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基本 知识知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法第50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建筑法第53条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建筑法第54条到第60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61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法第62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第63条 连带责任制度 建筑法第27、29、55条法律责任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7条六、如何学习工程建设法规政府政府特事特办我能摆平开发商我有潜规则承包商承包商监理哈哈我都懂规避风险规避风险 一、工程建设风险的概念一、工程建设风险的概念 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是指所有影响该项目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的总和。风险包括环境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资源
2、风险、合同风险、技术风险、行为风险等。二、工程建设风险范围二、工程建设风险范围1、操作规程包括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 业务等。2、工作失职 包括不合格材料签字同意使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及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而监理人员未报告等。3、廉洁自律 包括行贿、受贿、索贿;与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4、职业道德 包括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等。5、质量与安全事故 包括房屋坍塌:塔吊倾覆:脚手架失稳等。三、影响监理资质的风险清单、防三、影响监理资质的风险清单、防范措施及依据范措施及依据 (一)列表
3、说明序号序号行为或现象行为或现象重要重要程度程度责责任任部部门门后果后果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防范措施防范措施1执业行为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监理项目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质量管理条例67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2将不合格(工程、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当作合格签字3在监理过程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影响资质申请和升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
4、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6条、29条勤勉工作,靠专业赢得信任4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质量管理条例35条、68条遵守廉洁五洲规定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7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四个阶
5、段、四个主体”开展监理工作6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9事故有责任的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影响资质申请和升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0条增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杜绝事故发生10有责任的三级或两起四级安全责任事故11其他当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计分管理办法)监理项目部详见当地管理办法逐条对
6、照遵守(二)相关法律依据一、一、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二、二、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7、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8、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四、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9、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
10、、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
11、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12、(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
13、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4、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后续思考四、后续思考 基本方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程序化和人性化相结合制度建设-“停工”报告制度 原则性和灵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活性相结合程序化和人性程序化和人性化相结合化相结合保护自己但不伤害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