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表-附带法规依据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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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城市市轨轨道道交交通通运运营营安安全全(行行业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运运管管处处)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执执法法部部门门十十九九项项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

2、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工商局(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

3、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4、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项、第(五)项消防支队(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5、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消防支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

6、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9条第(二)项安监局(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

7、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

8、理人员的情况;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0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安监局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生产

9、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北京市城市

10、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2条第二款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安监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

11、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条第(一)项安监局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12、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

13、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安监局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5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50条安监局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

14、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7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安监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5、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安监局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6、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四)项安监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17、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安监局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1条安监局为从业

18、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19、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五)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七)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

20、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0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1、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

22、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

25、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6、,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防护用

27、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安监局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28、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项安监局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29、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项安监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30、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

31、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

32、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项安监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

33、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检查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一款安监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四)项

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5、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一款安监局(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

36、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安监局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安监局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

37、有效实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三)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运管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项安监局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

39、条运管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9条第(二)项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安监局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0、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

41、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安监局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

42、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9条第(一)项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43、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9条第(一)项安监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44、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安监局(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

45、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第一款第(四)项安监局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3条第一款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运管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46、,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47、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安监局(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第一款安监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8、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安监局专项预案编制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20条第(六)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46条运管处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生产经

49、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一款安监局(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50、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安监局配备急救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33条第(二)项运管处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二)在车站、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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