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附件2 合同编号: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X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日期: 年 月 日29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承 包 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类型及规模: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地下室 m2 )。4.发包人:二、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有效期
2、至:三、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范围和工作内容1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范围:。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法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保留调整劳务分包作业范围的权利,劳务分包人不得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成本、费用、利润或竣工时间延长)或其他权利主张。2 劳务分包人工程施工内容:。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元,(元)。其中,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元,(元),增值税率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元, (元)。社会保险费按现行规律法规( )暂定人民币(大写)元, (人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或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项目所在地现
3、行预算定额人工费定额加规费约定上下浮 %结算五、工期、质量、安全要求1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合同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竣)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准。节点工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质量创优:确保,争创。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要求。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投标函及其附录;5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作出的各项承诺;6
4、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以倒顺序时间解释)。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5、。3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内容,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4劳务分包人承诺,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均已完全理解并承诺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愿按合同条款及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约定接受处罚。5劳务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连带责任。八、合同的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合同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 贰 份。特别声明:本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加盖承包人印章方能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涉及
6、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降低等方面)必须加盖承包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签订的上述协议、函件等均无效。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1 协议书: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依赖于本合同条款下的协议,不能独立作为解释依据。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2合同条款:是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根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三个部分的所有约定内容。1.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授权人或委托人。1.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授权人或委托人。1.1.5劳务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授权人或委托人。1.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
8、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9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0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和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或由承包人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1分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劳务分包人已指定并授权负责施工管理和全权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2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9、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组成。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其它形式的承包(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1.1.13总包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第1.1.12款特指的总包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约定内容。1.1.14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本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本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所有附件及后期各类补充协议组成。1.1.15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16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
10、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17报价书:指由劳务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后,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合同报价书。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18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劳务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19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20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21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
11、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2合同价款调整: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1.1.23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劳务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24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1.26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
12、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1.1.28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详见协议书第六条1.3图纸1.3.1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1套施工图纸。劳务分包人需要
13、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3.2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及承包人许可,劳务分包人不得转作他用。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相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1.3.3 如需深化施工图设计时,由劳务分包人完成,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责任人承担。1.4联络1.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4.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14、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4.3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保密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及承包人许可,劳务分包人不得转作他用。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相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1.6专利及知识产权1.6.1 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包括各类施工方案等)以及反映承包人要求的各类制度文件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劳务分包
15、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6.2 劳务分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且相应损失承包人有权在劳务分包人结算中直接扣除。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6.3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
16、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1.1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劳务分包人应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2.1.2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应以书面形式交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应在回执或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对于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的指令
17、、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2.1.3 承包人可随时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指令,劳务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劳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给劳务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2.1.4 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发包人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劳务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劳务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2.1.5 对劳务分包
18、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2.1.6 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罚款、扣款、分包经济签证等费用履行告知义务,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分包签证。2.2 承包人项目经理2.2.1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2.2.2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3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3. 劳务
