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通用规定说 明前 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1 总则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 总 则 1.02 基本规定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
2、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 2.0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
3、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 基 本 规 定 2.0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
4、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2 基 本 规 定 2.03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3.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3.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3.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
5、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3.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3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3.03.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3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3.03.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
6、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3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3.0in;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3.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3 水 喷 雾、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3.0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