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全套课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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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教案国际商法教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概念一、概念二、渊源二、渊源(一)国际(商事)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法(成文法、判例法)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3第二节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 1.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2.分布: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那洲也属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强调

2、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3、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1.普通法院层次:一审上诉最高法院2.专门法院:商事、亲属、劳动、军事法院等(中国的铁路法院已并入普通法院)。第三节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二、英国法二、英国法(一)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特点一:英国法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

3、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特点二:重视程序法。救济限于权利。(二)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主要渊源。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上议院的判决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及其本身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2、成文法。补充且要通过判例法才能 起作用。3、习惯。只有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三)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法院组织 1、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 商事

4、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 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2、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英国先前不设检察官制度,认为检察官的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会破坏刑事案件原被告平等的法律地位。虽自1986年起建立了统一的检察机构,但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三、美国法三、美国法1、美国法的结构(联邦法、州法)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3、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联

5、邦上诉法院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2)州法院 州法院包括:第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第一审法院 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事 和刑事案件 州上诉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 4、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的案件:(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权。4、美国的民商事审判制度 (1)三级两审制 (2)诉前调解制 调解不成的必

6、须公开审理 大陪审团:不直接审理;负责调查严重刑事案件;是否同意检察官的指控;由12-23人组成,一般为16人(3)陪审团审理制 小陪审团:直接审理案件;一般为12人,但不得低于6人 陪审团回避制:分诱因回避与无因回避。无因回避民商事最多6次,刑事最多30次 裁决由陪审团一致同意形成,由法官最终判决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二、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二、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合议制 调解制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14第二章第二章

7、 合合 同同 法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英国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2、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8、(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163.合同有效的条件 (1)必须达成协议;(2)当事人有订约能力;(3)有对价或约因;(4)标的或内容合法;(5)形式合法;(6)意思表示真实二、合同的种类二、合同的种类1、根据是否交付标的物分2、根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分3、根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情况分4、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分5、根据法律上有无名称分18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合法原则19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2)内容明确、肯定(包括

9、:名称、价格、数量、交货及付款时间);(3)必须传达受约人。2、要约的约束力(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A、要约的撤回。可以。B、要约的撤销。分两种情况:第一,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第二,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英美法认为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德国法认为: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法国法认为: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对受要约人没

10、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3、要约的消灭 有效期已过 撤回或撤销 拒绝22二、承诺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由受约人作出(第三人作出视为新要约)(2)在有效期内作出(逾期承诺?)(3)与要约内容一致(对要约实质修改?)(4)传达方式符合要约要求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2、承

11、诺生效时间 (1)投邮主义 (2)到达主义(公约、中国)3、承诺的撤回24三、对价与约因三、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中的对价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普通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和简式。简式合同必须有对价。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合法(2)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3)必须有价值,但不要求充分(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必须来自受允诺人(二)法国法中的约因约因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追求的最近和最直接的目的。根据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同无效,但赠于合同除外。26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中华人民

12、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未满7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时;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的须经追认,或未成年人

13、成年后自己追认。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无效。该类人包括: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岁成年);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1)结婚;(2)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者和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者)。他们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英美法:英美法: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未成年人。原则上无效。但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精神病人。A.精神病人在

14、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B.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酗酒的人。如果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二)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五、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电子均可。从订立的形式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各国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都以公证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公证书,这些合同不能成立。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法国民法典规定:价额超过新法郎者,须有公

15、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书面)。没有证书合同有效但不能得到强制执行。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类类1签字腊封合同。签字腊封合同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合同必须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签名;加盖印戳;在合同上加一条标签;并须把它交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下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腊封形式:(1)转让船舶的合同 (2)转让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超过三年的合同 (3)抵押合同2.简式合同。是指必须有对价的合同。一般是不要式的,但也有一些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否则合同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这类简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英国法规

16、定下列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A、汇票、本票和支票;B、海上保险合同;C、债务承认;D、转让公司股份;E、消费者信贷合同。(2)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英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须有书面证据:A、保证合同B、地产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美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需有书面证据:A、不动产买卖合同B、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C、担保合同D、价金超过500美金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联合国国际

17、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的规定:定:公约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对该条款提出了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六、合同必须合法六、合同必须合法(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道德、公共政策的关系)七、合意必须真实七、合意必须真实(一)误解(一)误解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54条规定: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

