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殖场的规章制度(通用15篇)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一、防疫管理制度: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2、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5、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
2、健康舍饲养。二、卫生消毒制度:1、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2、养殖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
3、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三、免疫制度: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2A
4、、饲料管理: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B、生产管理: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
5、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C、疫病防治:防疫: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水。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
6、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疾病防治: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
7、治。D、鸡蛋的管理: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格消毒;将带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存放。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3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8、(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类、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
9、、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4
11、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
12、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5产地检疫申请报告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的动物在出场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
13、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七、申报场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控数额重要依据。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二、按全进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三、严格按规定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四、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种时,按规定的动物防疫程序办理。六、病猪应及时隔离诊治或处理。七、认真做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6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
14、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
15、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7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
16、用工作服、鞋。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
17、行消毒处理。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
18、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8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建立疫
19、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
20、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1、A)。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
22、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消毒制度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4、圈舍每天清扫
23、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
24、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7
25、、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畜禽标识制度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标识。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3、牲畜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畜禽发
26、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畜禽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三)畜禽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随同调运。(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9一、口啼疫育肥猪:28-35日龄初免,隔一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种猪: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种母猪空怀期和怀孕前期免疫,每年2-3次。二、猪瘟育肥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育肥猪:35日龄首免,1月后加强免疫母猪配种前免
27、疫,每年2次。公猪每年接种2次。四、其它免疫病种育肥猪:丹、肺二联苗、伪狂犬病苗、猪副寒苗、链球菌苗。种公母猪:前述可加细小病毒苗、乙脑苗。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0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二、病死或因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地和水源为原则。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污染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将尸体共同深埋。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应符
28、合环境要求。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1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二、周转区、周转畜禽舍、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次,保持有效浓度。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消毒。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两侧5米内范围每周至少消毒2次。七、各畜禽舍门口消毒池、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八、人员消毒:进入场区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2一、养殖单位(个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二、当动
29、物发生类似传染病时养殖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报告。三、报告内容: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五、采取的措施: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对病畜进出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限制人员流动。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0、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3一、发生传染性较强的动物疫病时,采取对染疫畜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办法。二、在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进行全场消毒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三、诊疗疾病时采取首轮常规药治疗避免产生抗药性。四、严把兽药采购关、验收关、建立完整的用药档案。五、严禁使用人用药、禁用药及其他对动物及人有害的药物治疗畜禽疾病,严禁非常规使用兽药。六、严格遵守休药规定,并按疗症用药。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4一、种公猪应单圈饲养,占地8-10平方米。二、每天饲喂3次,24人供应清洁饮水,日粮营养需平衡,喂量要适宜。三、每天必须完成喂料、清扫圈舍、刷拭猪体、驱赶运动等日常工作。四、每月对公猪舍高压冲洗消毒一次,
31、每周带猪消毒一次。五、夏天采取降温,冬季采取保暖措施,使舍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5。六、青年公猪配种前,要经过耐心训练,每次时间不要太长,对成功采精的公猪应进行表扬,在一星期内隔天进行一次采精以巩固记忆。七、青年公猪每周采精一次,成年公猪每周采精2-3次为宜。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15一、猪瘟:后备公猪月龄或采精前免疫次,以后每年免疫次,每半年次。二、口蹄疫:后备公猪月龄免疫次,以后每半年次(浓缩灭活苗)。三、乙脑:-月龄免疫次,以后每年、月各免疫次。四、猪细小病毒:-月龄免疫次,每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半年免疫次。五、伪狂犬病:-月龄免疫次,以后每半年免疫次。六、蓝耳病:配种员
32、月免疫次,间隔时间为20天,以后每年免疫次。七、猪链球菌病:采精前月免疫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年次免疫。八、猪传胸、副嗜血杆菌:-月龄次,以后每年免疫次。九、传染性萎鼻:引进时立即注射,以后每年免疫次。十、衣原体:采精产30天、15天各免疫次,以后每半年免疫次(油佐剂灭活苗)。十一、猪肺疫:采精前免疫次,以后每半年免疫次。猪人工授精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要求整洁、干净、卫生,每周彻底清洁一次;二、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准进入实验室,采精员也不准进入实验室;三、所有仪器设备应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后,由专人按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特别是高压蒸气灭菌器,超声波洗净器,双蒸水器使用时更应
33、注意人身安全;四、各种电器设备应按其要求选择适应插座,除冰箱、精液保存箱、恒温培养箱等外,一般电器要求人走断电,干燥箱无人时设定温度不应高于100;五、物品、器皿的清洗、消毒方法:所有器皿应以洗洁精或洗衣粉清洗干净,再以蒸馏水漂洗,60干燥(玻璃用品干燥温度可高于100)后,以锡纸包扎器皿开口,玻璃器皿1801小时进行干热灭菌,非耐热器皿、用具以高压灭菌器121、20分钟湿热灭菌;六、稀释液的配制、精液检查、稀释、分装一定按照人工授精操作规程进行;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保持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显微镜、干燥箱、水浴锅、17精夜保存箱、冰箱、37恒温板、电子天平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显微镜镜头(目镜和物镜),应每2周用二甲苯浸泡一次,保持清洁;八、采精室与实验室之间的传递口的两侧窗只有在传递物品时才能按先后顺序开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