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上市相关问题的交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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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发行上市相关问题的交流发行上市相关问题的交流一、发行上市条件五、询价流程二、发行上市流程三、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四、证监会的审核流程六、发售流程一、发行上市条件监管法律(续)一、发行上市条件监管法律(续)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监管法律的变化 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准则 操作指引 注:与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有关的7个通知、14个审核备忘录废止,审 核备忘录第5、8、16、18号暂时保留。审核依据一、发行上市条件监管法律一、发行上市条件监管

2、法律证券法的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 规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分析:分析:严格限制募集设立,因为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过去的经验看,非公司制企业募集设立存在较严重的产权不清、业绩模拟和独立运行的基础差等问题。规定:规定:发行人自股份

3、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分析:分析:为避免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业绩模拟问题,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再发行上市;为支持大型蓝筹企业上市,规定了例外条款;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所以允许有限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续)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续)规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分析:分析:为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

4、连续性和稳定性,参照境外市场做法,要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由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规定: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分析:分析: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在公发前必须缴足。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后必须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为此,首发管理办法作出相关要求。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续)一、发行上市条件主体资格(续)规定:规定:发行人的生产

5、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分析: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首发管理办法延续了股票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分析:分析:在审核实践中,曾发现个别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很难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个别公司股东持股已被质押或存在纠纷也不披露,所以首发管理办法特提出明确要求。一、发行上市条件独立性一、发行上市条件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

7、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一、发行上市条件独立性分析一、发行上市条件独立性分析 独立性问题源于额度控制体制下的部分改制模式,从1998年开始证监会就提出了“三分开”的要求,2003年116号文又进一步强化了独立性要求,本次制定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强化了独立性要求。独立性要求与改制模式密切相关,少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公司的独立性就会强一些,进行重大剥离调整的,独立性往往较差。

8、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长双重任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要求,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一、发行上市条件规范运行一、发行上市条件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9、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报送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一、发行上市条件规范运行分析一、发行上市条件规范运行分析 要求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对较为常见的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补充规定;禁止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公司发行上市。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 规定:规定: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10、,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分析:分析: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三个基本方面作出原则规定。规定: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析:分析:拟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规定: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分析: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发行人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所以提出要求。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虽为负,但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所以规定了营业收入的替代指标。上述指标的产生既考虑了

11、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又借鉴了境外市场的做法。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续)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续)规定:规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分析:分析:主板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一定规模。规定: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分析:分析:为预防发行人资产结构出现重大风险,延续了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规定:规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分析:分析:为使企业发行上市后具备向投资者分红的能力,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即最近一期末未分配

12、利润大于或等于零。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续)一、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会计(续)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分

13、析:分析:不同行业千差万别,难以从正面对持续盈利能力作出具体要求,所以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一、发行上市条件募集资金运用一、发行上市条件募集资金运用 规定: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分析:分析:考虑到投资者对IPO公司的了解主要依据公司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所以首发管理办法要求IPO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业。规定: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分析:分析:取消净资产两倍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筹资额的监管,所以首发管理

14、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公司运用资金的能力挂钩,以便抑制公司的融资冲动。一、发行上市条件募集资金运用(续)一、发行上市条件募集资金运用(续)规定: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析:分析:考虑到目前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政策,首发管理办法延续了股票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作了相应补充。规定: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分析:分析: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首发管理办法不仅继续关注筹资额,而且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做到进出留痕,方便监管。一、发行上市条件

15、审核重点关注问题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除法定发行条件外,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还重点关注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股利分配政策、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财务会计资料等重点问题。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税收政策税收政策 股份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折价入股、出让、受让、租赁等方式。股份公司取得

16、土地的方式不合法的,应依法纠正。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滚存

17、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书中明确。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进行审计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有的确认文件。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一、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续)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合理确信申报财务会

18、计资料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理确信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报告期内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及上市条件。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二、发行上市流程二、发行上市流程T+4日晚日晚A股发行上市流程证监会正式受理 召开发审会 股东大会通过发行上市的决议制 作 申 报 材料招股书预披露预路演/询价路演定价配售 上市后市支持前期准备前期准备申报及审核申报及审核发行上市发行上市后市维护后市维护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网上发行确定最终价格网上路演领取批文超额配售前期准备阶前期准备阶段段申报及审核申报及审核发行上市发行上市后市维护后市维护 股

19、份公司成立确定中介机构完成前三年财务报告审计完成辅导工作公司内部确定初步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就发行上市方案和发行日程安排与证监会进行沟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意见函等政府文件制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修改申报材料招股书预披露通过发审会领取发行批文制作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确定发行方案制作发行公告组织承销团宣传、路演推介询价和定价股票发行挂牌上市投资者关系管理后市稳定机制启动 持续督导与后续服务持续信息披露三、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三、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三、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三、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审会前发审会前取得批文前取得批文前报备价格区间报备价格区间阶段阶段报备发行价格报备发行价格阶段阶段发行结束后发行结束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提示性公告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超额配售选 择权实施公告四、证监会的审核流程四、证监会的审核流程 证监会办公厅行政事项受理处发行部综合处发行部审核一处发行部审核二处登记审核审核综合处安

21、排见面会受理公司领导与证监会发行部进行初步交流发行部反馈会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反馈意见发行部初审报告会招股书预披露发审会发审委意见审核一处、二处进行封卷综合处安排发行日期上报会后事项领取批文申报材料发行人/保荐机构修改申报材料发行人/保荐机构修改申报材料五、询价流程五、询价流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询价确定价格区间主承销商询价对象簿记有效报价主承销商询价对象提供投研报告推介、询价反馈确定最终价格step1定价step2定价方式定价方式五、询价流程五、询价流程询价对象询价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22、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 罚;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 人员;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 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资格询价对象资格六、发售流程六、发售流程网下配售网上发行超额配售回拨回拨机制机制注: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 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战投配售询价机构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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