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政策调整方式:政策调整方式:1、扩大、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低税率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等机构的优惠政策。2、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 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
3、、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 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生产
4、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两免”等所得等所得 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5、、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益。(条例第八十三条)消除重复征税消除重复征税 税率
6、差和减免税税率差和减免税 居民企业境外抵免居民企业境外抵免 鼓励直接鼓励直接和长期和长期投资投资(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自治性、志愿性 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
7、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 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 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 有任何财产权利;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8、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八十四条)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八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八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八十五条)十五条)保证宗旨保证宗旨 公平竞争公平竞争 基金组织基金组织3中药材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
9、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项目;项目;8远洋捕捞。远洋捕捞。减半征税项目:减半征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10、惠。(条例第八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利等项目。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承包建设
11、 自建自用自建自用 (条例八十七条)(条例八十七条)(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 节水项目的所得;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八条)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
12、设施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惠。(条例第八十九条)(条例第八十九条)企业企业项目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3、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条)(条例第九十条)现行政策现行政策30万元万元 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减按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考虑:主要考虑:现行政策的衔接现行政策的衔接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 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所得;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
14、府和居民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条例第九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一条)外国银行外国银行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条例第九十二条)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万元;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万元。元。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
15、和禁止行业 微利微利 条件同时符合条件同时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定比例;(销售收入在(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亿元以上 3%;5000万元万元-2亿元亿元 4%;5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 6%)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收入
16、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定比例;(大专学历:(大专学历:30%;研发人员:;研发人员:20%)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第九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三条)区内区内区外区外 核心自主知识
17、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产品领域领域 产品产品产品、服务产品、服务 专家认定专家认定 年审制度年审制度 税务审核税务审核(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 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的有关规定。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视力、听力、
18、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残疾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定。(条例第九十六条)加计扣除比例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期限优惠期限 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持稳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持稳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目前:目前: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500人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2亿元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资产总额不超过2 2亿元亿元 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5%5%以上(含)以上(含)
19、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 计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计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60%以上(含)以上(含)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九条)(条例第九十九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主要原材料主要原材料 减计收入减计收入 成本费用扣除成本费用扣除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护专用设备企业
20、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和安全生产专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变化:适用范围变化:适用范围 抵免比例抵免比例 国产设备国产设备 新增税款新增税款 目录管理目录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
21、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行年度起计算。企业范围企业范围 低税率地区低税率地区 定期优惠定期优惠 获利年度获利年度 税额计算税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