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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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1、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2、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3、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4、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5、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6、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7、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8、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9、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10、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11、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运行工作合法性审查制度12、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运行工作考核评议制度13、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14、市教育局行政职权统计表15、市教育局行政职权目录1

2、6、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17、市教育局行政职权修改变动情况对照表18、市教育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19、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20、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通知(教办6号)本局各科室办、直属各单位:为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政法12号)精神,现将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用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

3、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为我市实现“以港兴市、工业强市”战略目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三、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工作

4、内容包括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负责人员,具体实施方案和负责人员要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备案。(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6月11日至9月20日)。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抓住清理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对去年开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中所保留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对去年通过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所清理出来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要对照本实施方案

5、进行分类、固化,确保工作衔接有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1、清理行政权力(6月11日至7月10日)。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1)清理的范围:本单位所执行的专门职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2)清理的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

6、权力。(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即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从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比较。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对照八类职权分类(见附件1),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科室、本单位职权统计表(见附件2)。2、编制职权目录(7月11日至7月31日)。对清理出来的职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本单位职权目录。职权目录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权力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及依据标准、承办科室和负责人、权力依据等(见附件3)。凡未列入职权目录的权力,不得行使。对

7、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应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见附件4),逐项列出项目名称、权力类别、不公开理由等,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1)权力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四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市级单位用“01”;后两位是各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我局代码为“JY”。说明:如有组织机构编码需要确定到科室的,业务代码可以用4位,

8、前两位为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后两位各部门自行编码。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见附件5)。执法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权力编码范例:“PT01CZJY0001”代表“市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序列号”(2)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

9、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3、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8月1日至8月15日)。对清理后的职权,各科室办、局属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依法绘制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见附件6)。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流程图应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2)承办岗位,即行使行政职权各

10、个环节的科室;(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动作的时间限制;(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6)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应在重要部位和环节相应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要认真研究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工作时限,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流程图中标明,原则上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涉密不宜公开的行政权力也要

11、按要求制作流程图。4、确认申报(8月16日至8月20日)。初步清理结果经办公室把关,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于年8月20日前向市法制办、市效能办申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未经申报登记的行政职权,今后不得实施。申报内容包括:本单位清理工作情况;行政职权统计表(见附件2);行政职权目录(见附件3);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见附件4);权力依据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见附件6)。各单位上报的每一份材料都要附电子文档,表格统一用Word格式。5、审核备案(8月21日至9月10日)。由工作小组对各单位申报的权力进行审核。重点审

12、核项目名称、依据及不公开权力事项。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明确;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法予以确认;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6、公开权力运行全过程(9月11日至9月20日)。经市法制办审定后,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及相关制度,公开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加工、发布本局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1)公开的范围与时限。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

13、,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2)公开的重点。要抓住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形式,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救济方式等权力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3)公开的形式。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

14、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设,将定的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阅。(三)第三阶段:深化提高(9月21日至10月20日)。1、完善配套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重点建立执法文书格式化制度、权力行使动态公开制度、统一编码管理制度、常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制度、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文书归档等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2、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市法制办组织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检查,我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检查情况将被列入本年度绩效评估

15、内容,以评价各级各部门工作成效。四、工作要求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一)要提高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二)要勇于创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拓宽视野,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

16、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要齐抓共管。各科室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四)要严肃问责。市效能办要将开展行政力规范工作列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察访核验,跟踪督查,凡发现作风不实、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按规定对单位严肃处理,对责任人严格问责。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工作落到实处。附件:市行政职权分类参考依据市教育局行政职权统计表(略)市教育局行政职权目录(略)市教育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略)市行政职权编码规则(略)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略)年六月八日附件1:市行政职

17、权分类参考依据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指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三、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四、行政强制: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所采取的措施。五、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滞纳金征收等。六、行

18、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八、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本局各科室办、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

19、: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朴真同志兼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协调、督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年十二月三十日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教办12号)根据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将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域向行政监督检查权延伸的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

20、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有效作为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工作力度,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摸清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主动作为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三

21、、实施范围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的市级教育行政权力主体。四、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召开局务会议,进行全面的动员部署。(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7月15日至10月10日)。围绕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抓住清理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1清理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7月10日至7月25日)。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

22、规和政策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1)清理的范围:本单位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2)清理的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为依据。以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单位职权统计表(见附件)。2编制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7月25日至8月15日)。对清理出来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本单

23、位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目录应按照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编码、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监督检查频率、承办科室等(见附件2),送局办公室汇总并报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1)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类别-事项序号”三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组成。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市级单位用“01”;后两位是教育系统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JY。类别为JD。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列

24、号。权力编码范例:“PT01JY-JD-0001”代表“市教育-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序列号”。(2)项目名称: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3绘制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8月15日至8月25日)。 对清理后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各科室办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主动作为、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以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见附件5)为参考,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绘制覆盖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方便学校和群众知情办事。流程图应符合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

25、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4确认申报(8月25日至9月25日)。由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办申报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进行汇总,报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市法制办、效能办审定。5公开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9月25日至10月10日)。经市法制办审定后,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运行流程图及相关制度,公开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全过程。(1)公开的范围与时限。公开的范围应与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

26、,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2)公开的重点。要抓住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检查频率等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3)公开的形式。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教育部门网站建设,将经审定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

27、群众查阅。(三)第三阶段:深化提高(10月10日至10月31日)。1完善配套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科室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2迎接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对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的检查验收,各科室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各科室办本年度绩效评估内容,以评价各科室办工作成效。3探索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网上公开制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行系统扩容,

28、将有关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五、工作要求开展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科室办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是有效预防失职渎职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各科室办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好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

29、权运行工作。(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各科室办在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规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的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科室办要加强工作交流与沟通,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便于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四)跟踪督查,严肃问责。各科室办要明确各自责任,合理分工协作,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开展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列

30、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有序开展。附件:1.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2.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3.市教育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4.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法律依据5.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6.市教育局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局机关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开内容我局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以及办理情况,公开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公开的重

31、点是:在决策环节,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等形式,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救济方式等权力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对执行结果,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二、公开方式通过教育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和政务公开栏目、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三、公开时间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32、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1、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对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2、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对必须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要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33、盖章,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局监察室、办公室备案。3、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对不适用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科室负责人应当会同相关业务科室以及局办公室、监察室和有关人员(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参加)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对象本局与

3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二、责任追究范围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六)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标准的;(

35、七)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八)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末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十)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责任的区分。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科室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

36、规的要求,从受理、审查、复核、决定等不同环节严格区分有关责任科室、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三)责任追究方式。符合本规定所列十种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1、情节较轻的,酌情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2、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权力的,报请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责任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

37、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与行政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予以记录。第四

38、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承办科室负责人决定。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为了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

39、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二条 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局长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第四条 凡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

40、教育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记入笔录。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 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以公开形式举行的

41、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市教育局决定。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由我局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

42、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前款所列人员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回避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出。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我局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43、(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局长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

44、、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需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的;(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

45、务承受人的;(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市教育局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却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当事人不得再

46、次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局长。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我局的行政经费。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具体时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

47、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意见、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一)行政案件立案5个工作日;(二)行政案件调查取证10个工作日;(三)行政案件处罚意见2个工作日;(四)行政案件审核3个工作日;(五)行政案件分管领导审批、集体研究决定1个工作日;(六)行政案件告知相对人拟作何种处罚及诉权2个工作日;(七)行政案件要求听证安排听证时间3个工作日;(八)行政案件分管领导、集体研究2个工作日;(九)行政案件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2个工作日;(十)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第四条 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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