19、分包人3.1 劳务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1.1劳务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按承包人公司审核流程,经承包人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3.1.2 遇承包人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劳务分包人应依据第2.1.1款,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若劳务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承包人上级
20、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向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3.1.3 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劳务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3.1.4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下发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不得直接致
21、函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劳务分包人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3.1.5 劳务分包人在审图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3.1.6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1.7 劳务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任
22、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劳务分包人应提供方便。3.1.8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容再次分包,更不得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对劳务分包人非法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及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3.2 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3.2.1 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劳务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劳务分包人如需更换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2.2 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每月驻
23、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且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3.4 劳务作业人员3.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3.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1)劳务分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在分包工程所在地银行为劳务作业人员建立工资卡,作为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分包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
24、劳务报酬的唯一指定用卡。(2)劳务分包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存入的方式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报酬支付至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卡。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卡及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报酬的银行转账记录、存入记录等凭证必须及时提交承包人备案。(3)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4)劳务分包人应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投诉,承包人
25、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承包人有权向劳务作业人员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劳务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因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如由此给承包人造成不利影响,视为劳务分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劳务分包人的违约责任。3.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1)劳务分包人严禁雇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满55岁及以上的现场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定期组织劳务工人进行体检。若因劳务分包人隐瞒承包人雇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满55岁及以上的现场作业人员,导致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可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劳务分包管理人员及作业
26、人员,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予以调换。4.工期4.1 工期计划4.1.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安排编制工程施工周计划、月计划。4.1.2 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程计量的同时上报下月周计划、月计划,经承包人审批通过后作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及工期考核的依据。4.1.3 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计划未获承包人审批通过的,劳务分包人应在2日内按承包人意见修改完善重新报批,重新报批的计划如仍不符合承包人总体工期控制要求的,则以承包人下发的计划执行、考核。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人工费过高,劳动力组织困难等为由不按承包人要求增加劳动力而拖延施工工期。4.2工期奖罚考核4.2.1 周计划、月计划
27、考核(1)周计划、月计划的达到考核条件时,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总,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后作为工期考核的依据。(2)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照周计划完成工作,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月进度计划按期完成,周计划工期违约罚款可撤销;月计划未按期完成的,劳务分包人须承担违约金20005000元/天。4.2.2 合同节点工期考核(1)劳务分包人应严格组织施工,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完工。节点工期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按每个节点工期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如通过赶工,保证了下一个节点工期按期完成,则完成节点以前扣罚的所有工期违约金可免除,但赶工费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2)如劳务分包人连
28、续两个节点延误,承包人有权视延误情况缩减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劳务分包人除需承担节点逾期违约责任。4.2.3 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工期罚单(撤销的除外),均应在进度款支付和最终结算尾款支付时扣除。4.2.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承包人制定的周、月、年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工期增加的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且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劳务分包人全额承担。4.2.5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4.3工期顺延的事件4.3.1 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4.3.2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4.4 工期顺延的办理4.4.1 劳务分包人应在发生工期顺延
29、事件后的3日内办理工期顺延申请报告,顺延事件发生后3日内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工期顺延,必须按原节点完成施工。4.4.2 在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件后,经劳务分包人申报,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后,周计划、月计划工期可予以顺延。4.4.3在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件后,经劳务分包人申报,承包人项目经理审批并经承包人上级领导审核通过后合同中约定的节点工期才可予以顺延或办理补充协议。5.施工和环境保护5.1 作业安全5.1.1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30、必要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防(保)护保障措施不力造成危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5.1.2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执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并满足施工形象要求。5.1.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制定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劳务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
31、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5.1.4 劳务分包人必须完全配合承包人创建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类奖项。上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劳务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5.1.5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遇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务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的要求,或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损失。5.1.
32、6 劳务分包人应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承包人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考核劳务分包人的安全费用投入。劳务分包人的安全费用已包含在劳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实际发生劳务分包人安全费用投入不足时由双方协商扣除。5.1.7 劳务分包人必须爱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用电及消防设施,禁止破坏、违规违章使用和改换。劳务分包人在现场需搭设仓库等生产设施的,应按承包人的总平面图要求进行搭设,费用自理。5.2 职业健康5.2.1 劳动保护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3、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检查、测试其所购买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发现不符合的不得使用。如劳务分包人在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时,不仔细检查、核对、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擅自使用所导致的事故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2.2 生活条件原则上由分包人自行解决临设设施,若承包人可提供临设设施,则相关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 环境保护劳务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5.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5.4
