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教学管理制度 1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 1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修订)4 法学院教学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修订)6 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7法学院教学系考核暨先进系评选奖励办法(修订)9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新增)11法学院关于教师出国(境)学习的决定(新增)13法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出国的规定(新增)14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15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修订)16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修订)21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导学制度的管理规定23法学院关于教师参与双师教学的管理规定24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
2、绩考核评定办法26法学院关于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规定(修订)28法学院关于双语教学的管理规定30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31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33教学管理制度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等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管理与监控的机制。(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
3、织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规范与指导。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一)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根据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
4、命题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二)采取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少于三种题型。(三)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四)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根据
5、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行,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二)阅卷应当采用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用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四)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条规定执行。(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第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
6、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第七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根据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的要求,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及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
7、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并装订成册。第八条 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应当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装订课程考试材料并归入教学档案。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材料保存期间一般应为6年,重要的教学材料档案应在10年以上。课程考试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间为6年。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统一安排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除学院院长(不含副职)外,所有教师都应当承担监考任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监考任务和请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应向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监考人员,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
8、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凡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准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一条 命题与监考补助。学院按照每套试卷50元(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三套)的标准给予补助;监考费补助标准为30元/次,法定节假日则为40元/次。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第十四条 附则 1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
9、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
10、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2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第十一条规定。(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
11、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35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院教材建设,规范教学用书编写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用书是指由学院独立、或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各种教材及教辅资料。具体包括:教材、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案例分析等。第三条 凡由本院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在编写计划下达后,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兴趣与能力确定编写组主编人选。由学院自行组织编写的,实行主编负责制,参编人由主编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本院相关教师中选任,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编在选任参编人员时,应当考虑拟参编教师的教
12、学、科研方向与兴趣及科研能力。主编所对教学用书的编写水平负责。教学用书编写完成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如认为其编写质量达不到要求者,可以另行确定主编人选重新组织编写。教学用书出版发行后,如遇用书人员反应强烈的,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其他教学用书的编写资格。第四条 由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我院参加编写的人员数与承担的任务,由学院与合作机构共同商定。凡经商定由我院承担的编写任务,其参加人员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第五条 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编写完成后,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出版印刷事宜,教学用书的保管、发售及书款等事务由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管理。负
13、责联系教学用书出版印刷事宜的人员,对印刷质量负责。第六条 凡由学院组织编写的教材,由学院联系出版与印刷事宜。出版所需经费(版号费),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预付。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其印刷费用原则上从书款中扣除。出于学科发展需要,确又暂时无法从售卖教学用书款项中支付印刷费用的,经院务会议决定,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垫付。前列版号费和印刷费,在售卖教学用书所得款项中优先扣抵。第七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写教材所获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用后,按以下标准支付编写费用:(一)编写稿费:按每千字80元计算;(二)主编费用:按每部教材3000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教学用书编写人员取得编
14、写费用发生的税收,由本人自行承担。(三)教师自主编写教材经科研处认定,主编费用参照上述规则适用每部3000元。第八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写教学用书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和支付编写费用后,余款按以下原则分配:(一)教材出版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二)专著出版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三)青年成长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提取前列基金后所余部分,由学院在全院教职员工中统一分配。 第九条 由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且我院教师担任主编的,按每部教材3000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教学
