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6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7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2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6技术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7通防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7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9机电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1地测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1采掘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2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23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4测量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6矿建(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7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
2、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
3、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持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
4、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每月组织一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安全
5、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
6、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7、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作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9、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
10、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38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39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或对排查
11、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不利,造成事故发生,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在事矿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
12、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
13、、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六、组织保障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14、。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八、其他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5、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二、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 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 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学习。第5条 负责
16、编制(编修)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 条 对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9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按时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
17、2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3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三、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
18、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学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
19、21 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编制(编修)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0、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9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
21、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二、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
22、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专业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
23、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理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
24、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三、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
25、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
26、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专业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过程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
27、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
28、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过程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
29、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二、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 参加
30、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1、,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及时监督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 负责组织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三、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
32、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
33、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火损失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代
34、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
35、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机电矿长是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二、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
36、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制定、实施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5条 组织编制、实施机电设备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 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
37、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15条 负责监督机电运输区队机电运输措施的落实情况。第16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7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8条
38、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三、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
39、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2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3条 在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5条 机电、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
40、直接责任。第26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
41、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即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机电运输工程施工中不落实有关措施的,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第
42、36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2.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3.负责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4.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5
43、.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7.组织研究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技术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矿井技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工作,对矿总工程师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标准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保证矿井采煤工作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
44、安全可靠。三、参与编制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四、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和参与安全技术论证,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工程技术方案。五、负责矿井采煤技术管理工作,组织采煤工作面正规开采,保证采区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规定标准。六、负责矿井掘进技术管理工作,组织井巷单项工程设计,组织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技术条件论证,并组织实施。七、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抓好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采掘技术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检查。八、参与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及预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45、演练、总结。九、组织编制中长期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十、负责组织矿图及生产图的编制与修改更新工作,加强对多种图纸及资料管理,防止泄密。十一、研究省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采煤新技术、新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提高煤炭采掘机械化水平,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全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十二、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采煤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采煤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十三、完成矿长及总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通防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责任范围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
46、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二、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