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信用证欺诈与防范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是英国1921年Urguhart L
2、indsay Co.诉Easter Bank Ltd案和美国1925年Maurice OMeara Co 诉National Park Bank案 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有关新闻纸交易,法院就是根据这一独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同时
3、指出,“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二个文件是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
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定。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虚假船公司等。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的真实性。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子骗取货款。案例案例1 1 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
5、进进口塑料原料变塑料垃圾口塑料原料变塑料垃圾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
6、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案例案例22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
7、美元,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负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贸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过合理时间
8、,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给我外贸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货款两空。【案例分析】我方外贸公司在接受用户委托的时候对该商品并不熟悉,也没有严格地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这个诈骗案在香港的不法商人以垃圾作为货物装船交货时,现场的装卸工人已经发现货物实际重量与有关单据严重不符,提出怀疑,但是负责装卸的人员未引起警惕和重视。在货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是垃圾,该案已明显构成严重的诈骗犯罪,应涉刑事管辖,这时再与客户协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是应该采取司法措施,申请止付令,并将香港的不法商人绳之以法。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
9、款信用证进行诈骗。卖方出运后遭遇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偿付;另有一种是利用信用证虚假购买,骗取卖方的保证金或采购款。(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从法律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证的性质和原则,带有某些欺诈性质,有人把它称为陷阱信用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仔细地审证,如遇到信用证中某些加列的条款,是受益人主观努力所无法做到的,对这样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否则不要轻易接受这类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
10、人利用开证的机会,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受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信用证的效力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利用该证。常见的软条款有: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未经开证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装运,出具的货物检验书由开证人签字,该签字经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3、开证行免去第一性付款责任。如: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4、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5、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
11、付。6、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准,除了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7、陷阱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某号码前后矛盾,受益人怎么做都有不符点。8、“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9、“非单据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1)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的装船要由开证申请人书面通知批准才可实施。例如条款:“Applicant 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12、of goods.”意为:“开证申请人传真件批准书确认允许装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装船交货,这是卖方的权利,在信用证中,如做上述规定,其事实是,卖方可否交货却要由买方批准,这样,卖方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违反了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卖方的处境十分危险。在审证中,如发现这种条款,应坚决要求删除;否则不要接受该信用证。(2)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例如条款:“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13、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船)。”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开到受益人手中,却要等到开证申请人批准方才生效,同样都是“陷阱条款”,违背了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即发生效力,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如果信用证中开列这样的条款,则该信用证有名无实,受益人应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该条款,否则不要接受该证。(3)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
14、I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如: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证书、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由买方出具,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据,就无法向银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软条款”信用证。那么,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UCP500明确
15、规定银行不要审核未规定的单据,对此UCP600做了相同的规定,14条g款明确指出:“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非单据条件”。防范“软条款”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慎选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2、在洽商和制定对外合同时,就要拒绝“软条款”,特别是对那些胜算很小的“软条款”一定不能写进合同。3、受益人发现开来的信用证上有“软条款”,一般通知银行都会在旁批注,以引起受益人注意,这时受益人应积极联系银行,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要求,尽可能避免交单时不符点的发生。4、受益人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软条款”,要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尽力去
