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专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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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专利法概述一、一、专利的概念专利的概念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第二,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设计。第三,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包括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第一节

2、专利的概念和本质二、二、专利的本质专利的本质“独占”和“公开”即专利的本质,我们可以通过这四个字理解专利和专利制度。专利制度又被概括为“以公开换独占”,或“以公开换保护”。具有以下功能:第一,发明人对其发明的披露,增加了社会的知识总量,可以激发该领域更多的发明创造。第二,当多人进行同一项技术的研制时,因为专利只授予一人,所以发明人将其发明充分披露后,就可以避免其他人进行重复的开发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第三,对发明的披露可以使公众明确专利的范围,避免侵权的发生。如果发明人未对其发明进行充分披露,公众不知道有关技术已经被授予专利,或者不能清楚专利的范围在哪里,公众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第一节 专利

3、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第一部专利法 关于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威尼斯在1474年公布的专利法。另一种说法是英国1624年实施的 垄断法案。(二)垄断法案 垄断法案的产生,源于欧洲的君授特权制度。(三)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俄罗斯于1812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6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55年,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二、中国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二、中国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4、一)新中国成立之前专利制度的起源 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了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二)新中国成立后专利制度的建立 我国于1978年开始准备建立专利制度。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专利局成立。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正式发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三)我国 专利法 的修改 我国 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后得到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三、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三、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 (二)专利权的内容不断扩

5、大 (三)专利保护期限延长 (四)专利制度国际化越来越明显 【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产生专利制度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四、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一)专利制度的作用【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制度是为对新技术创造者予以鼓励或者激励而创设的。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迅速增长,专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提升。专利制度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与科技发展;使新技术早日公开,避免重复研发

6、浪费;使发明创造的投资易于回收,容易吸收外国投资或有利于技术转移;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有助于开发替代性技术等。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二)专利制度正当性理论 1.财产权劳动理论 2.财产权人格理论 3.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 4.实用主义和经济激励理论 第一,如果没有专利和版权(著作权)保护,企业将通过限制性做法保护投资。如果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受制于反垄断法,投资的数量也可能会减少。第二,实用主义通过静止和动态效率解释了独占权与反垄断。第三,财产权可以使发明者和作者更有效地利用其发明和作品。【问题探讨问题探讨】:专利保护有什么负面效应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五、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五、

7、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专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专利保护的策略,并将专利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制止专利滥用行为,使专利制度真正起到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又尽量减少专利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思考题】【思考题】1.专利的本质是什么?2.举例说明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发展变化。3.我国 专利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关于专利制度正当性的理论主要有哪些?5.如何客观认识专利制度的作用?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推荐阅读文献】【推荐阅读文献】1.吴汉东.中国专利法的发展道路:现代化、国际化与战略化在中国专

8、利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知识产权,2014(3).2.李明德.论我国专利制度改革的三个维度.知识产权,2019(8).3.李顺德.中国专利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知识产权,2015(4).4.韩秀成.沧桑巨变:知识产权与改革开放四十年.知识产权,2018(9).5.刘华.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理论与现实 对中国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估.中国软科学,2002(10).第二章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一、专利保护的三种类型一、专利保护的三种类型【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 发明,

9、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发明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制造或者设计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实用新型【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条形码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三)外观设计【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或具有审美意义的外观。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体

10、现在一定产品上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产品的形状),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也可以是立体与平面的设计要素的组合(形状与图案的结合,形状与色彩的结合,形状与图案、色彩的结合)。【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三法合一”还是单独立法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二、成为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二、成为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 (一)成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 根据 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方案的认定,与专利授权条件中的实用性有一定的联系。对技术方案主要是从形式上判断,而对实用性主要从内容上判断。【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只有技术方

11、案才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 1.设计要素为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2.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3.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应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的判断 4.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理论延伸理论延伸】: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三、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保护三、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保护【法条链

