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保卫处安全管理文件16个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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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卫处安全管理文件16个(征求意见稿)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在安装维修和使用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设备。目前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机动车、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和防爆电器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校安全办公室和和后勤保障处负责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具体使用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使

2、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校保卫处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校保卫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不得将非

3、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新的缺陷,这些缺陷会影响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些缺陷,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就必须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情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4、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第九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1)发生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重大设备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4小时以内将有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故障原因及情况向校安全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2)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但未造成直接损失后果的,有关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故障原因及情况向校安全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验检测职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

5、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

6、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第十三条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查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内部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防范规定。一、财务处(室)安全防范规定1、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安全责任人;2

7、、房屋结构必须坚固,门要牢固,校财务处必须安装高强度的防盗门,窗户必须安装防盗铁栅栏(圆铁直径在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在6毫米以上,间隔不大于15厘米,窗高超过1米的加装横格);3、必须配备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箱,其钥匙必须专人携带,备用钥匙要异地存放,妥善保管。保险箱的放置应设法固定,防止被犯罪分子搬动;4、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并拨乱密码(不得将密码用任何方式固定),支票和印章必须分开保管;5、校财务处(室)应设领取现金的柜台,并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必须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6、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按银行限额执行,临时性大量现金存放过夜必须向保卫

8、处报告,并派专人值班看护;7、提取或解送现金必须专人负责,使用防盗包。千元以上的需两人同行,万元以上的必须专车接送。二、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规定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牢固,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对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杜绝漏洞和隐患;2、必须安装防火报警器,必要时也应安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3、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并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严格出入库手续,禁止火种入库;4、禁止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

9、、装载数量;5、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发、退、领、核制度,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作到帐物相符;6、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张贴于墙上明显处,明确安全责任人,经常检查电路、电器,维护保养消防灭火器。三、其他物资仓库安全防范规定1、库房结构必须安全坚固,门必须包铁皮,安装保险锁,窗上必须安装坚固的铁栅栏;2、贵重物资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防火报警器,必要时应配备守护人员;3、安装的电路、电器必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4、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制度,作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重要器材、精密仪器和高档教学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5、提货单据、凭证、印章必

10、须专人负责,不用时锁入橱柜;6、金、银等稀有金属管理必须按照专项使用,剩余交回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做到领取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并严格大件入库,小件入箱,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的管理制度;7、制定严格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四、办公室安全防范规定1、办公室用房的门窗必须坚固、完好,电路以及使用的各类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2、存放计算机、彩电、摄象机、照像机、精密仪器、仪表等贵重物品的办公室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人,确定专人保管;3、存放贵重物品的底楼办公室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

11、格);4、任何办公室的抽屉、橱柜不准存放个人的现金,集体的有价票据和现金必须存放在有密码的保险箱里,但必须遵守限额存放规定。5、制定安全防范责任制,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检查电路、电器等。五、计算机机房与多媒体教室安全防范规定1、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的结构布局和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2、房屋结构和门窗必须坚固、完好,符合安全要求,门必须使用“三保险”的门锁,位于底层的必须安装铁栅栏(圆铁直径12毫米以上,扁铁厚度6毫米以上,间距不大于15毫米,窗高超过1米的需要加横格);3、电路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铺设,增加的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4、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必须安

12、装防盗报警器,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灭火器,安全通道口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和应急灯;5、制定严格的使用、操作规程;6、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电路、电器和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六、实验室安全防范规定1、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2、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和严密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张贴上墙;3、对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剧毒、病毒、菌种和放射源的实验室,除严格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管理外,必须明确责任人,坚决贯彻“五双”制度,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制度,杜绝流失或发生其他隐患;4、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

13、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收、发、领、退的登记制度;5、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6、按“三废”处理规定,杜绝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7、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七、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1、学生宿舍必须设专人实行24小时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责职和住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制;2、宿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宿舍门窗,发生损坏及时报修,确保安全,并建立情况登记制度;3、宿管人员在学生离开宿舍或上课时,必须加强对宿舍区各层面及周围的

14、巡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4、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并在允许会客时间内会客,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入内。本校学生和任何校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宿管人员有权随时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的证件;5、对需要借用钥匙开寝室门的学生,应查验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将该寝室钥匙借出,禁止宿管人员为贪图方便将其他寝室钥匙一并交给借钥匙者;6、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斗等电器,禁止在床铺上使用蜡烛,使用接线板不得穿过床铺;7、在宿舍区域内不准打麻将,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禁止酗酒,寝室内不准吸烟;8、大额现金不得存放在寝室内,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置密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

15、随身携带;9、寝室内使用的计算机、手提式电脑等其他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10、假期、学生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期间应将现金、贵重物品带回家妥善保管;11、每幢学生宿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小组,在校大管会的领导下开展法制宣传、维护秩序、发现隐患、反馈信息等群防群治活动;12、严禁故意损坏门窗、电路等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和生活设施,禁止爬窗或跳楼进出宿舍,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灭火器材。八、商业网点安全防范规定1、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窗坚固。门必须安装“三保险”锁或铁栅栏,窗必须安装防护装置;2、当日营业款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余款应存入带有密码的保险箱里,遇有500元以上余款的,应临时性存入银行;3、有

