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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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 法,Tax Law,目录,第一章 税法概论,目录,第五章 消费税,目录,第九章 土地增值税,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第一章 税法概论,一、税收的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四)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一、税收的概述,一、税收的概述 1税收的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

2、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 2税收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一、税收的概述,3税收的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二、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

3、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 (一)税法的特点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二、税法的概念,(二)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二、税法的概念,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

4、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有明显的区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税法的概念,(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两者有本质区别。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立法原则,(一)税法基

5、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一、税法立法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

6、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一、税法立法原则,(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一、税法立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

7、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内容 税

8、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二、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

9、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船税法都是税收法律。,二、税收法律关系,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10、,二、税收法律关系,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我国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

11、素一般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税收实体法,(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1.计税依据(又称税基) 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 2.税目 税目是指在税

12、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一、税收实体法,(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一、税收实体法,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2)超

13、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一、税收实体法,(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

14、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二、税收程序法,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及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二、税收程序法,1.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

15、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法概论,第一章,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体系概述,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二、税法的分类,二、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

16、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二、税法的分类,(二)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 (1)流转税类(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

17、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二、税法的分类,(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类 1.国内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四)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共有19个,其中,16个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

18、海关部门代征。,三、税务机构的设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三、税务机构的设置,(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

19、、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税务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见表1-4.,三、税务机构的设置,(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

20、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三、税务机构的设置,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三、税务机构的设置,(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

21、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税 法,Tax Law,纳税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一节 税务登记,第二章 纳税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的期限和提供资料,(一)开业的税务登记 1.开业的税务登记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

22、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一、税务登记的期限和提供资料,2.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3.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税务登记的期限和提供资料,(二)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且提

23、供资料 (三)注销的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一、税务登记的期限和提供资料,(四)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

24、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基本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三、账簿设立,1.账簿的种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电算化核算的账簿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三、

25、账簿设立,3.将财务处理等办法、制度报告税务机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四、财务报表的报送,(一)财务报表报送的种类 (1)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26、 (3)未选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的报送原则,纳税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二节 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二、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二、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

27、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保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纳税申报方式,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8、 4.其他方式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简易申报。(2)简并征期。,纳税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三节 税款征收方式,一、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一、查账征收,四、定期定额征

29、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纳税人(如小型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并定期实行多税合并征收的征收方式。 五、“三自”缴纳 “三自”缴纳是真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按期到银行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纳税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四节 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

30、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二、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

31、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三、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三、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

32、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分为: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

33、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分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申报。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

34、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二)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

35、、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3)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五节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

36、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

37、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

38、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义务,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处分不动产或

39、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报告。,Thank You !,税 法,Tax Law,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 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第三章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一、发票的概念和作用,一、发票的概念和作用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它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作用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手段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二、发票的基本内容,二、发票的基本内容 (一)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

40、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二、发票的基本内容,(二)发票的基本规定 1普通发票是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 2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

41、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二、发票的基本内容,(三)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暂时保留7种发票,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新版统一通用发票,如图3-1,二、发票的基本内容,二、发票的基本内容,发票不是唯一合法的扣税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

42、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三、发票的领购,(一)可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 (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领购发票的具体程序,四、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四、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

43、开具发票的规定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开具发票的注意事项,(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发票票据不符合规定。 (2)发票开具不符合规

44、定。 (3)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比较,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比较 (一)使用范围不同 (二)作用不同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四)联次不同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五、网络发票,五、网络发票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45、,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

46、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零售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特殊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

47、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的内容 1增值

48、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2新办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3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1)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

49、人开具发票规定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2)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5.专用发票的保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二)认证抵扣 1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2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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