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灭火及防烟排烟系统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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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通用规定说 明前 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1 总则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 总 则 1.02 基本规定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

2、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 2.0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

3、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 基 本 规 定 2.0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

4、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2 基 本 规 定 2.0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2 对于采用市政

5、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3.0.4 室外消火

6、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

7、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

8、设施的功能要求;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9、统 3.0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3.0.10 高位消防水箱

10、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

11、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

12、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2 环境温度

13、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4.05 泡沫灭火系统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

14、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15、5.0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

16、,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17、气口。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6.0.2 水喷

18、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6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6.0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

19、;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6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6.0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6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6.0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2

20、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6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6.0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灭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

21、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

22、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

23、;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

24、控制混合比的功能。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

25、标志。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5 喷洒型自动射流

26、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7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7.08 气体灭火系统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

27、能。8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08.0.3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2 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8.0.4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8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08.0.5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

28、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8.0.6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8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0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

29、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8.0.10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8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0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8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8.09 防烟与排烟系统一般规定9.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

30、救援的要求。9.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9.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9.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19.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

31、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1防烟9.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9.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2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32、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29.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9.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

33、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29.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9.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

34、口和加压送风机。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2排烟9.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9.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9.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3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9.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9.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3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9.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9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9.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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