18、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而不会做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英美法规定:英美法规定:只有实质性的误解才可使合同无效。实质性误解包括:(1)身份误解。(2)客体误解。标的物误解。(3)条款误解。主要指一方对条款有所误解,而另一方已经知道对方误解却佯装不知。有误解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二)欺诈(二)欺诈 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欺诈手段,他方决不签定合同的,此种欺诈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因被欺诈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

19、撤销其意思表示。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三)胁迫(三)胁迫 1.中国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仅侵害对方利益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2.法国法规定,胁迫导致合同无效。3.德、英美规定,胁迫导致合同可撤销。八、合同的解释八、合同的解释(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 1.意思说。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词。(1)法国法采用意思说、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但在涉及商事方面的问题时也有例外。法德法均认为,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采取了行动,则

20、应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表意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意思说2.表示说。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英美法采用表示说。(二)共同条件的解释(二)共同条件的解释共同条件即标准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由对方同意时签字的合同。共同条件是否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以及如果这种合同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在对方身上法官能否以违反善意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的某项条款无效,各国法律的处理方法大体相似。德国

21、法:德国法:空运、保险、储蓄银行等经济行业制定的共同条件,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批准,其他行业的共同条件由法院进行监督和解释。在解释共同条件的含义时,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此外,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者,一律无效。法国法:法国法:法国法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共同条件的内容的,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法国法院对共同条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限制,认为共同条件如违反有关侵权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共同条件无效。英国法:英国法:英国法认为,如果共同条件已经写进合同文本中,就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对方没

22、有看过这些条款,或者这些条款是以小字体印刷,那都不是重要的。共同条件中的侵权免责条款无效。美国法:美国法:美国法对共同条件进入合同的要求极为严格。强调进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中,并强调用小字体印刷的条款必须使人容易看得清楚。对于某些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引人注目。共同条件中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公正”一般是指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合同或条款。49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要求一、合同履行的要求 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有履行的义务。(一)中国法的规定:(一)中国法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23、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

24、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

25、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二)英美法的规定(二)英美法的规定 1关于履行合同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时间,而时间又是该合同的要素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商务合同中的时间条款是合同的条件,其他合同的时间条款一般视为担保。2.关于提供 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叫做提供 所谓提供提供就是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包括:(1)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 (2)提供应支付的款项 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一方已按合同为提供行为,而被对方拒绝,则可免除其相应的合同义务。提供应支付的款项:一方

26、按合同规定提供款项,对方拒绝的,不能免除义务人的合同义务,但会产生以下三种法律后果:第一 如该项债务有担保的,则自债权人拒绝提供给他的款项时起,该项担保即告消灭。第二 该债务的利息亦自债务人提供之日起停止计算。第三 如债权人日后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不能取得高于原来提供的金额时,则必须负担诉讼费用。二、违约二、违约 (1)关于过失责任原则大陆法规定过失责任英美法规定无过失责任(2)关于催告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国法法国法要求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由法

27、警送达当事人。德国法德国法不要求任何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都可以,只要把催告送达当事人即可。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三、违约的形式三、违约的形式1.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法国:不履行、迟延履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双务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时,认定合同无效。2.英美法:违反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28、要求赔偿损失。在商务合同中,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及数量等属于合同的条件。违反担保。合同的次要条款。违反中间条款 提前违约3.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57四、四、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法国法:如有可能履约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约,或解除合同而请求赔偿。但债务履行不可能或属人身性的债务例外。英美法:较少使用。除非标的物是特定物。(二)损害赔偿德国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英美法一般都判令债务人支付金钱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三)解除合同(三)解除合同1

29、.解除权的发生:解除权的发生:德、法国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时对方可解除合同。美国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对方可解除合同。2.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法国法规定:法国法规定:债权人解除合同,必须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明示解除合同条款的,则无须向法院提出。我国法、英美法和德国法规定我国法、英美法和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3.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的后果:大陆法认为,大陆法认为,解除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英美法认为英美法认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义务不

30、再履行。(四)禁令(四)禁令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方法,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禁令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采用一般损害赔偿的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五)违约金(五)违约金性质:性质:德国法认为具有惩罚性。其他国家均认为只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已。鉴于各国对违约金条款的态度而后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分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内容如下: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如能抵偿损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损失大大超过约定的金额,则对于约定金额所不能抵偿的部分,债权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1、。除非约定的金额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不相称,法院或仲裁庭均不得减少或增加合同约定的金额。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1)情势变迁:指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项合同关系存在的基础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合同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指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责任。按英国法的解释,必须是情事已经完全