34、.1 劳务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劳务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费率为2%,若劳务分包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包人有权扣除。且承包人每月应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已包含了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4.2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6.施工机具、材料及其它供应6.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6.1.1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应由劳务分包人提交采购计划。劳务分包人须在收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后的7日内应根据本工程适用的地方定额标准含量,编制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表或工程承包人供应工程材料设备需用汇总(调整)表递交承包人审核。6.1.2 劳务分包人应根
35、据工程进度要求,在施工所需设备材料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供应分部(分项、部位)用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经承包人审核后作为领用相应设备材料的依据。6.2 机具设备和材料的供应6.2.1 本工程所有的主材、周转料具、大型机械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现场现有的在合理期限内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可供劳务分包人共同使用,合理期限以外的租赁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供应的具体材料、设备明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合同中约定的由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具、机械、半成品或设备费用均已包含在劳务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向工程承包人办理额外结算。如劳务分包人
36、对自身范围内的材料拒不采购时,承包人为不影响本工程进度可先行采购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但相应的费用将在劳务分包人当月的劳务报酬中扣除,费用按承包人实际采购费用计算,劳务分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6.2.3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未经承包人允许,劳务分包人不得代为采购,否则代为采购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劳务分包人派人清点、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清点验收后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保管。6.2.4由劳务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其材料、半成品或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派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以及本合同、总
37、包合同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人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可拒绝验收,由劳务分包人按承包人项目经理委派的代表所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即使工程承包人未能到现场验收,施工时发现材料、半成品或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劳务分包人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6.3 低值易耗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手头工具或小型机具的费用已包含在劳务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并承担相应费用。6.4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节超考核(1)在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时承包人应
38、结合有效的材料领用、退还、调拨手续对合同约定的材料领用节超情况进行考核。(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领用的材料均以限额领料的方式进行材料节超考核。6.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节超考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领用的材料均以限额领料的方式进行材料节超考核。7.合同价款7.1 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7.1.1 固定单价合同7.1.2固定总价合同7.2 合同价款包含内容以下工作内容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完成,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若劳务分包人未完成以下内容或未按承包人的要求完成,承包人有权代为完成,由此所发生费用在劳务分包人结
39、算中直接扣除。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内容如下:(1)包括了劳务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和分包劳务内容所必须的人工费(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生产辅助用工,施工现场定位、放线用工,与生产有关的安全文明用工,分包工作范围的生产设施搭建维护用工、信号工、临电用工等)、材料费(含低值易耗材料)、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税金以及各类地方规费(含税费波动风险及政策性调整费用)。(2)包括了劳务分包人的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应由劳务分包人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所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保险费用和其他应缴纳的各类保险费)。(3)包括了为达
40、到本工程竣工条件,劳务分包人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劳务作业基础施工技术资料编制、编辑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配合工程承包人收集、整理、核实,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等的费用。(4)包括了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期、保修责任等目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延长工作时间等加班投入、投入更多的现场人员及相关设备、自行设立的奖罚措施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否则相关费用均不再另行计取。(5)已包括了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停电、停水、机械维修间歇、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人员窝工
41、、机械台班停滞、劳务分包人抢工和不可预见降效费用(如施工部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已然存在的超高、超距离作业情况,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暂未安装完成之前所必然存在的人工运输情况,及后期因施工安排运输机械需先行拆除的情况等)。(6)包括了相应的材料验收及保管费用(含配一名专职材料员工资),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管理,以及分包工程施工所需各类物资的管理用工,如现场物资的进场验收、领用、保管、装卸、转运、清理、回收、维修、保养、分类、分规格、分好坏堆码、点交、堆放、倒运及现场原因所导致的人工转运等所有情况(以上内容均已考虑二次或多次的发生频率)。(7)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工完场清、施工垃圾清理并归堆、
42、施工成品保护、工程缺陷整改、工程的检验与验收、维护、现场杂物清理并按要求堆放、施工现场排水及排污、完成该分包工程所需的相关作业费用。(8)包括了在工程现场由于劳务分包人所雇用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的人身伤害的赔(补)偿、医疗费用及由此遭致的罚款。(9)合同价款中包括了除大型机械塔吊司机、发电机组操作人员、施工电梯操作人员、井架操作人员外的其它机械操作人员及配合人员工资(人数以满足施工现场需要为准),还包括了劳务分包人自有施工机械的使用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7.3 合同价款调整7.3.1 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为:(1)分包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已无法按原工序完成的,经承包人确认可调整;(2)发生不可抗
43、力原因,经承包人确认后可调整;(3)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进行调整的情况外,其余均不得进行调整。(4)其它特殊情况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7.3.2 分包合同外新增实体项目单价应按承包人的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后审定,具体如下:(1)新增合同额10万元以内的,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组织与劳务分包人协商确定相关项目单价,报承包人公司部门及领导签字确认后,办理补充协议。如果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未能就新增项目单价或总额达成一致,则按承包人暂定单价或总额价进行计量,待双方达成一致后调整。(2)新增合同额大于10万元的,由承包人另行组织招议标。8 工程变更8.1 工程变更的实施及范围承包
44、人根据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要求,指令劳务分包人做如下变更,劳务分包人应予执行,增减费用视具体情况以签证或新增合同外单价形式进行确认:(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并导致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或顺序发生实质性变化;(2)为完成工程需要或承包人追加的额外工作(不包括原施工图中已覆盖的工作内容);8.2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则如下:(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应直接采用合同单价。(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单价,但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可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根据造价原理和变更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调整、修正后作为变更工程项目单价。(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7.3.
45、2款分包合同外新增实体项目单价流程办理。9 签证9.1 签证办理范围分包合同外费用签证办理的范围:(1)分包合同价款内容外,且不属于实体的非劳务分包人责任性质的项目。(2)零星点工(工日、台班)、非劳务分包人责任性质的返工。9.2 签证的实施和费用确认9.2.1 劳务分包人接到承包人下发的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后方可实施。9.2.2 实施完毕后2天内,劳务分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经济签证单,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签证费用计算的依据。逾期未提交的认为该事件未发生费用的调整。9.2.3 分包合同外费用签证流程按照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执行“月清月结月度封存”。劳务分包人每月应对承包
46、人下发的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不能盖章时,劳务分包人的签字代表人必须取得劳务分包人的授权。对分包人未签字确认的或未及时办理封存的费用签证,不予办理分包中间计量支付及结算。10. 工程计量10.1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规则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或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10.2工程计量10.2.1 工程计量的报审(1)劳务分包人须在每月20日前依据完成形象部位及工期、合同外费用签证等,将分包报量审核报告及当月完成产值上报给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在分包报量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不能盖章时劳务分包人签字代表须取得劳务分包人的授权。分包报量审核报告应连续编号。(2)承包人须在接到报告后
47、的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劳务分包人本月完成的形象部位及工期、安全经费投入、质量情况、材料消耗情况、当月施工工程的验收情况等相关工作内容、各种扣款等进行评审,在每月25日前完成分包报量审核报告的审批并办理确认,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主动配合承包人进行月度报量审核。(3)对劳务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劳务分包人完成的不合格产品、未经监理发包人验收的工程,承包人均不予计量。(4)劳务分包人申报当月完成产值时应按合同3.4.3款及其它条款约定提交相应资料。11.工程款支付11.1预付款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11.2 工程款支付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由承包人按月支付。11.3 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