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含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采取主体自愿、逐级推荐、分级审核、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监
2、测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原则上应为县级示范性(标准化)家庭农场,且已纳入管理系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规模适度化。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当地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经营能力等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二)管理规范化。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
3、法且两年内无不良或异常记录;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经营高效化。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链接较为紧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10户以上;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四)规划合理化。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五)生产科技化。有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利用现代的
4、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进行生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领先性。(六)产品绿色化。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1.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2.从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保供;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4.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或生产产
5、地位于上述产品认证产地范围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名牌产品;5.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家庭农场;6.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1.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2.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5.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
6、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8.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创建条件、经营成效及下步打算等);9.其他荣誉证明等。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八条 申报程序:1.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各家庭农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办法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农村局。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家庭农场自愿、如实申报后,会同
7、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监测意见,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第三章 认 定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家庭农场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报局党组织审定后,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第四章 监测管理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家庭农场需按要求提供监测表、自查总结等相关材料。第
8、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监测核查情况总结以及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继续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
9、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10、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年) 申报 监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家庭农场名称(盖章)示 范 级 别农场地址家庭内从业人数(人)农场主姓 名联 系 电 话身份证号工商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万元)注册性质产 业 类 型种植、养殖规模主 营 产 品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是否录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注册商标“三品”认证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 名与农场主关 系身 份 证 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内部分工上年度总结可另附页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