15、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系教师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法学院教学与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系的教研活动由各系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如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由系副主任主持。各系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本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教学系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本系教师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思想与理念、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结构体系、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考试改革、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
16、培养等。 第五条 科研是学院发展的主旋律,教学系应当积极召集本系教师紧密围绕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展开探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本系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学术前沿问题探讨、论文选题与写作交流、课题申报论证等。 第六条 各教学系每学期开展教研活动为23次,每次活动必须有活动主题、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签到单等。 第七条 为保证教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学院鼓励各系开展教研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凭票据报销,但每年报销费用不得超过300元/人。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稳定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对兼职教师的选聘、
17、考核、奖惩,结合学校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院建立兼职教师遴选机制,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热情等为标准聘任实务部门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为稳定专家兼职教师,学院与专家所属单位共同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机制。第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法学教育事业,能担负实际指导学生的责任。(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教学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3)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4)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资深专家可
18、不受此条件限制。(5)一般应为从事执业工作满5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其他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由学院发放聘书,聘期为3至5年。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承担学校常规课程的教学;(二)到学院开展现实庭审或指导学生庭审观摩;(三)不定期在大学法学院或学院实践基地讲授法律实务课程或专题讲座;(四)指导学生模拟法庭或校外法务实践活动;(五)协助学院收集全真案卷或对学院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第五条 兼职教师应按照学院指导要求,遵循指导流程,确保质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将教学效果及时向兼职教师所属单位进行通报。第六条 学院根据
19、兼职教师工作量和教学效果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一)承担学校常规教学工作任务的按100元/课时计酬;(二)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项教学任务的补助500元/次;(三)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教学任务的补助1000元/人次; (四)完成其他教学任务的视情形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教学系考核暨先进系评选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为充分发挥教学系在学院教学、科研与服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教学系基本考核内容1、组织建设(1)教学、科
20、研、服务与管理制度健全;(2)班子团结,人员结构合理,工作协调,效率较高;(3)档案建设规范、完整;(4)各项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分工合作,责任明确;(5)能够及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教研活动(1)计划与总结。有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有具体安排。(2)定期开展教研组活动,形式多样,各项活动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效果好,材料完整。(3)各项教学活动有事实记录和检查记载,教学档案规范、完整。(4)重视科研工作,加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人均科研分高或者取得重要科研成果。(5)定期开展全系教学检查,检查后有小结;定期举行公开教学与教学专题研讨会。(6)积极开展实验教
21、学,学生的实验报告和教学资料完整。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教学系当年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1)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重大教学事故或一次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有关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以及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修订)执行)(2)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的教学平台使用情况检查中,累计有30%的教师的平台使用情况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3)有关教学系未能在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内分别开展至少一次的全系教学检查,或者虽然开展了全教学系教学检查,但相关的检查小结发生了缺失。(4)有关
22、教学系未能在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内分别开展至少一次的全系公开教学或与教学专题研讨会,或者虽然开展了相关活动,但研讨会的资料不健全。4、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教学系,该教学系的正副主任不得参加法学院当年的评优、评先活动,同时扣缴该教学系当年学院划拨活动经费的50%。二、先进教学系的评选与奖励1、评选办法(1)在各教学系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由教学副院长组织学院考评组对各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推荐名单。(2)由被推荐教学系的主任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工作汇报,全体教职工投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教学系不得参加先进教学系的评选:(1)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一般教学事故,或者
23、发生一次(含一次)以上的重大教学事故或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该教学系不得参加当年先进系的评选。(有关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以及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修订)执行)(2)在本学年的教学平台使用情况检查中,所属教学系教师的平台使用情况评价分数平均低于80分的,该教学系不得参加当年先进系的评选。3、奖励办法(1)先进系每年评选一次,于当年12月开始评选,次年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彰。(2)先进系获得者,学院授予“法学院 年度先进系”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先进系奖励1500元。(3)全院每年评选1个先进系。三、其他1、本办法自2016年
24、1月1日起实施。2、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2016年制定) 为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聘请院级本科教学督导员的原则性意见(试行),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性质 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主要是配合院长、教学副院长对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院聘请1-2名教学督导员。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符合以下聘任条件: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2. 热心教
