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动 法 和 社 会 保 障 法(第二版)主编 林嘉第九章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 动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保护法概述劳动保护法概述 一、工业风险与劳动保护 二、劳动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中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发展 四、劳动保护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工业风险与劳动保护 工业风险是指工业劳动过程中人的因素(如管理、操作瑕疵等)或者物的因素(如生产工具、场所等固有的物理或化学属性等)所含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劳动保护与工业风险密切相关:工业风险所引发的社会危害促使劳动保护立法产生,而劳动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工业
2、风险,为劳动者构建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二、劳动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劳动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保护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2)内容大都具有技术性。(3)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4)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三、中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新中国临时性宪法文件共同纲领明确规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四、劳动保护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第二节节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保护
3、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审核制度(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四)职业危害的警示告知制度(五)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第三第三节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概述 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和未成
4、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概述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相对于针对成年男性劳动者的一般保护而言的,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一是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二是保护措施的特殊性,即保护的标准更高、更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社会法属性的具体体现:(1)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体现了劳动法的实质平等的价值。(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利益本位。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三、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
5、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1、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2、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3、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问题与思考】1.何谓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有何特点?2.劳动保护关系中国家应该履行怎样的职责?3.劳动保护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4.劳动保护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履行怎样的义务?5.如何进行职业病的防治管理?6.我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第十章第十章 劳动监察法劳动监察法 第一节 劳动监察概述 第二节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监察概述劳动监察概述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
6、别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监察,是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主体贯彻执行劳动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活动。劳动监察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综合性。二、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劳动监察与劳动监督 劳动监察与劳动监督不能完全等同。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劳动监督是一个制度体系,由多元化的监督形式构成,劳动监察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比较明显,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而后者是一种
7、纠纷解决方式。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2)性质。(3)启动。(4)手段。(5)依据。(6)申诉途径。理论探讨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 在理论上,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是相互独立还是互补,存在一定的争议。“独立说”主张。“互补说”则主张,在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问题上,赋予劳动者一方选择权,劳动者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请求启动劳动监察或申请争议处理,这种选择模式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监察的主体 二、劳动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三、劳动监察的形式 四、劳动监察的管辖 五、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
8、务 六、劳动监察的程序一、劳动监察的主体(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二、劳动监察的对象和内容(一)劳动监察的对象 劳动监察的对象即相对人,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其他一些劳动服务主体,劳动者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对象。(二)劳动监察的内容 劳动监察的内容,也就是劳动监察的客体,是指在劳动监察范围之内的事项。三、劳动监察的形式 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等。四、劳动监察的管辖(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三)指
9、定管辖五、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一)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二)劳动监察主体的职权 劳动法第86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 劳动合同法第75条(三)劳动监察主体的义务(1)出示证件,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2)保守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六、劳动监察的程序 我国现行的劳动监察程序,可分为不立案检查程序与立案检查程序。立案检查程
10、序 1、立案受理。2、回避。3、调查取证。4、处理。5、处罚。6、送达。【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1.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如何?2.劳动监察的事项有哪些?3.劳动监察主体享有哪些职权?4.劳动监察的基本程序如何?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
11、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本书所称的劳动争议一般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特点:第一,从争议的主体看,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 第二,从争议的内容看,劳动争议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1.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以劳动争议产生的基础为标准,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前者是指因个别劳动关系所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因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三、劳动争议
12、的受案范围(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定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二)特殊的劳动争议 1.社会保险争议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3.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4.加付赔偿金争议 5.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 6.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原则(二)合法
13、、公正、及时原则(三)三方原则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1、协商和解。2、调解。3、劳动仲裁。4、诉讼。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由基层群众性组织承担,具体包括三种形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
14、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首先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经审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种约束力只是合同的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
15、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即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特点:(1)公正性。(2)及时性。(3)强制性。(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都是由第三方出面调停,但二者有以下区别:(1)劳动争议处理的主体不同。(2)受理的
16、条件不同。(3)处理的方式不同。(4)处理程序不同。(5)效力不同。2、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仲裁主体不同。(2)仲裁的对象不同。(3)程序启动不同。(4)仲裁的地位不同。(5)是否可起诉不同。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具体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仲裁庭 仲裁员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彼此也不存在领导关系,因而仲裁的级别管辖并不明显,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17、。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一)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二)仲裁时效的中断(三)仲裁时效中止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仲裁准备(四)审理(五)裁决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分两种,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其他裁决待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后生效。生效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18、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一、劳动争议诉讼概述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五、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六、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一、劳动争议诉讼概述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其他程序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按照距离诉讼由近及远的顺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不需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2.经过调解进入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4
