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一、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即县镇的社区和、河流及水源保护区范围。二、审核审批制度凡在管理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平面图及绿地规划设计图报县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达标并加盖“绿化图章”后,方可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县规划科,要认真负责地对送审的绿地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做到规划设计合理、图纸与实地相符,工程验收与绿化验收同步进行。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建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
2、面积进行审核,并加盖“绿色图章”(县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绿化竣工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加盖“绿色图章” (县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并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后,方可按审批要求进行施工。三、各类建设绿地指标要求1.商品住宅用地:新城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2.宾馆、饭店用地:新城区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35%;3.金融、商务办公用地:新城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4.文化、娱乐用地:新城区不低于45%,旧城区不低于3
3、5%;5.商业用地:新城区不低于30%,旧城区不低于25%;6.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新城区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30%;7.危险品仓储用地:新城区不低于45%,旧城区不低于40%;8.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不超过20%;9.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10.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40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20%;红线宽度在1530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5%;红线宽度15米的,不低于8%;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11.新建城市主
4、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38米宽的绿化带;次干道两边每侧建设35米宽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建设宽度在8米以上的绿化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13.新建各类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公园总用地面积的70%;14.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河道应当按本县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新城区和旧城区的范围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四、依法查处违章建设项目,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在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建设项目,未取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签章,而进行建设或未按审核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改变绿化方案,降低绿化水平的,均属违章建设。对违章建设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县规划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除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处理外,还应按照“拆房还绿”的原则拆除违章建筑,补足规划设计确定的绿地面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