16、贵重商品的商店应在关店后将贵重商品妥善存放或存入保险箱,明确专人保管;4、禁止出售白酒、啤酒等酒类,禁止出售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食品和视听资料等;5、按25平方米一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商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能熟练使用;6、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并张贴上墙,明确安全责任人,经常检查并维护消防器材;7、禁止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在商店内过夜。九、教学、办公大楼安全防范规定1、制定严格的大楼管理制度,严格开关门时间;2、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平时必须经常巡视责任区域,及时发现问题,并经常维护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状态;3、安保人员必须熟悉责任区域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场所的情况,尤其是

17、重点要害部位的情况和报警设备的工作情况;4、大楼使用部门必须遵守大楼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共同遵守,遇有特殊情况应向守护人员提出,并得到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违反大楼管理规定;5、大楼使用部门在下班后,休息日应关闭门窗,并检查电路、电器等。假期中应将不用的教室、办公室上锁、贴条封门。十、室内体育馆安全管理规定1、体育场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性物品入内。3、严禁私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4、消防器材必须按指定位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到位完整,严禁任何人挪动。5、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器材,保证工作状态良好.6、灯光照明、音响设备等保养维护一律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乱动。7、保管好

18、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免丢失。8、定期查找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实训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实训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第二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

19、原则,实验实训中心的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校内的各实验、实训室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统一安全检查与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要与各二级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对实验、实训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第四条 每间实验、实训室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实训室安全员须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20、,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实训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实训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实训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实训室的人员,离

21、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第七条 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

22、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 严格实验、实训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的指导。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

23、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实训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实训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拉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实训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实训室。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教学场地设施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职能部门做到每学期对教室、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

24、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等进行1-2次的检查,尤其是汛期要对教室、宿舍及其他建筑进行每日巡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条 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前检查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第四条 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

25、志,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第五条 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第六条 出现场地或器材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后保处,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二级学院、保卫处。学院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借出收回簿

26、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第二条 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校长特批制度,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第三条 图书阅览室管理员是本室的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负责检查本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整改。第四条 室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吸烟和带入其他火种,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及其他可燃物品。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警时会扑救、会报警。第五条 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27、。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小于0.5米的距离。第六条 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烘箱等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图书室管理员下班时要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和安全检查工作。门窗要有防盗设施。人离时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师生进入图书阅览室时,必须遵守阅览规则。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图书馆开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学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明确防范责任,推进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

28、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案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主要是指: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生产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锅炉、液化气爆炸等事故以及其他一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第三条 各单位第一把手负责。应做到如下要求:(一)贯彻执行上级的要求、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防范计划,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目标,落实防范措施。(二)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做到“四个不发生”,即

29、:不发生重要情况信息迟报、漏报;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不发生八类恶性案件;不发生破坏事故和灾害事故。(四)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的自查、自评、自纠,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及时消除,及时整改。第四条 由于安全责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及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发生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和事件。(二)因领导工作失职和失误,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定和稳定的事件,且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停课、停工、集体上访或非法游行的。(三)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未经审查和验收,

30、擅自竣工、投产、使用的;对上级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作改进而造成后果的。(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外出考察、旅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八类”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财物失窃案件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事故隐患突出且又不认真查处和整改的。(六)强令下属违章操作引起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第五条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文明单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需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提出行政处分等级和经济处罚数额的意

31、见。行政处分按校行政处分审批程序执行;经济处罚由校财务处根据校综治委的决定从责任单位基金中直接划入到校综合治理基金帐户。第六条 根据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精神,学校每学期末对各部门、二级学院进行安全考核,年终对各单位、二级学院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讲评,对履行职责好、成绩突出、被评为校“安全单位”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总值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总值班工作,保证广大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做好值班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重视总值班工作,全体值班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服从值班安排,履行值班职

32、责。二、总值班实行轮班制,每次安排一名干部值班。三、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值班,遵守值班纪律,总值班人员不得带小孩值班,不得在值班时间聊天、打牌、下棋等,不得将值班室钥匙随意交与他人。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 应提前与同级人员调换,并报保卫处备案。四、凡不按规定及时到岗或中途退岗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或严肃查处。如因缺岗而造成事故或耽误重要工作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五、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认真接听值班电话。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公务电话、信函和学校发生的重要情况以及处理情况等均应作好记录,以备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以求妥善解决。六

33、、作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如有未尽事宜,应与下班作好交接。七、总值班时间为白天:8:0016:00,夜间:16:00次日8:00。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实行24小时值班:8:00次日8:00。八、值班人员应保持总值班室干净、整洁,严禁无关人员在总值班室逗留、闲谈。九、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学校形象,做到热情、文明、礼貌。 中共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党校上 海 商 学 院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