19、.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分立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 用人单位未办理
20、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五、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对于特殊问题和证据,当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应由用人单位从反面来举证。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六
21、、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一)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程序(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别程序支付令【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劳动争议?有哪些分类?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3.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如何?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5.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怎样计算?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7.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何?下编下编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 第十二第十二章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与基本人权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22、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一、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二)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概念 1、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包括一般社会福利(公共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专门福利)。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
23、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中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障方式,它是针对社会部分人群而设立的,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社会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概念的区别 1、实施的对象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实施的条件不同。4、实施的方式不同。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1、保障性。2、强制性。3、社会性。4、互助性。三、
24、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一)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 社会保障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 1.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2.社会保障对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 3.社会保障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是对国民经济总供求均衡的影响。二是对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影响。三是对劳动就业的影响。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功能 1.通过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风险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 3.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第二节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分析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
25、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法定性。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分析(一)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1、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 2、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的主要缴费主体 3、国家或者政府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 4、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二)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 第一,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第二,社会保障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是完全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第三,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三)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1、政府与社会保
26、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社会保障法的历史 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一)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二)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的产生(三)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四)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建立(五)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理论探讨福利国家在英国的诞生 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的诞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的
27、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它使得整个社会意识、社会的价值理念甚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尤为深刻。福利国家在英国的诞生,与英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结构、社会意识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福利国家在英国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英国自1601年实施济贫法以来各种社会福利措施不断改革和发展的结果,由此也引发了整个西方国家对社会政策的思考和价值判断。二、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期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1978年至1992年: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 2、1993年至2003年: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
28、3、2004年至今: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第四节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与基本人权社会保障法与基本人权 一、我国宪法上的社会保障基本权 二、社会保障法对公民宪法基本权的影响一、我国宪法上的社会保障基本权一、我国宪法上的社会保障基本权 我国宪法为了落实“社会保障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了大量与社会保障基本权相关的条款,其中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关的主要包括:第14条第4款;第33条第3款;第44条;第45条 我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保障基本权的规定并非主观权利,而仅具有客观价值秩序的效力,使公民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往往流于宣言式效果;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就是此种效力的具体体现。二、社会保障法对公民宪法基本权的影响二、社会保
29、障法对公民宪法基本权的影响 1.社会保障法与公民劳动权 2.社会保障法与公民财产权 3.社会保障法与公民平等权 1.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内容是什么?2.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3.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4.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有哪些?5.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是什么?6.社会保障的功能有哪些?【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第十三第十三章章 社会保险法概论社会保险法概论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产生 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三、社会
30、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一、社会保险的产生 社会保险的产生主要有下述几个因素:1、社会因素:工业社会风险 2、思想因素:社会主义思想 3、政治因素:工人运动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为:1、社会性 2、保险性 3、强制性 引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就可以不办理?(二)社会保险的功能 1、生存保障功能。2、秩序维持功能。3、激励自足功能。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31、。2、保险对象不同。3、营利性不同。4、保障水平不同。5、法律依据不同。6、管理体制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法属性:1、从利益本位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2、从法的价值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3、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为主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安全原则 2.强制保险原则 3.所得再分配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5.自给自足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
32、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 四、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及分类 广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据社会保险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
33、(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5)投保人。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四)社会保险
34、法律关系的性质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公私兼容是其重要特性,因此,从整体而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立法者乃是将其定位为公法关系。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的财源 1、社会保险财源:(1)以保费为主要来源。(2)以国家补贴为补充。2、社会保险财政征缴的方式(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1)缴费 (2)征税 3、社会保险财务模式(1)现收现付的模式。(2)强制储蓄(基金制)模式。理论探讨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税?“缴费”和“征税”的观点都具有可取之处,似乎“缴费”更为合理。其理由在于:(1)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给付,而“费”或“税”仅仅是实现社会