25、学工作,潜心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3.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4. 年龄在5060岁之间,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到65岁;5.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6. 教学效果好,近五年本科教学评教平均分90分以上。 第四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教学奖励或入选“教学十佳”、“金牌主讲教师”者优先考虑;现任院级领导不能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按以下程序聘任:1. 学院推荐候选人;2. 教务处核准资格;3. 分管学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定;4. 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发文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
26、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听课。对本院教师统筹安排听课,要求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且在一个聘期内对全院教师听课全覆盖。每次听课结束后填写大学听课记录表。每年撰写听课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2. 教学文档评估。对学院的各类教学文档,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度表、实验指导书、毕业论文(设计)、试卷等,参考学校相关标准进行评估。每年撰写教学文档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3. 实践教学督查。对学院开展的实验课、实习实训、二阶段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
27、容主要包括实验日志、实验报告、实习实训报告及总结等。每年撰写一份实践教学落实情况总结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4. 根据学院要求,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开展其它与教学质量管理及质量监控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与权利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节课人民币100元,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每年年终由教学副院长根据督导材料进行认定、登记造册、发放补贴。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和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享有
28、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直接向学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意见的权利,以及要求各教学系(教研室)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计划,年初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学校、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员应提交工作总结,就学院教风、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教师出国(境)学习
29、的决定(2016年制定) 选送教师出国(境)学习是推动法学院国际化办学的重要战略,也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合理、有序选送教师出国(境),根据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决定。 第一条 教师出国(境)学习遵照自愿申报,学院推荐的程序。根据学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法学院每年推荐出国(境)学习的教师不超过4名。 第二条 法学院每年将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境)学习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出国(境)学习计划和学习名单执行。我院教师应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申报,未申报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三条 法学院推荐教师出国(境)学习的考虑原则:一是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二是教学课程安排及师资情况;三是参加学院公共
30、服务的态度;四是出国(境)学习的英语水平及科研水平。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四条 法学院老师出国前应告知学院分管国际化办学的院领导,已经安排教学任务的,应提前告知教学秘书并变更教学任务。 第五条 法学院老师回国后应告知分管国际化办学的院领导,并及时提交出国留学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出国的规定 (2016年制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实施法学院的国际化办学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我院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鼓励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奖励四类海外留学活动:海
31、外名校升学类、海外留学类、海外学术会议和国际语言考试类。第三条 对于考取海外名校的学生,学院将予以奖励。考取欧美地区全球排名100以内名校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每名学生奖励2000元;考取欧美地区全球排名100以内名校的硕士,每名学生奖励1500元;考取其他海外名校的研究生,每名学生奖励1500元。 第四条 在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不含通过中介机构派出)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专业学习的,原则上每名学生奖励5000-20000元。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经院务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 第五条 法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英语)。获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的,
32、学院承担国际往返旅费,并提供3000元补助。 第六条 学生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水平考试的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7分(含)及以上、托福100分(含)及以上,学院奖励全额的考试报名费用;雅思6.5分、托福95分 (含)-99分,学院奖励1/2的考试报名费。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积极配合我院学科研究与学科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由我院承担的全日制本科、法学第二专业学位及高职、函授教学任务的分配与安排,均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除公共基础课以外,各专业课程均设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
33、小组由课程负责人1人,任课教师2至3人组成。课程教学小组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调整时,由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提出调整意见后,由院务会议决定。院外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条 除公共基础课、学生自由选修课的专业课程以外,每位教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年级2门或者2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第五条 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同一年级同一班级三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第六条 教学任务的分配应当保持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适当均衡。第七条 课程预排应当尊重教师个人意愿与教学、研究专业方向兴趣。课程预排由各课程负责人在征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课程教学小组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拟任教师名单,
34、报课程所在系系主任。经系主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提出课程预排计划,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定。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在分配教学时,各教学小组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教学任务安排。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规程未尽事宜,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在商请系主任意见后决定。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学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工作,提高学士论文写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第二学位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均适用本办法。由我院教师指导的法学专业成教、高职毕业论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独立完成,主题
