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 收 征 收 管 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CONTENTS目 录01税务管理02税款征收03纳税人的法律责任04税务行政复议05税务行政诉讼06纳税信用管理01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001年修订。2013年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税收征管法又进行过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收
2、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等。1.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所需办理的税务登记。(1)“一照一码”登记制度。1)“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2)“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税务设立登记流程。应
3、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2.2.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管理3.3.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
4、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税务登记管理4.4.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5.5.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
5、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税务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账簿凭证管理1.1.设置账簿设置账簿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1)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
6、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小思考】如何理解小规模纳税人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账簿凭证管理(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2.2.保管账簿、凭证保管账簿、凭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
7、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02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方式1.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
8、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具体做法是: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其原材料的使用、进货销货情况等,计算核定征收税额,开具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税款征收方式3.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小思考】查定征收和查
9、验征收在具体流程上有什么区别?4.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动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措施1.1.核定税额征收核定税额征收为了保证税款足额征收,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款核定权,即在某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的
10、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按核定数额征收。(1)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款征收措施(2)核定税额的方法及要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纳税人的
11、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税款征收措施2.2.纳税担保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12、等相关费用支出。3.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形式为:(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款征收措施4.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
13、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为:(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款征收措施5.5.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14、,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而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税款征收措施【即学即用】下列关于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B.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在退还税款的同时,应一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D.纳税人发现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税额的,可要求退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5、【答案】A【解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03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的法律责任1.1.对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第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第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16、的。第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7、,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2.偷税及其法律责任偷税及其法律责任(1)(1)偷税。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
18、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2)逃避缴纳税款罪。逃避缴纳税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19、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的法律责任3.3.欠税及其法律责任欠税及其法律责任(1)欠税。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纳
20、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纳税人的法律责任4.4.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1)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21、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
22、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的法律责任5.5.抗税的法律责任抗税的法律责任(1)抗税。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抗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纳税人的法律责任6.6.进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进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
23、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7.7.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8.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的法律责任9.9.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
24、查的法律责任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0.10.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限制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限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民航局按照规定程序,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的
25、民航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乘机名单信息,对以上人员在一年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小思考】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几种主要手段之间的区别是什么?04税 务 行 政 复 议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1.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26、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务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
27、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2.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3.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28、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05税 务 行 政 诉 讼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
29、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1.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2)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税务行政诉讼2.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3.3.税务行政诉讼
30、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税务行政诉讼4.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
31、,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06纳 税 信 用 管 理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
32、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1.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纳税信用管理
3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2.2.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
34、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纳税信用管理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1)新设立企业。(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由于非正常原因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
35、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信用管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36、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纳税信用管理(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1)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3.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
37、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要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纳税信用管理4.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
38、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激励措施。(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纳税信用管理(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
39、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持续两年,则第三年的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本章小结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也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