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The law of protect sea resource一、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1)渔业资源及其类别 (2)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3)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1)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2)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体制(3)渔业养殖和捞捕作业的规定(4)渔业 资源增值和保护的规定 我们将从事水生动植物植物养殖或捕捞的生产经营活动称为渔业。所谓渔业资源(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一、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一、渔业资源保护及其
2、立法(1 1)渔业资源及其类别渔业资源及其类别1.存在的问题酷渔滥捕、竭泽而渔所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渔业资源的生长条件;水域围垦与河湖水工程或设施对内陆水域鱼类资源造成严重影响。(2)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 要防治水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维护正常的水质和水量,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所造成的水质浑浊;要减少围海、围湖造田等减少水域面积、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要合理规划、修建江河、湖泊以及海洋工程建筑,减少对渔业资源生存繁衍过程的妨害。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3 3)渔业资源保护立法)渔业资源保护立法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保护
3、立法主要由有关渔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所共同组成的。1986年制定三次修改了后的渔业法1987年渔业法实施细则198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09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渔业法第三条规定了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该规定确立了渔业生产应当实施以养殖为主的方针政策,为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指导性原则。(2 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3 3)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捞捕实行捞捕限额制度限定捞捕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4 4)渔业资源增值和保护的规定)渔业资源增值和保护的规定实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制度实行捞捕禁、限措施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禁止捞捕有重要水生价值动物苗种1.1.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2.2.实行捕捞禁、限措施实行捕捞禁、限措施禁止炸鱼、毒鱼。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措施,保护苗种。(五)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五)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1.1.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对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者,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2.具体的管理
6、措施包括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有关渔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六六)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2015年6月1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在长江禁渔期内,在长江镇江段二重码头水域
7、至龙门港水域之间,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张某宝将事先连接好电线、穿有铜丝的渔网放入江中,王某明启动渔船机舱内的柴油机,柴油机带动发电机发电,电压通过电线传导至渔网的铜丝上,使渔网带电捕鱼。渔船沿江下水方向至龙门港码头水域,实现拉网式带电捕鱼,往返三次,至当晚21时50分许,共捕获各类鱼虾81斤,当渔船返航靠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为弥补电力捕鱼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经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委托向句容市句容湖生态渔业养殖繁育中心交纳鱼种款共计4000元(其中王某明交纳2500元,张某宝交纳1500元);2015年9月21日,在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派员监督下,句
8、容市句容湖生态渔业养殖繁育中心在长江句容下蜀段大道河口江边投放8万尾鱼种。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归案后积极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9、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被告人张某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目前,环境资源形势严峻,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本案中,从法律上说,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被告人王某明、张某宝违反了保护水资源的相关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从保护生态环境来说,这
10、种电捕鱼的方式会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和灭绝,伤害河流中其他生物,造成鱼的生物饵料减少,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而电死大量的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为了弥补损害,两被告人购买鱼种后向长江进行投放,主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本案收到良好效果,不仅本案两被告人服从判决,吸取教训,还对当地群众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工作。这个案件是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刑事审判当中的实例,惩治的目的在于促进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及修复,而不仅仅是对单个犯罪作出简单处理。谢谢观看谢谢观看小组成员:贾家相 制作ppt 李维 主讲人杨超 资料收集李启玄 资料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