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总则1.1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1.2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1.3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
2、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4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2.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2.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2.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1.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独立使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3、。2.2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不足500元且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2.3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2.3.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建卡,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理要求加强管理。2.3.2 各单位新购设备入账等过程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2.4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一名仪器设备保管人(人员要相对稳定),保管人在工作调动或退、离休之前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即:实验实训室(科室)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提出新的保
4、管人员名单),院部分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备案。3.技术管理3.1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3.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3.3 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3.4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
5、。3.5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需拆改必须经学校审查,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追究责任。3.6学院内各实验实训室之间借用仪器,由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由各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需说明理由,经各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上述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设备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3.7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借出
6、时,要经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若有损坏丢失,一律按有关规定赔偿。3.8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教务处、保卫处、分管校领导。3.9适合通用或特殊的仪器,由学校直接管理、供学校内使用,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对闲置不用或极少用的仪器,院、系可以进行
7、合理调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3.10各单位在用仪器设备,除保证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承担学院或学校外化验、测试和计算等各项科技开发任务。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处理。4.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规定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4.1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4.1.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4.1.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4.1.3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4.1.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
8、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4.2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5.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教育广大教职工及学生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的顺利完成。5.1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不属于本范围。5.2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
9、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应予赔偿。5.2.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5.2.2不遵守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实训室领导批准,擅自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5.2.3未经实验实训室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5.2.4在实验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实验实训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者;5.2.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5.2.6擅自将实验实训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5.2.7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5.2.8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者;
10、5.2.9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实训室、研究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者。5.3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经济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赔偿处理办法5.4.1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主管部门联合保卫处组织审查处理。5.4.2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先由所属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仪器价值5000元以下的,由各院部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5000元以上的,由各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教务处存档,所属单位保存复印件。5.4.3赔偿金的缴交,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交。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2个月内缴交赔偿款,对无故不按期缴交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是教职工者从工资中扣除,是学生者,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Shandong institute of commer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