12、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一)对发明与实用新型交叉保护的可能性 之所以会出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共同的保护客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保护期限、条件、程序都不相同。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类型(二)对发明与实用新型能否并存保护 我国实行的政策与日本、韩国的相似,即允许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专利,但两种专利不能同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如果同一申

13、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只要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三)专利法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交叉保护 根据 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必须在同日提出申请。这样,申请人所获得的专利保护总共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

1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我国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发明创造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有的是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有的则是违反道德准则的。因此,对于是否“违反社会公德”的判断

15、,比是否违反法律的判断,难度更大。在判断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时,往往需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发明人的私益之间进行平衡。【理论探讨理论探讨】:与人类胚胎干细胞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否违反社会公德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16、防暴注射器”是否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与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关系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四、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四、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 其目的在于制止以在以违法的方式获取的遗传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促进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五、科学发现五、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以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为什么科学发现不受专利保护【实务探讨实务探讨】:基因是否属于专

17、利保护的客体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构成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判断,实质上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是一致的:如果属于技术方案,则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实务探讨:商业方法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包括疾病的诊断方法和疾病的治疗方法。【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为什么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八、动物和植物品种八、动物

18、和植物品种 (一)动物品种 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典型案例】:从“哈佛鼠”看对动物品种的专利保护 (二)植物品种 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三)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九、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九、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

19、个新原子核的过程。我国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主要是将安全作为考虑因素: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等重大利益,不宜由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十、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十、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用的设计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

20、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何区分外观设计的标识作用和装饰作用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思考题】【思考题】1.实用新型和发明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2.产品局部外观设计受保护的意义是什么?3.专利法第5条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4.专利法第25条的目的意义是什么?5.请判断以下各项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1)一种新型的手枪;(2)可用于注射毒品的注射器;(3)基因编辑婴儿方法;(4)含“剧痛药水”的防暴注射器;(5)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奶牛的方法;(6)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推荐阅读文献】【推荐阅读文献】1.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

21、明的专利法之问.当代法学,2019(4).2.易继明、王芳琴.世界专利体系中专利客体的演进.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3.张平、石丹.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知识产权,2018(9):49 56.4.肇旭.欧洲医药、生 物 技 术 领 域 不 可 专 利 客 体 的 演 变 及 启 示.知 识 产 权,2015:134 142.5.张鹏.外观设计单独立法论.知识产权,2018(6):45 54.第三章 专利权属第一节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一、专利权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专利法中的核心概念,其基于发明创造,源于专利申请,始于授权后的登记公告。只

22、有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就该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主体,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是一种禁止权。二、专利申请权二、专利申请权(一)专利申请权的含义 专利申请权指的是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获得授权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什么是专利申请权第一节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二)专利申请权的内容基于前述对专利申请权的界定,专利申请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性的权利,包括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的权利(对发明专利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审查)、撤回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被驳回时享有的陈述意见并进行修改的权利及请求复审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23、权利等;二是处分和收益权,我国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专利申请权的内容也包括许可、投资入股等权利;三是专利期待权,即专利申请可能被批准,在获得授权以后,期待权就转化为实际的专利权。第一节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享有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一)专利权共有形成原因 第一,基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而产生的专利权共有。第二,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专利权共有。第三,基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合并时的承继取得而产生的

24、专利权共有。第四,基于遗产继承而形成的专利权共有。第五,基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部分赠与或转让而形成的专利权共有。(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第一节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四、专利权属争议及解决四、专利权属争议及解决【法条链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

25、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第一节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一)专利权属争议 专利权属争议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申请专利或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该是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属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具体来说包括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而引起的争议,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而引起的争议;二是履行合同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无权申请专利的人申请了专利而引起的争议;三是发明创造完成后,被发明人以外的申请人申请了专利而引起的争议。(

26、二)专利权属争议的解决【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专利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分析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一、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产生一、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产生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核心是雇主就雇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二、职务发明创造立法例二、职务发明创造立法例(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职责标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另一种是“资源标准”。“资源标准”一般是“职责标准”的补充,即除了通过雇员职责内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完成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二)

