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法律法规与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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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婴保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服务许可许可 法律、法规与管理法律、法规与管理 概 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20年来,法治意识增强了,法律法规完善了。在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促进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加强依法服务和监管方面,规范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广大群众的健康保健权益。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滞后,服务网络不够健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尤其是农村贫困

2、地区的妇幼卫生服务可及性差、利用不足。妇女儿童健康问题依然突出。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艾滋病、梅毒等重大疾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早产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仍是儿童死亡主要原因;出生缺陷作为公共卫生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尚未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投入不足。主要存在问题:1、宣传教育滞后,卫生保健知晓率低。政策、规定贯彻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无证上岗,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3、违反执业许可,超范围执业。4、婚前保健服务管理率低,工作不规范。5、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管理率低、工作不规范。6、越权起草文件规定。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 卫生政策、法规

3、是卫生系统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破解工作难题和推进卫生工作创新发展的支柱和平台。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治观念及法律素养,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法制化管理水平,为了全面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去严格规范和约束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工作。为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认真学法、懂法、执法。指指 导导 思思 想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

4、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 人员资格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准入、许可,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必须符合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批准,取得批准,取得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规定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

5、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审批;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四条规定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 2)取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 3)符合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

6、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并交验下列材料:1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及其副本;2 2、有关医师的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凡开展中华

7、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8、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十次全会通过,自自19951995年年6 6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孕产期保健;4、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5、助产技术;6、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7、新生儿疾病筛查;8

9、、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本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本法第七条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10、件:1、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2、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3、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本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

11、和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4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二、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

12、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四、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八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6、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7、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

13、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8、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1、孕早期(妊娠12+6周前)2、孕中期(妊娠13-27+6周)3、孕晚期(妊娠28周以后)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3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质的;4

14、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重缺陷婴儿的;5 5、初产妇年龄超过、初产妇年龄超过3535周岁的。周岁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杜绝并发症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

15、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传、推荐母乳代用品。婴幼儿保健 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

16、),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2、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

17、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5、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第三十四条 市县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2、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违

18、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5、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得;违法所得50005000元以上的,

19、并处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 3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5000元的,并处元的,并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组 织、监督、管 理: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期保健工作管理:1、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

21、作进行督导、考核;2、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3、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1、定期组织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2、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3、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4、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三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2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提供孕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新生儿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新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23、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务工作。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五、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六、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八、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质 量 控 制:市、县级卫生行政部

24、门、妇幼保健机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每半年对辖区的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 1次全面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次全面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工作。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二、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 生儿(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

25、报制度等。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四、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信 息 管 理: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

26、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

27、、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保健服务指标(参考国家妇女儿童发展纲要)1、孕早期建卡率。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梅毒、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4、产前筛查率。5、产前诊断率。6、产后访视率。7、住院分娩率。8、剖宫产率。9、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孕产妇死亡率。11、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2、新生儿死亡率。13、出生

28、缺陷发生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1、签发:2、补发,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2、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

29、听力障碍。3、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新生儿听力筛 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4、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6、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

30、字同意。7、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8、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监 督 与 管 理: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1、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2、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3、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结束语 让我们认真贯彻执行让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纲要一法两纲要”,为实现,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依法推动安阳市妇幼卫生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依法推动安阳市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妇女儿童享有母婴保健服务的事业的发展,维护妇女儿童享有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力,为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权力,为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全面提高安阳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共同努力吧。全面提高安阳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共同努力吧。感谢您的聆听xx市妇幼保健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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