16、做,否则要求对方改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1、在第一例信用证条款中,列出2/3提单是什么意思?我们可否接受?2、在软条款信用证(一)中规定,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品质合格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是否可以接受?3、在第一例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这种条款是否可接受?4、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此条款是否可接受?5、在软条款信用证(二)中规定,卖方的装船要由开证申请人书面通知批准才可实施,此类条款是否为软条款?一、信用证项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项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一)首要的是了解开证人的资信问题首要的是了解
17、开证人的资信问题。(二)做好催证工作(二)做好催证工作。(三)与银行及时沟通,认真审证。(三)与银行及时沟通,认真审证。(四)注意缮制单据。(四)注意缮制单据。(五)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五)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证。(一)严格制定对外合同的条款。(二)接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三)一些关键的、不容易复制的单据,如提单、产地证等在申请或预制时就要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制作,尽量不要事后对已成型的单据改单而贻误时间。(四)要在货物出运后留出充裕的制单、交单、银行审单和改单时间。我们要求信用证有效期至少在最迟装船期后十五天,并且在中国到期。(五)发现单据有不符
18、点应尽力补救。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一般都会消灭交单时的不符点。如在交单时,仍发现有不符点而由于时间关系又无法更正,应考虑以下方法:(1 1)凭担保议付()凭担保议付(payment under guaranteepayment under guarantee)。)。(2 2)表提。)表提。(3 3)电提。)电提。(4 4)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买方会愿意接受不符)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买方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卖方做出让步。点单据,或经卖方做出让步。(5 5)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不同的收汇方式所带来的收汇风险是不同的。我们用“安全系数等级”来划分这些收
19、汇风险。以下几种收汇方式的风险从小到大:(1 1)100100的预付货款的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2 2)3030的前的前T/TT/T加凭提单传真件加凭提单传真件7070后后T/TT/T(3 3)30%30%的前的前T/TT/T,加,加70%7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4 4)100%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用证加CIFCIF条款。条款。(5 5)100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用证加FOBFOB条款。条款。(6 6)D/PD
20、/P付款(付款交单)。付款(付款交单)。(7 7)其余收汇方式)其余收汇方式如:D/A付款(承兑交单)、记账付款(Open Account)、分期付款(Installment)和寄售(Consignment)等为最不安全等级。某些信用风险较高国家和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以及非洲一些小国,是伪造票据的多发地区,对这些地区发来的汇票要特别当心;另外,我方业务人员也要多学习、了解票据的签发、流通、转让方式等有关知识。一旦发现有疑点,就要谨慎从事。下面介绍一部分可接受的“软条款”及应对措施:(1 1)接受)接受“客检客检”。(2 2)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暂不生效。(3 3)信用证在国外
21、到期。)信用证在国外到期。(4 4)FOBFOB条件下进口商指定船代条件下进口商指定船代。(5 5)一些有规定)一些有规定“国家检验国家检验”的条款。的条款。【案例案例6-16-1】软条款软条款L/CL/C欺诈案欺诈案天津某外贸公司接到香港某客户采购猪肠衣的一笔大订单,金额上百万美元,我外贸公司对猪肠衣这种商品的品质要求及购货渠道不熟悉,但港商承诺由自己负责收购猪肠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并承诺开来某知名大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港商通过某知名大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除了规定卖方应提供的单据外,还要求受益人在交单时需提供一份由该港商签署的猪肠衣质量合格证明。对此要
22、求,我方未加注意。根据港商的国内公司提供的货源,我外贸公司收购并准备出运,制单时,发现信用证规定卖方要提交一份由该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我公司便致电要求该港商提供,港商开始借故拖延,最后销声匿迹。我方花巨资大量收购的猪肠衣无法出运和结汇,该案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这是典型的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案例。港商诈骗的手段,其所谓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则为“软条款”信用证,而我方未加警惕。因为该证中要求我方在交单时需提供由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陷阱。只要港商不签署该证书,我方就无法利用该信用证。该案的诈骗手段也并不高明,诱骗我方采购了一批港商指定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大
23、批猪肠衣(实为垃圾),最后根本无法出口,而损失惨重。供货商与港商实为一家,我方损失了巨额收购款,购回了一堆垃圾。【案例案例6-26-2】买方利用软条款买方利用软条款L/CL/C骗取保证金骗取保证金我某出口企业在交易会与某港商洽谈一批运动鞋出口,港商声明该批运动鞋最终目的地运到美国,需用配额。港商手中的配额6月底到期,如我出口企业要接受该订单,需保证在6月底前交货。如延期不能交货,造成港商无法出口至美国,我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签约时的条件,要求我出口企业先交30万元的保证金,客户承诺开来香港某知名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时,未察觉到交单时应提交“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
24、准书”的条款。出口企业在生产完毕准备出运时,发现了这一条款,要求港商删除该条款或出具批准书,但港商百般推脱。最后致使我出口企业无法出运并结汇,且损失保证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这是买方骗取保证金的案例。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谨慎审核信用证,港商先骗出口企业保证金,后又在信用证中设入“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准书”的软条款,使得出口企业无法获得该批准书,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卖方的装船行为完全是按照买卖合同的一种义务,无需通过买方允许,所以出口企业的装船以买方批准为前提是无理的要求,并且不能同意缴纳保证金。【案例案例6-36-3】尼日利亚骗子利用尼日利亚骗子利用CRICRI条款诈骗条款诈骗中
25、国x进出口公司与尼日利亚商人签订了一份价值3万多美元的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尼商提出无货款可付,要求我公司放单,45天后再付款,遭到我公司拒绝。我公司打算将货物转卖给当地的其他客户,但该尼商称已按规定办理了CRI进口手续(当地海关规定:转卖货物必须经第一收货人同意-出具书面证明,并协助办理)。该尼商却拒绝提供任何帮助。由于尼商拒绝合作,我公司无法处理该批货物,造成货物滞留码头3个月,最终被当地海关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CRI条款是尼日利亚买方根据FORM M表格上的编号向尼国COTECNA检验机构提出出货前检验,检验合格后给出的一个CRI 号码(清洁报告),买方凭
26、CRI 编码才能清关提货,2006年3月开始,已将出货前检验改为目的港验货,CRI就成为该国进口商在当地海关申请到的允许进口的编码。【案例案例6-46-4】买方拖延开证致使无法交货纠纷案买方拖延开证致使无法交货纠纷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数量较大的一项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英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英商在11月8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英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英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