35、给付目的的手段。(2)尽管“费”与“税”具有共同性,但是税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税的征收是面向全体国民,无论在税率还是征缴方面都具有统一性,“费”改“税”也会削弱社会保险的社会性。(4)社会保险经费的筹集方式与各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模式密切相关。(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要求。(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构成 1、征缴权利人与缴费义务人的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缴主体的权利义务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理论探讨用人单位缴费义务双重属性的关联性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
36、基于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所承担的私法义务。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内容及方式 内容:(1)实物给付。(2)金钱给付。方式:(1)一次性给付。(2)持续性给付。(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构成:1、被保险人与给付主体之间的关系 2、给付主体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3、被保险人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给付主体的权利义务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3、辅助机构的权利义务(一)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的类型(二)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1.监督人的监督职责 2.被监督人的义务
37、四、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四、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四节第四节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总称。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2)储备性。(3)互济性。一、一、社会保险基金概述社会保险基金概述(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1.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透明、安全管理原则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
38、(1)基金征缴监督。(2)基金支出监督。(3)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2.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方式(1)现场监督(2)非现场监督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促使社会保险产生的主要因素包括哪些?2.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社会保险制度有何功能?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异同?4.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5.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体由哪些要素组
39、成?6.社会保险财务模式具体包括哪几种类型?7.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有哪些内容?【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8.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与给付方式包括哪些?9.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有哪些内容?10.社会保险监督法律关系有哪些类型?包括哪些内容?【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法 第一节 养老保险概述 第二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节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第四节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养老保险概述养老保险概述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40、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意义(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第一,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第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三)养老保险的意义 第一,养老保险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第二,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安定。第三,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发展。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11965)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
41、停滞期(19661976)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期(19771989)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期(1990年至今)(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结构调整和改革阶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养老保险立法中予以解决。第二节第二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适用范围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
4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3、财政补贴 4、滞纳金 5、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二)个人账户资金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类型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转移搬迁,会产生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问题。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43、二是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规定(1)适用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2)转关系,也转资金。(3)转移程序。(4)领取地点。(5)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理论探讨退休年龄的规定 从根本上而言,退休应该属于养老保险法的制度安排,而并非仅仅劳动法的内容,强制退休不能解决失业的问题,其原因在于:1、从社
44、会整体而言,强制超龄劳动者退休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社会的就业状况。2、否认“超龄就业人员”(超过就业年龄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会使得本来谈判能力较弱的“超龄就业人员”的弱势地位进一步恶化。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强制退休给养老保险造成了巨大压力。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 我国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病残津贴(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1、“新人新办法”2、“老人老办法”3、“中人中办法”第三节第三节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45、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概述 二、我国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概述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概述(一)适用对象 一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是国家财政补贴。二是待遇优厚。二、我国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二、我国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制度的内容养老制度的内容 关于退休条件,分为两种情形:(1)应当退休的情形(2)可以退休的情形 关于退休待遇,公务员退休后退休费的比例计发为:工作年限满3
46、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第四节第四节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概述 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农村户籍;(2)从事非农业生产;(3)长期在城市就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指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即以进城务工
47、人员为保险对象。(2)保险关系的不稳定性。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工作变动频繁,流动性大,使得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也具有不稳定性。(3)缺乏全国性的制度规范。(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指以农村非城
48、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是宪法社会保障权的具体落实。(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原则参保对象资金来源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给付条件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1.相关制度的衔接各地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先后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其养老保障的具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基本生活保障模式(2)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3)社会保险模式社会保险法采
49、纳了第三种模式,即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直接挂钩,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险。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一、概述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现状第五节第五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针对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所建立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非农业户籍;(2)未就业;(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项目。一、概述一、概述基本原则:广覆盖的原则参保方式:自愿参保的原则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
50、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现状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现状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如何?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哪些意义?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应符合哪些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应该如何构建我国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该参加何种养老保险?请简单地介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什么?【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法 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医疗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