34、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等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处理的种类: 1、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行政处分4、驱逐出校 处罚时按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以及处分的等级依照学校规定的处分审批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35、,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2、在教学、办公楼或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声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制止的; 3、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公文告示者;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纠缠不清或不听劝阻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6、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扰乱秩序的; 7、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8、在校内搓麻将或用麻将牌、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的; 9、制作、复制、出

36、售、出租、传播、观看或者组织他人观看色情录像、刊物、图片(包括电脑网络或DVD等音像制品)的;10、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宿或为非法同居、混宿者提供条件以及知情不报的;11、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产品,私自设摊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12、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物品,进行销售、转移、购买或明知是赃物知情不报的;13、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有害气功等活动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互殴或殴打他人的(致人受伤的,承担被打伤者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2、骚扰、恐吓或用

37、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3、辱骂、诽谤、盯梢他人,露淫、窥视女士洗澡、上厕所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4、未经许可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寝室的;5、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被损坏财物的全部损失);7、私拆、私藏、损毁他人电报、信件及其他邮件或私撕他人邮票的;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违反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1、在校园内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等射击、打鸟的;2、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

38、刀等管制刀具的;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运输、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4、私自使用无证液化气、电炉;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5、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尚未造成后果的(赔偿损毁物的全部损失);6、电工、司炉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 7、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的(赔偿损失); 8、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或焚烧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的;9、在寝室、办公室内私拉电线、使用无证电热器具或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使用违章电器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11、违反消防安

39、全规定违章搭建,乱堆乱放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 1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开工改建、扩建、装修、装潢房屋的; 13、对安全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未及时整改的; 14、发生火警、火险、火灾事故等险情的;15、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区域或防火重点部位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舞会、讲座、办班、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娱乐活动;2、不按规定张贴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在课桌上、墙上、办公楼、公共厕所等场所乱涂乱画的(责令擦洗,

40、打扫干净); 3、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或在校园内抽游烟,有损学校环境整洁,不听劝阻的;4、乱倒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在公共场所乱堆杂物,影响校园环境,不听劝阻的; 5、破坏绿化,攀折花草树木或在小树上挂物、晒衣服、敲钉子挂牌子或在绿化地堆放建筑物及其杂物的(由此造成损毁花草树木的赔偿全部损失); 6、在寝室内饲养宠物; 7、在校园内男女拥抱、接吻,赤足光背等举止不文明或猥狎,不听劝阻的; 8、故意损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和围墙以及门窗、课桌等其他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因

41、疏忽大意忘记关锁门窗,由此而发生偷窃等案件的; 2、因不关自来水、煤气、液化气,不切断电源,引发事故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3、计算机房、财务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因未采取防范措施(如装铁门、报警器等)发生重大盗窃或保管不当,造成大量现金、票据失窃的责任人; 4、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负责人和场所负责人不负责管理或不采取安全措施引发案件和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1、用工单位使用无任何证件的外来人员或未按规定办理“出入证”等证件的,经保卫部门通知后未及时办理的;2、外来人员冒用、涂改他人 “出入

42、证”使用的,或转让 “出入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离校);3、招待所、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或人和登记的证件不符,仍安排住宿,尚未造成后果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4、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经营住宿的; 5、短训班学员、非学历生、临时工、合同工未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的; 6、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医疗费和损失费: 1、非机动车未按划定地点、区域停放或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楼道内,且不听劝阻

43、的;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校内过夜停放、违规停放或强行进校及出校的; 3、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或在不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4、机动车辆在上课时间进入教学区鸣号,影响上课的或驶上人行道的; 5、违反有关道路交通规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6、酒后驾驶、无驾驶证,尚未造成后果的; 7、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校内交通路牌、标志等设施的(赔偿损毁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校外人员可以适用驱逐出校: 1、违反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私自进入校园,经教育不听的; 2、采用翻越爬门、围墙等方法进入校园的; 3、将学

44、校的证章、证件等借给他人使用的; 4、涂改、冒用证件、校徽,使用过期证件的; 5、携带贵重物品离校,不出示出门条,又拒不接受检查或未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许可,擅自携带物品外出者,经教育不听劝阻的; 6、外来车辆进出校门未登记的;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学院门卫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校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员出入 1、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 2、各类培训班、非学历班学员凭由保卫处注册登记的学员证出入。 3、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

45、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租用场地、房屋人员)凭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 4、住学校宾馆、招待所人员凭住宿证出入。 第二条 车辆出入 1、本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均应挂贴学院标志。 2、外来机动车辆进校时应主动停车,说明进校原因并登记后,发给学院内机动车通行证,离校时收回。 3、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经门卫允许进校的(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较重行李等)也应换取学院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离校时收回。 4、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三条 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生产产品、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保卫处签发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本人签字的出门证出校。 2、携带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卫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外来人员进校。如有随身物品应在会客单上注明或主动向门卫人员说明,便于离校时带出。 第四条 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校办公室批准,并到保卫处办理进校手续。 3、来访客人进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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