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管理暂行方法根据*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挖掘潜力,扩大增量,扎实推进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构建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实施“一村一园”工程,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农村附属幼儿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一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包括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含幼儿班或学前班,下同)是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同时,园内教职工均不纳入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管理范畴,由中心学校或农村小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性质为公办,按照非营利性规则运行的幼儿园。第二条坚持“广覆盖
2、、多层次”原则,加强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和总量。第三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实行“所在学校管理为主,镇中心幼儿园协助管理”的体制,3个班(含小、中、大)以上的为附属幼儿园,不足3个班的为幼儿班(学前班)。附属幼儿园及幼儿班(学前班)的行政管理、经费管理等由所在学校负责,业务由所在镇中心幼儿园统一指导。第四条农村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分别以“xxx中心学校xx幼儿园”、“xx小学附属幼儿园”命名。第五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办理法人登记,提高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是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重要内容。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在市教育局同意批准设立后,按照*文件要求
3、,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完成登记的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及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年度统计。农村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分别由所在中心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所在小学校长担任。增设幼儿班(学前班)不设立法人登记,学籍及教育事业统计等可纳入镇中心幼儿园。第六条举办附属幼儿园的中心学校或农村小学(应具备法人资格;如不具备,应由其上一级法人单位负责)要履行举办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帮助附属幼儿园制定和完善章程,监督附属幼儿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幼儿园章程要明确幼儿园性质、宗旨、职责、组织架构、财务监管和业务范围等。第七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可由所在中心学校或小学聘用,所聘园长
4、应取得相关资质;教师和保育员可由学校调剂或聘用。第八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的所聘园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待遇由所在中心校或小学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在园幼儿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鼓励对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园长在工资待遇上给予倾斜。第九条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及办公运转经费按照市公办园财政拨款制度执行。市财政将经费拨付到所属中心学校,幼儿园经费要与小学经费分账核算,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第十条规范收费行为。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要按照*和市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5、保教费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转款专用。第十一条健全规章制度。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以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保证幼儿园有序运转。第十二条规范保教行为。各中心幼儿园要加大指导力度,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严格按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开展保教活动,不断提高保教水平。第十三条强化安全管理。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对房屋设施、大型玩具和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规定。第十四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举办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所需的国有资产如房屋、土地、游乐设施、教学设备、大型玩具等,由所在学校或所属中心学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登记入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五条本暂行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