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发布形式:国务院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律渊源:行政法规发布日期: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实施日期:二八年六月一日3一、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二、内容设计与看点三、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四、条例关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五、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六、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七、条例保护客户资产规定要点八、条例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规定要点九、条例关于监管机关监管措施的规定要点4一、出台背景:引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
2、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一、出台背景: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前些年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
3、;账表不实,账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同时,监管法律制度不够适应,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结束,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进一
4、步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与监管更加规范。6二、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 法律的行政法规,是政府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证券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从立法目的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监督和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法规。条例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法律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公布的纲领性法律条例,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营业网点管理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规定等制度,使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为证券行业的健
5、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和监管保障,体现着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接轨;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7一、条例的内容设计 条例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章节,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业务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条例的主要看点1)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化接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出现,实际上是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目标和原则在A股市场的运用。从条例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要求看,监管机构以风险管理、合规、客户权益保护作为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这成为常规性监管
6、和指导证券公司发展的基本思路。8二、条例的主要看点2)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 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进入健康、快速的发展通道。3)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碍得以解决 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一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
7、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9二、条例的主要看点4)促进证券控股集团的形成 条例规定两家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原则上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这意味着中信证券将对旗下的中信万通、中信金通的经纪业务进行整合,类似的还有广发证券等,这有可能促进经纪子公司的建立,使证券公司逐步演化为证券控股集团。5)预留创新空间 条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经营方式、业务和产品、组织结构、激励机制等创新,并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这实际透露了监管机构将允许证券公司继续探讨股权激励模式,并鼓励开发和销售自主或代理的
8、金融产品,改变以发行和交易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为证券公司的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10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 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条例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
9、批准。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11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了促进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12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0、、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3 证券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11、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4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方面,防止高管人员无资格任职,条例规定:(1)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
12、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2)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在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情形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予以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
13、者限制其权利。同时,条例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15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明确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法律责任范围。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是由证券公司委托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且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证券经纪人只能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并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超出证券公司授权范围的活动,由证券经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证券经纪人地位,区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
14、人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证券经纪人市场和证券经纪人行业的规范发展。16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条例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除了要求自营证券规模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指标外,还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买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操纵证券市场。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它既可以是发行承销商、保荐人,又可以是投资人,条例对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定,是证券法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具体体现。17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条例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除了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保证
15、收益外,还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这切断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经纪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渠道。而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交易的规定,则割断了不同账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资产管理业务的不规范以及违规经营是以往一些风险券商产生的根源,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坚决杜绝了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保证这一问题,还进一步为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作出了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利益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18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需要以自有资金或依
16、法筹集资金;向客户融券,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证券。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需要关注两个事件,一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出台,另一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或相关规定出台,这两个事件的推出,意味着券商又一新的业务将推广开展,券商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此外,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会带来整个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对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也带来积极影响。19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条例规定:(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
17、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20二、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 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
18、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1三、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22一、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9、,以防止证券公司利用虚假账户进行账外经营。23二、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同时,条例还规定,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数据;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有关监管机构。多渠道的信息报送制度保
20、证了证监会可以及时掌握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客户资产的变化情况。24三、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在保证证监会能够及时掌握证券公司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条例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证监会应当指定专人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证监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25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的一些重要报告应当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以及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2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性监管措施,如: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