便承诺,无法兑现,留下后遗症。l申请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都同意调解;(2)申请人必须是与事故赔偿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要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调解的受案范围;(5)双方都没有向法院起诉。l如果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
18、日起60天内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终止调解。如果在调解期限内,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也即终止调解。l教育行政调解协议也仅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l“应当由学校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办法)第二十九条)l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l由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学校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然后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l中小学生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学生家长应该依法赔偿。l如受伤学生与致害学生之间,因事故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学生家长协商不成要求学校居间调解l学校在平时应向学生家长宣传,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但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更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