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治法知识教育培训学习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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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日期:遏 制 职 业 病 预 防 最 关 键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3、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对确诊者,要保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政府监管部门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一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概念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三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概念第 一 部 分2 0 2 2 年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宣 传 周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

5、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传染性因素等。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均可造成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3)作业环境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等

6、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相关的有害因素:如车间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三类: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燃料燃烧产生的一种固体颗粒气溶胶)、雾气(常所说的烟雾是烟和雾同时构成的固、液混合态气溶胶,如硫酸烟雾、光化学烟雾等;)、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1)工业

7、毒物:如铅、苯、汞、锰、一氧化碳;在焊接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性粉尘。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7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1)异常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2)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3)电离辐射:如X射线、射线;(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

8、等(5)噪声、振动;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皮肤炭疽 最常见,多发生于屠宰、制革或毛刷工人及饲养员。)、病毒、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有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生理、劳动心理方面的因素,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因素。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32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2019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

9、)职业病分类调整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32种(二)具体病种调整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第 二 部 分2 0 2 2 年 职 业 病 防 治

10、法 宣 传 周健康保障义务 保险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危害检测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健康监护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报告义务减少危害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培训教育义务事故处理义务举证义务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11、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一章第4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第7条)第一章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12、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第6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一章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第8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

13、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一 条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第21第一款的细化、具体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危害严重单位 其他危害单位,超过100人其他危害单位,100人以下 设置或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设置或者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原因: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易发、高发领域。2.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 且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不能忽视;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

14、害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第二章第1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

15、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

16、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

17、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要有职业卫生知识与相应管理能力;2、要有明确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3、要有合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时要求4、完善考核制度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1、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考试合格。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要求用

18、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19、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

20、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而随身穿戴和

21、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按照防护部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九大类。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地控制噪声,还要依靠其他更适宜的减少噪声暴露的方法。耳套和耳塞是护耳器的常见形式。噪声个人防护具体细化明确3点

22、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1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2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23、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章第2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

24、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引入现状评价:1.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基本方法;2.现状评价是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3.现状评价是发放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核把关的主要手段。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中对设备、工艺、行业提出要求1.贯彻落实国发(2019)40号文精神的需要;2.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

25、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1.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落后工艺先进生产工艺2.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先进技术落后技术3.采用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先进设备落后设备4.采用无毒或低毒材料,淘汰高毒材料高毒原料(无标识)低毒或无毒原料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提示: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诊断鉴定提供资料。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27、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第 三 部 分2 0 2 2 年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宣 传 周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产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

2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者的义务:(一)自觉学习职业卫生知识的义务;(二)自律遵规的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三)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1、从我做起,主动参与岗前培训;2、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3、培养良好的操作行为,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4、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安全(5S),创建清洁工作场所;5、熟知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6、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时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8、主动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早发

29、现、早诊断、早治疗;9、对待事故,沉着冷静。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会损害职工的健康。长期以来,人们汲取了各类职业病的教训和经科学试验,在劳动中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十分必要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它能使冲击力分散,使高空坠落物向外侧偏离;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防尘、防毒用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有护目镜和面罩,用于有外界飞来物、化学品外溢或其它危险物有造成眼睛与脸部伤害的可能。;听力防护用品主要是耳塞或耳罩;手和臂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手套,如耐酸(碱)手套、焊工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足部防护用品主要是安全鞋,如胶面防砸安全靴、绝缘鞋、焊接防护鞋等;躯干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服,如灭火人员应穿阻燃服,从事酸(碱)作业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伤服,易爆、易燃场所穿防静电产生的工作服等;高处坠落防护 用品主要有各种类型的劳动护肤用品。保养原则合理使用自己的PPE,做到经常清洁和维护;未清洁过的PPE,不转借他人,以利清洁卫生;使用前检查一下自己PPE是否存在缺陷或不洁;合理存放/摆放PPE,不随手摆放。更换原则失效、缺损、不合格的PPE应及时申请更换;穿戴的PPE作业时带来负面风险时。报废原则失效、不合格的PPE应及时报废;不可将有缺损的PPE转送他人。遏 制 职 业 病 预 防 最 关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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