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n(一)概念(一)概念n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n(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n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n2、行为人有过错。n3、行为有危害结果。n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n作为
2、n不作为 故意过失对比:不是必要条件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对比:n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n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n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
3、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n案情简介:n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
4、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n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n(一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n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概念n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制裁措施。n n -n环境行政处罚的
5、法律依据主要包括:n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n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n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n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n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n(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n(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n(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
6、惩戒,目的在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n(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n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n(1)依法处罚原则n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亦不得处罚。n(2)公正、公开原则n(3)罚教结合原则n(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n(5)查处分离原则 -n4、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办法第10条条n(1)警告;n(2)罚款;n(3)责令停产整顿;n(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n(6)没收违法所得
7、、没收非法财物;n(7)行政拘留;n(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n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n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n(一)责令停止建设;n(二)责令停止试生产;n(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n(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n(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n(六)责令限期拆除;n(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八)责令限期治理;n(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8、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n案例:n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
9、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秀华负
10、担。-n请问:n1.本案中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如何纠正?n2.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n n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n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
11、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n5、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n(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n适用条件:适用条件:n违法事实确凿 n违法事实情节轻微。n有法定依据 n处罚较轻微: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
12、)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n执法程序:执法程序:n由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表明身份,以证明自己有权对违法人作出处罚;不得少于两人n现场查清事实并取证。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n事先告知。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n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n制作和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n告知诉权。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n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n 环当罚字201
13、号n :n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 n地址 电话 n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依据 第 条第 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n1.罚款(大写)元。n以上罚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n收款银行:户名:n帐 号:n2.警告。n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
14、院强制执行。n n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n 环境保护局(印章)n 年月日-n(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n立案n调查取证n 行政处罚法37条:a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b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c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不得阻挠;d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相应笔录。n案件审查n告知和听证n决定送达-n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环罚字环罚字201X XX号号n当 事 人:XXXn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详细地址(住址):XXX一、环境违法事实n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n2.n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n1.n2.n上
15、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n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n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1.罚款(大写)元。n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户名:n帐 号:n2.-n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n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n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16、法院强制执行。n XX环境保护局(印章)n 年月日-n(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n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n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n听证申请审查 n举行听证会 根据办法32条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适用听证程序。-n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n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n拟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
17、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n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申辩权利,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但是环境行政机关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以组织听证。-(二)行政处分(二)行政处分n 1、行政处分的概念、行政处分的概念n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违反纪律的单位内部人员采取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单位实施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
18、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者-n2、行政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n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n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n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n处罚的对象不同 n制裁的形式不同 n接受监督的途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n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当事人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的活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环境行政机关有权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迫使
19、当事人履行。-n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制度。n(一)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n为了规范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之外,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n(二)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n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罚款进行当场收缴,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适
20、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处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n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n(三)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n1.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知道环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出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的;当事人自知道环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未自动履行的。n2.强制执行的期限。环境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
21、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3.强制执行的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无权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的主要渠道。-n4.强制执行的例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制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且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