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L260-2014 SL260-2014替代替代SL260-98 我国现有堤防28 万多k m。堤防工程保护着耕地3 2 2 0 万公顷,保护人口近4 亿。一、二级堤防达标率为74%,中小河流治理严重滞后,2/3的中小河流达不到规定的防洪标准。中小河流堤防堤基条件差、堤身施工质量差,堤身迎水坡常发生滑坡(脱坡)、崩岸、裂缝、跌窝等现象,堤身内浸润线较高,渗水出溢点较高,以至渗水集中后造成背水坡面的水流冲刷。由于接触冲刷或白蚁洞穴在堤防背水坡及堤脚附近常出现贯穿堤身的渗水孔洞;堤基的渗透破坏则通常表现为管涌和流土。本标准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对原标准作了适当补充和修改。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2、本标准共分11 章和6 个附录,对原标准作了适当补充和修改。调整的主要内容有:1.第5 章中增加防洪墙的基础处理和堤基垂直防渗工程的内容;2.第7 章中增加岸坡稳定计算的内容;3.第11 章中增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内容;4.附录E 中增加防洪墙底部渗流计算的内容。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1.0.5 堤防工程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渗流、变形等方面要求外,还应考虑河道生态、周边环境及景观要求。1.0.6 堤防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7 位于地震烈度7 度以上的1 级堤防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进
3、行抗震设计。2.1.1 2.1.1 堤防工程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2.1.2 2.1.2 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失事后遭受洪灾损失的影响程度,可适当降低或提高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当采用低于或高于规定的防洪标准时,应按照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论证和报批。2.1.3 2.1.3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保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2.1.4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1、2 级堤防工程应报国务院
4、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3.1 堤防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资料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4.2.1 新建或改建河堤的堤距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分河段确定,上下游、左右岸应统筹兼顾。4.2.2 河堤堤距应根据河道的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泥沙特性,河床演变特点,冲淤变化规律,不同堤距的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权衡有关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后分析确定。4.3.2 根据筑堤材料,可选择土堤、石堤、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防洪墙、分区填筑的混合材料堤等;根据堤身断面型式,可选择斜坡式堤、直墙式堤或直斜复合式堤等;根据防渗体设计,可选择均质土堤、斜墙式或心墙式土堤等
5、。4.3.3 在进行堤形选择时,对加固、改建、扩建的堤防,还应考虑原有堤型、筑堤土料对堤型选择的影响;对城市段堤防,还应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与亲水性等要求。5.1.2 堤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稳定和变形的以下要求。3 竣工后堤基和堤身的总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应不影响堤防的安全运用。5.2.2 软粘土堤基的处理措施5.2.5 软粘土堤基可采用排水砂井和塑料排水带等加速固结,排水井应与透水垫层结合使用。在软粘土层下有承压水时,应防止排水井穿透软土层。5.3.2 透水层较厚且临水侧有稳定滩地的堤基宜采用铺盖防渗措施。5.3.3 透水堤基上的重要堤段,可设置地下防渗墙,防渗墙的设计
6、应满足本规范第5.6 节的要求。5.4.1 多层堤基处理措施可采用堤临水侧水平铺盖,垂直截渗;堤背水侧加盖重、排水减压沟、排水减压井等措施。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5.6.1 垂直防渗墙有悬挂式、半封闭式和封闭式等型式。选择防渗墙型式时,在考虑渗流控制效果的同时,还应考虑其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5.6.2 防渗墙可布置在堤基中心区,也可在临水侧或背水侧堤脚附近布置,可结合盖重以满足渗控要求。当堤基和堤身均需采取渗控措施时,防渗墙应布置在临水侧堤肩或堤脚处。5.6.3 悬挂式防渗墙的深度应满足控制渗透稳定的要求。封闭式防渗墙的深度应深入相对不透水层1.0m。与堤身防渗相结合的防渗墙,其墙顶高程应高出浸润线0.5m。5.6.4 粘土、水泥土、混凝土、塑性混凝土、固化灰浆和土工合成材料均可做为截渗墙墙体材料。采用土工合成材料时厚度不应小于0.5mm,采用其它材料时,墙体的厚度可按下式确定。在确定防渗墙的厚度时,还应考虑施工要求,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