35、鲜明,层次清楚,语言规范,行文流畅,不得抄袭、仿写,不得出现论文题目同名的现象,做到一人一题。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体例符合相关规定。第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按照学生依本人学术兴趣自愿选题与指导教师教学、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指导教师的确定:原则上与本科生导师导学的安排一致,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六个星期四前由学院统一公布指导名单;(二)论文提纲: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三)初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三个星期四之前完成;(四)二稿
36、: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八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五)三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个星期四之前完成;(六)定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七)答辩:答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正常答辩,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完成;第二次答辩为补答辩,凡未参加第一次答辩或第一次答辩未通过者,必须参加补答辩,补答辩时间安排在第十七周完成。法学一专学生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应提交已就业单位证明于学院分团委,经学院审核后方能参加第二次答辩,否则取消答辩资格;法学二专生应在答辩前交清学费,否则不能参加答辩。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者论文经答辩不合格者,按照学校规定推迟毕业。第七条 学生要求调整指
37、导教师的,应事先取得指导教师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另行联系并确定新的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数不得超过10人/篇。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公布。学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指导教师一经选题,非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得中途变换。学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写毕业论文(实习)计划安排表,交院教学秘书统一管理。第九条 指导教师评语、答辩小组评语及学术的委员会审定意见不能过于简单,字数要在50字左右,评语标准如下:序号评审项目指标满分1陈述内容紧扣主题、概念清楚、方法科学、设计工艺可行、数据可靠;表述准确、思路清晰,论文(设计)有一定的应用价值。352报告过程
38、报告准备充分,能够提供报告中所必需的、完整的影像资料,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完报告。103答辩答辩过程中,基本概念清楚,能够运用所获得的知识,准确、全面的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454创新对前人的工作有认识、改进或突破。10 第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学位论文各部分的顺序要求。论文封面、独创性声明、中英文摘要(包括关键词)、中文目录(标至三级目录)、正文(含脚注)、参考文献、后记(可有可无)。(一)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格式(教务处主页下载)中文题目:限20字,三号宋体加粗,题目一行排不下时可排两行;作者姓名、指导导师姓名等,小三号宋体加粗;日期:小二宋体(二)独创性声明(单
39、设一页,排在封面后)(可有可无)(三)中文摘要:约300字左右。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四)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五)中文目录:应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示例】:引 言一、(一)(二)1、2、二、二、注释例:注释采用脚注,全文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即: 1、2、3。具体注释方式如下:(一)论文注释例:【示例】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二)著作注释例:【示例】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页。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
40、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页。(三)古籍注释例:【示例】晋书刑法志(四)网络资源注释例:【示例】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法律教育”网: 或三、文后参考文献编排格式及方法如下:参考文献:引用的参考文献统一列示于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表格等应将参考文献序号标注于正文;参考文献列示格式:期刊格式: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及卷号(期数)。【示例】1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书籍格式:编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本。【示例一】1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示例二】2孙宪忠:物
41、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注意:论文必须至少有两篇英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段后间距为3036pt。参考文献正文取固定行距17pt。注意不要在一篇参考文献段落的中间换页。四、后记(可有可无):致谢对象限于在学术方面对论文的完成有较重要帮助的团体和人士。五、论文用纸及打印规格要求纸张规格、尺寸(mm)每页印刷版面尺寸(mm)每行打印字数每页打印行数含篇眉,页码不含篇眉,页码A4(210297)14624014622032342931注:根据论文的薄厚程度,自由选择单面或双面打印。参考文献注示例1魏后凯:中国地区发展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地区差异,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2王绍光、胡鞍
42、钢: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第2版。3汪昌云、汪勇祥:流动性溢价,抑或投资者心态? 来自中国股市异常交易量与预期收益关系的证据,中国证券市场2004年第3期。4申卫星:论无权处分,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 Allen,F .and D. Gale,“Limited Market participation and Volatility of Asset pric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 6 Barber,Brad M.and Odean,Terrance, “Boys will be b
43、oys: Gender, Overconfidence,and Common Stock Investmen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February,2001.7 Benos Alexandros, “Aggressiveness and Survival of Overconfidence Traders.”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34), 1998.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2
44、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培养 “信敏廉毅、平直高远”创业型人才的需要,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意见、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生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应保障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实践训练等实践教学课程的必要学时和学分。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指以培养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就业能力等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教学活动,可以在校内进行,也可以在校外进行。第四条
45、 实践教学包括以下形式:(一)模拟法庭;(二)庭审活动观摩;(三)实习基地、实践基地活动;(四)校内模拟实习(五)大学生辩论赛、学术节;(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法律宣传活动;(七)三下乡活动;(八)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法律咨询与服务活动;(九)寒暑假实习与社会调查;(十)经学院认定的其他实践教学形式。第五条 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实践教学活动。(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未修满规定学分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予毕业。(二)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九)项规定的活动,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三)每学年至少参加二次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八)项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并提交参加活动的实验实训报告、总结、学习心得等材料;(四)学生未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取消该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第六条 担任实践教学课程任务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