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培训材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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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最新法律规范与要求国家最新法律规范与要求1、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6、社会保险法7、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核心:合法、和谐、发展、持续核心:合法、和谐、发展、持续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 十二章,共十二章,共9898条条明确五大保险和社会保险体系细化经办和法律责任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2、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明确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3、工伤、失业、生育明确了各类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

3、了各类保险的覆盖范围1、基本养老和医疗:城乡全体居民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无雇工个体户、非全日制和其他灵活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城镇未就业居民可以参加城镇保险;进城务工农民依照本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2、工伤、失业、生育: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明确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保险覆盖范围3、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就业的应当参加五险;未就业转城镇的,可以参加居民保险;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保险。4、外国人参照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1、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2、五险一体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参保人,工会参与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保险

4、基本体系社会保险基本体系 养老 生育 工伤 医疗 失业 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

5、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

6、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四)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

7、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五)生育保险待遇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

8、续制度。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9、。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一)人大监督(二)行政监督(三)社会监督违反违反社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

10、任。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养老保险立法亮点养老保险立法亮点1、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全覆盖2、养老保险实现异地转移接续3、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不受缴费年限限制4、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确立1 1、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11、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 2、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总额的

12、组成 (1)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3)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题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

13、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规定视同

14、缴费年限的特殊规定(一)受刑事、行政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1、职工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分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3、职工被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工职的,根据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三)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辞职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四)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实行职工个人

1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工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和工龄:职工2 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继续缴费的方式?转入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1、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6、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2、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7、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

18、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办理。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特殊待遇支付特殊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工或患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津贴渊源:劳动保险条例医疗保险立法亮点医疗保险立法亮点 医疗保险实现

19、社会全覆盖 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缴费不受年限限制 病疗费用直接结算 先行支付第三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三个层次医疗保险三个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30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

20、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排除医保基金支付排除先行支付制度确立先行支付制度确立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缴费年限1、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的制度亮点工伤保险的制度亮点认定和鉴定简便原则减少不

21、认定工伤情形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负担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责任费用不认定工伤情形不认定工伤情形(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22、、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草案: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缴费的工伤责任承担未缴费的工伤责任承担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

23、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三人侵权中的待遇和保证第三人侵权中的待遇和保证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排除性规定排除性规定 第43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具备!同时具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24、征求意见)(征求意见)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失业保险办理手续失业保险办理手续1、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登记

25、: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领取: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缴费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年不足五年 最长为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 最长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 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的待遇停止失业保险的待遇停止 第51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

26、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生育保险的主体范围生育保险的主体范围缴费: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被保:职工未就业配偶1、生育费用2、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

27、险费征缴1、企业设立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用工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后果: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后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

28、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后果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后果1、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3、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未按时足额申报缴费的后果:未按时足额申报缴费的后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

29、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降低风险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3 3、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及时出具证明,依法行使权利 用人单位及职工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及职工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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