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课件)劳动派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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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概念n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n也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被聘用人员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n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在派

2、遣机构劳动,在用工单位劳动,但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和“管人不用人,用人不管人”的特殊形态。二、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n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作了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三、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n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见,

3、劳务派遣原则上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岗位,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的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n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他们的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除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一般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义务:n1、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n2、告知义务n3、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n4、不得收取被派遣劳动者费用的义务五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n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即双方通过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合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管理费。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n按照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n1、告知的义务n2、提供劳动条件、遵循劳动标准的义务n3、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n4、提供同工同酬的义务n5、按照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n

5、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n全日制用工的 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n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以小时计酬为主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n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同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为了灵活性的需要,经

6、双方协商也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尽管法律允许订立口头协议,但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以及发生纠纷后有处理的依据,最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处理n我国一直主张劳动关系的单一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反对劳动者兼职的。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因为劳动关系的松散,不允许劳动者兼职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时间较短,劳动者兼职一般不会影响工作。此外,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允许收入较低的劳动者为提高收入从事两份或者几份工作。n所以,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

7、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兼职也应有限制,即其兼职不得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因此,劳动合同法接着又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四、不得约定试用期n n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70条却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五、劳动报酬的支付n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一般按月支付,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实行小时计酬,故其劳动报酬的结算也应与全日制用工不同。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六、劳动关系的终止n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

8、“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说明: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解除合同无实体条件的限制;第二,双方解除合同无程序条件的限制;第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七、社会保险n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未作规定,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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