27、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世界各国主要通行两种规则:一种是“雇主优先”规则,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雇主所有,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雇员可以从雇主处获得报酬等。法国是“雇主优先”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另一种是“发明人优先”规则,职务发明创造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雇主享有实施权,或从发明人那里受让取得专利权。【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第二节 职务发

28、明创造【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三、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三、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一)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与“完成”时间 在认定一项发明创造是

29、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时,一般只考虑该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看在该发明创造完成时发明人是否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二)发明人的“本单位”判断某一单位是否为“本单位”,主要看该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务探讨实务探讨】:先后在不同单位工作,哪个单位是“本单位”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 (三)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应当是指发明人在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其个人所学专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工作范围、经营范围等,均不应被纳入发明人个人的“本职工作”范畴。在确定了发明人的本职工作后,需要看发明创造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之间的联系。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

30、是认定职务发明构成的条件。【实务探讨实务探讨】: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的发明创造是否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何判断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 (四)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 (五)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利用”应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其一,职工在发明创造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其二,职工作出的发明创造其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31、。(六)约定优先【实务探讨实务探讨】:对于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约定归属【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何认定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三节 因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32、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节 因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一、技术合同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一、技术合同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民法典第859条还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对于合作开发合同,民法典第860条除了对权利归属作了规定,还对如何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专利后的权利行使作了规定。对于合作开

33、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任何一方,也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技术开发合同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完成人第三节 因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二、二、其他合同其他合同中中产生产生的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的归宿归宿 对于其他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虽然 专利法没有规定,但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权利的归属。双方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成为确定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归属的依据。【思考题】【思考题】1.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是什么?2.如何确定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发明创造的归属?3.如何理解专

34、利申请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第三节 因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推荐阅读文献】【推荐阅读文献】1.张宗任.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报酬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4(10).2.李扬,向娟娟.冒认专利申请处理研究.知识产权,2011(5).3.闫文军.专利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一).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4.和育东.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知识产权,2015(11).第四章发明人、设计人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和意义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 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5、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1、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权人有密切联系。专利权人往往就是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或从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处受让或依据合同取得相关权利的主体。2、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权人也有明显的区别。(1)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而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2)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确定,而发明人、设计人只能依据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贡献确定,而不是依据协议约定,也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是否认可没有关系。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和意义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意义二、发明人、设计人的意义(一)发明人、设计人有标明身份的权利 我国 专

36、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奖励报酬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虽然发明人、设计人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可以根据 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支付奖励和报酬。(三)发明人、设计人的确定有时会决定专利权的归属 每个专利都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关系到专利权的归属。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含义和意义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的解决途径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对谁是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产生的争议,称为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首先要通过法院诉讼、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7、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取得确认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其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持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后,发明人、设计人就发生了变更。【法条链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第二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认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

38、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认定发明人、设计人时,应针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1、一种做法是,这里的“实质性特点”应当与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同样的含义。2、另一种做法是,涉案发明创造是在一方发明创造的基础上完成的,法院将二者进行对比,以确定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第二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认定二、创造性贡献二、创造性贡献 所谓创造性贡献是指创新性的智力劳动。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创造出与已有成果的技术差别作出了创新性劳动的人,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1

39、、在认定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后,如果能够认定谁是这一部分的完成人,就可以认定完成人是发明人、设计人。2、如果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没有贡献,则不能成为发明人、设计人。3、如果虽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贡献,但不是“创造性”的,而是非技术性的工作,或本领域普遍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工作,则也不能成为发明人、设计人。第二节 发明人、设计人的认定三、非发明人、设计人的排除三、非发明人、设计人的排除 (一)参与了研究工作但未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人 根据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二)没有证

40、据证明参与了研究工作的人 如果根本没有参与研究工作,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发明人、设计人。但有时也会出现为了某种目的而虚列发明人的情形。【实务探讨实务探讨】: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设计人是否应证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如何认定发明人、设计人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