32、改变,以至在一个同情达理的人看来,当事人若事先知道会发生这种变化,就不会签定合同或会把合同订得不一样,才能按合同落空处理。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A.标的物灭失。B.违法。C.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D.政府实行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为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故。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65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合同让与以及为第三

33、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利益签订的合同一、合同让与一、合同让与(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债权让与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债权让与不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也不需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知道有债权让与事情而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即解除其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却仍向原债权人为清偿的,则不能解除其债务。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必须以通知债务人或由债务人在公证书上作出承诺。如果债务人未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他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或以在公证书上作出承诺,他就必须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承认债权让

34、与,但属于具有高度个人特色的权利不能让与。如提供个人劳务。对债权让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按成文法进行的让与必须符合1925年财产法规定的三项要求:(a)必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让与人签字。(b)债权让与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应包括全部债权,而不是债权的一部分。(c)必须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第二,按衡平法进行的债权让与。(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德国法和瑞士法承认债务承担制度,并在法律上作了具体规定。英美法和法国法原则上认为债务不能移转,但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采取了一些间接的办法达到债务转移的效果。各国法律均规定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二、为第三人

35、利益签订的合同二、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履行义务的合同 德国法规定:德国法规定:(1)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债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和在债务人不履约时请求损害赔偿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但是,第三人无权撤销合同。(2)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合同的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权利,没有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3)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事由,均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36、。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或撤销时,债务人亦可据此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英国普通法:不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但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即承认如信用证、信托这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美国法: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美国各州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分为三种:(1)以受赠人为受益人)以受赠人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向受益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受益人有权请求取得合同规定给予他的利益;债权人则可请求赔偿由于债务人没有向受益人履行合同而使其遭受的损失,但一般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2)以债权人为受益人)以债权人为受益人。(3)偶

37、然的受益人。)偶然的受益人。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只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并没有把任何利益给第三人的意思。但由于履行该合同的结果,却使第三人从中得到某种利益,这个第三人即称为偶然的受益人。(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的)70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一、大陆法的规定一、大陆法的规定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 6.时效届满二、英美法的规定二、英美法的规定 1.当事人协议 2.履行三、中国法的规定三、中国法的规定 1.法定消灭情形: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合同消灭后当事人的义务:诚实信用、必要的附随义务 71四、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又称消灭

38、时效)(一)时效的概念消灭时效的效力,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认为,时效届满后,权利本身即归于消灭,如日本民法典。有的国家认为,时效届满后,只是请求权(诉权)归于消灭,权利本身依然存在。(二)时效期间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德国、法国:30年 日本:20年瑞士:10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4年年(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算,具体规定如下:(1)如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39、(2)如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则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 (1)起诉 (2)承认 (3)部分履行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73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

40、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二、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二、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其一,买卖合同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其二,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其三,国际支付方面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公约第公约第1条第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款明确

41、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6种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4公债、股票、投

42、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7.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限制(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限制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

43、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六)公约的任意性(六)公约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如果缔约国对公约作出保留的,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

44、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它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2华沙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

45、贸易定义。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5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6约

46、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安特卫普规则 7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1.使用时注意年代版本;2.要注意如何正确使用术语:特别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限制及与术语的搭配使用。3.对使用的术语做限制或补充时必须用相应的合同条款具体说明。4.保险问题CIF、CIP。(理赔人必须有保险利益)82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中国合同法的规定 1.当事人有订约能力 2.合同形式无强制性规定 3.具备主要条款 4.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二、二、公约公约的规定的规定(一)发价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生效的时间 3、发价的撤回与

47、撤销 4、发价的中止或失效83(二)接受1、接受的含义2、接受生效的时间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的接受5、接受的撤回84第三节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公约)一、卖方的义务(公约)(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货地点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未作规定的,卖方应按下述

48、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应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在该物所在。(3)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交货。此外,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时,卖方还应承担下述额外的义务:A、向买方出具发货通知;B、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C、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但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

49、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的必要资料。(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87(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

50、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1.检验货物的时间检验货物的时间 买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否则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2.检验货物的地点检验货物的地点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在目的地检验。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五)卖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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