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阶段的特殊程序优先权的恢复通过援引加入遗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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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阶段的特殊程序(国际阶段的特殊程序(1)优先权的恢)优先权的恢复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复通过援引加入遗漏目的:在申请人错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恢复优先权从而使其权利得到救济两种途径:q请求受理局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细则26之二.3);q请求指定局指定局恢复优先权(细则49之三.2)。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条件:q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过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q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提供原因说明,并提交必要的支持文件;以及q符合适用的理由q支付需要的费用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1.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过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对

2、于优先权要求在12个月之外但是在14个月之内的国际申请,即使受理局没有允许恢复其优先权,优先权也不会被宣布无效该优先权仍将作为计算国际阶段各种期限的依据。但是,在进入国家阶段后,除非优先权得到恢复,指定局将不会基于此优先权对申请进行审查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提供原因说明,并提交必要的支持文件规定的期限:q向受理局: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向指定局,必须在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之日起(提前进入时自进入日起)1个月内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优先权恢复请求及原因说明q申请人应清楚地表明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意愿,同时最好写明

3、所要求的标准(一般同时要求两个标准)q在原因说明中具体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及事实经过q必要时,提供声明或证据支持(也可应要求后提供)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优先权恢复应满足的条件3.符合适用的理由:“适当注意(due care)”标准:已经采取了有关情势所要求的适当注意,仍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参考受理局指南第166J段)“非故意(unintentional)”标准: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参考受理局指南第166I段)每个受理局或者指定局都应当至少采用一个标准,也可以两个都采用,除非已提出保留。指定局还可以根据国家法采用对申请人更为宽松的标准4.支付

4、需要的费用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由各受理局和指定局自定,但会由国际局统一予以公布受理局或指定局的处理受理局或指定局的处理受理局(或指定局)应当对优先权恢复请求及时进行审查q如果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会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正q审查是否满足适用的标准q如果打算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优先权恢复请求,在决定前会先将该意图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q将作出的决定及其所基于的标准通知申请人优先权恢复的效力优先权恢复的效力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q如果满足“适当注意”标准而恢复优先权,则对所有指定局都具有效力q如果仅满足“非故意”标准而恢复优先权,则仅对采用该标准的指定局具有效力;对采用“适当注意”标

5、准的指定局不产生效力q如果指定局认为某条件并不满足,可以拒绝受理局允许恢复决定的效力,但应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q受理局拒绝恢复优先权的决定对指定局没有约束力指定局恢复优先权的决定仅对该指定局有效对优先权恢复提出的保留对优先权恢复提出的保留由于与国家法不兼容,以下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了保留:q作为受理局予以保留(细则26之二.3(j):BR,CO,CU,CZ,DE,DZ,GR,ID,IN,IT,KR,NO,PHq指定局对受理局决定效力的保留(细则49之三.1(g):BR,CA,CN,CO,CU,CZ,DE,DZ,ID,IN,KR,LT,MX,NO,PH,TRq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细则49之三.2

6、(h):BR,CA,CN,CO,CU,CZ,DE,DZ,ID,IN,KR,MX,NO,PH,TR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中国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中国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如果国际申请选择SIPO作为受理局(RO/CN):qRO/CN既采用“适当注意”也采用“非故意”的标准q优先权恢复请求费1000元人民币如果国际申请选择IB作为受理局(RO/IB):qRO/IB既采用“适当注意”也采用“非故意”的标准q不需要支付费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能请求恢复优先权,但是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家阶段时,多数

7、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关于是否提出保留、适用标准以及可能的收费情况,具体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toration.html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通过援引加入遗漏内容目的:当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遗漏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将遗漏部分补入申请文件,从而保留原申请日需要满足的条件:q申请时的声明(细则4.18)q申请时已经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q遗漏内容必须在优先权文件中全部含有q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细则20.6)申请时的援引加入声明申请时的援引加入声明援引加

8、入声明:PCT请求书中已经包含有该格式化声明,只要使用标准的请求书即可 如果国际申请的某项目、或者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本申请的在先申请中,所述项目或者部分,在根据细则20.6加以确认后,通过援引方式加入到本国际申请中。q“项目(element)”:全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q“部分(part)”: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部分页,附图的全部或者部分页必须在申请日已经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日后增加的优先权不能作为依据申请人对援引加入的确认申请人对援引加入的确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书面通知,对遗漏部分通过援引方式补入国际申请加以确认。并应同

9、时提交:q在先申请中包含有全部遗漏项目或者部分的涉及页面;q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尚未提交优先权文件的);q在先申请文件的译文(如果不是国际申请的语言);q注明遗漏内容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及其译文中的何处(在部分遗漏时)规定的期限:q相应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q无相应补正通知书时,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q当某项目全部遗漏时,在受理局作出拒绝受理决定前对请求援引方式补入的处理对请求援引方式补入的处理受理局的处理q如果上述所有条件都满足,有关遗漏内容将被补入申请文件,申请日得以保留。即,有关内容视为在申请日已经提交q如果补交内容并不全部包含在优先权文件中,则重新确定申请日,以收到补交内容之日

10、为申请日。在部分遗漏时,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还可以反悔,请求不考虑遗漏部分从而恢复原申请日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的效力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的效力对于受理局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指定局(或选定局)如果发现有关条件并没有得到满足,可以决定将申请日改正为收到全部有关文件的日期(细则82之三.1(b))q但是,指定局在决定前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可以选择请求不考虑遗漏部分从而保留原申请日对于提出保留的指定局,有关援引加入的规定均不适用;受理局作出的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在其国家阶段将没有效力对援引加入提出的保留对援引加入提出的保留由于与国家法不兼容,以下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了保留

11、:q作为受理局予以保留(细则20.8(a)):CU,CZ,DE,ID,IT,KR,MXq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细则20.8(b)):CN,CU,CZ,DE,ID,KR,MX,TR参见:http:/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明显错误更正明显错误更正什么是“明显错误”(细则91.1(c))q对于主管局来说,如果在有关日期,申请人明显是指与有关文件中表面所述内容不同的其他内容,而且除所提交的更正之外不可能别有所指,则可以允许更正q也就是说:错误本身应明显;所提交的更正也应明显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91)

12、如何请求更正?q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向主管局主管局提出更正请求q标明待更正的错误以及请求的更正结果q申请人如果愿意,可以附加简要说明如何请求更正明显错误如何请求更正明显错误向谁提出:“主管局”q请求书及其补正中的错误:受理局受理局q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及其补正中的错误: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除非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q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及其补正,条约19或34条修改等中的错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适用时)q其他文件中的错误:接收该文件的局更正不同文件的主管局更正不同文件的主管局判断依据:q对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或其补正或修改)中的错误,应当仅考虑说明书

13、、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及其补正或修改)中的内容,而不考虑优先权文件中的内容q对于其他文件中的错误,除考虑申请文件外,还考虑优先权文件以及在有关日期主管局的国际申请文档中包含的所有其他文件明显错误更正的判断依据明显错误更正的判断依据更正明显错误的限制以下错误不能通过该程序更正:q国际申请部分遗漏(可通过其他程序)q摘要中的错误q条约19条修改中的错误(除非有IPEA)q导致优先权日发生变更的更正如果主管局拒绝批准更正,申请人可以在2个月内请求国际局将该更正请求、主管局的拒绝理由以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予以公布。如果国际申请尚未公布,则一起公布;如果国际申请已经公布,则单独公布明显错误更正的限制明显错误更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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