41、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一、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一、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一)雇员发明创造的归属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 我国专利法采用了“雇员发明创造归雇主”的立法模式,所有的职务发明创造都归单位。相应地,我国 专利法也规定了单位给发明人、设计人回报,即奖励和报酬。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二)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性质 一是债权客体说,发明人基于其发明创造而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享有债权,可以向单位主张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二是劳动报酬说,职务发明人获得的报酬实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三是知识产权客体说,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是专

42、利权中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四是复合型权利说,职务发明人奖酬请求权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利润分配数额以及方式等方面类似于股权红利分配的复合型权利。(三)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的意义 可以从两个层面去认识:一个层面是法律法规中的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另一个层面是企业经营中的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二、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标准二、对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标准(一)其他国家的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在其他国家的规定中,一般并不区分奖励和报酬,而对于计算的标准一般只是提出参考的因素。(二)我国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根据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没有

43、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下,奖励报酬的数额主要依据单位的营业利润或取得的使用费确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从日本中村修二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案看奖励报酬的数额(三)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 国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针对其职工的发明创造发放奖励报酬时,不但应遵守 专利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三、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中的具体问题三、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中的具体问题(一)发放奖励报酬的主体 我国 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发放奖励报酬的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该主体获得了专利权,二是该主体

44、是因为职工的职务发明而获得了专利权。【实务探讨实务探讨】:职务发明人的归属或实施涉及关联企业时,如何确定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二)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客体 1、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2、对于技术秘密,职务发明人不能援引 专利法主张奖励报酬。但职务发明人可以基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在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向单位要求奖励和报酬。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三)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数额 对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数额,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约定优先”的计算方式,“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

45、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才按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确定奖励、报酬的数额。(四)其他奖励或待遇 单位有时还会给职务发明人发放年终奖等其他奖励,或提高职务发明人的职位或待遇,使职务发明人的地位相对上升等。【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申请专利前的股权奖励不属于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五)共同发明人间奖励报酬的分配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发明人之间奖励报酬的分配比例,但按发明人的贡献确定奖励报酬比例是公平的,也是符合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的立法本意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可以确定各职务

46、发明人贡献度的大小,则应按贡献率确定奖励报酬的分配。【思考题】【思考题】1.认定发明人、设计人有什么意义?2.如何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如何确定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第三节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奖励报酬【推荐阅读文献】【推荐阅读文献】1.陶鑫良.职务发明性质之约定和职务发明报酬及奖励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有关职务发明若干问题的讨论.知识产权,2016(3).2.刘强,陈卉.职务发明奖酬司法实证研究.科技与法律,2017(5).3.蒋舸.职务发明奖酬管制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出路.中国法学,2016(6).第五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法条链接法条链接】专利法第二十

47、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一节 新颖性 新颖性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一个实质性条件。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

48、定,两种情况可以使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一种情况是它属于现有技术,另一种情况是它与抵触申请相同。一、现有技术一、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确定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现有技术,首先要认定某一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而认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相同。(一)公开时间 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第一节 新颖性 (二)公开方式1.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是最常见的公开方式。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了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

49、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2.使用公开 有些技术内容可以通过使用产品而被得知,产品的使用可能导致技术公开,从而使其成为现有技术。3.以其他方式公开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上发言,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公布,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也可以导致技术内容公开。【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意味着相关内容已经公开【实务讨论实务讨论】:试验是否构成公开第一节 新颖性 (三)公开范围 我国 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公知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并且没有限制公开的方式。【理论延伸理论延伸】:三种新颖性标准 (四)公知标准 公知的含义是“为公众所知”,即公众能够得

50、知。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且公众能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1.公众的含义 公众一般指不受特定条件限制的人。2.保密的技术处于不公开状态 3.技术内容的知悉第一节 新颖性二、抵触申请二、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技术。该专利文件被称为“抵触申请”。(一)主体 现行 专利法将“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同一申请人的在先申请也成了其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二)时间 抵触申请作为在先申请,其申请日应当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第一节 新颖性 (三)地域 对于向我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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