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第一节 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收购制度一、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制度概述二、上市公司的收购三、挂牌公司收购的特殊问题一、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采取一定方式或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简称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的对象通常有两类,一是公司股权,二是公司资产。(一)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的基本概念(二)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收购的主要特征1.在目的方面,收购往往是收购方为
2、了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2.在主体方面,收购方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3.在对象方面,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4.在客体方面,收购既可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也可针对目标公司的资产5.在监管方面,重点在于如何设置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三)收购的分类 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2.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3.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4.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 5.杠杆收购与非杠杆收购二、上市公司的收购(一)权益披露(一)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投资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进行披露,以便利益相关者能对此种持股情况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对策。(二)一致行动人(二)
3、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三)要约收购(三)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准确来讲应称为公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继而收购部分或全部股份,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所谓所有股东,既包括持有上市股份的股东,也包括持有未上市股份的股东。1.要约收购的分类 自愿要约与强制要约;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2.要约收购的特征 全面性、公平性、期限性3.3.强制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的
4、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这就是所谓的强制要约收购。4.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与我
5、国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仅有原则性规定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目标公司董事在应对收购时应尽的勤勤勉义务勉义务。(四)协议收购(四)协议收购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与目标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并最终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五)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适用(五)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适用 收购的目的往往就是为了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控制权的争夺愈演愈烈,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都想方设法抵御不受欢迎的收购行为,力图保有或稳固其在公司当中的控制地位。归结起来,
6、当前我国公司适用的反收购措施当前我国公司适用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1.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2.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 3.3.白衣骑士白衣骑士 4.4.股份回购股份回购 5.5.交错董事会交错董事会 6.6.举报举报三、挂牌公司收购的特殊问题1.1.提高权益披露的触发比例提高权益披露的触发比例2.2.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 第二节 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重组制度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
7、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这里所谓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及标准(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及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买与出售构成重大资
8、产重组三项标准: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二)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二)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1.初步的保密磋商 2.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 5.中国证监会审核 6.停牌与复牌 7.重组方案的实施及实施情况报告书公告 8.
9、实时进展情况报告 9.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三)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三)其他重大资产重组1.1.定义定义 反向收购,属于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即是业界俗称之“借壳上市”。在实践中,借壳上市常被认为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相较于一般的首次公开发行而言具有成本低、时间短及成功率高等优点。当然,借壳上市也可能成为规避证券发行规则的手段,近年来渐次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2.认定标准认定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
10、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
11、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较为复杂繁琐,我们可从以下几点予以理解:以上规定较为复杂繁琐,我们可从以下几点予以理解:(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本规定在2016年修订时将所谓的执行累计首次原则确定为60个月。(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控制权发生变更并不一定就是借壳上市,在变更后确定期限内进行了资产购买行为,才是认定标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3)界定指标。本规定在2016年修订时将原来单一的资产
12、总额指标细化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额、股份比例等,只要这些指标当中有一项比例达到100%,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归结起来,构成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需满足两个条件:归结起来,构成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需满足两个条件: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收购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达到任一界定指标 3.3.重要监管措施重要监管措施(1)收购重组委审核(2)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3)不得进行配套融资(4)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借壳 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1.1.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指标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指标 判定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时,相较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规
13、定值得注意:一是取消了营业收入指标;二是对触及净资产的指标进行调整,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定义为超过净资产的50%且同时超过总资产的30%;三是在判断是否构成重组的具体计算方式上有所调整,即对于购买或出售的参股权,以成交金额和账面价值分别计算是否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再考虑将被投资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作为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计算基础。此外,考虑到申请成为挂牌公司时并无实质性标准,故在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借壳行为不做特殊规定。2.2.分类监管分类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监管方式:一是对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无需经过行政
14、许可,而是根据公司、股东的意愿,只要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且取得了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后,即可实施;二是对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参照定向发行股票的规定,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管理;三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3.3.支付手段与定价方式支付手段与定价方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公众公司的支付手段的定价不作强制性规定,但为了保证定价的合理性,要求公司可以在参考股票市价、同行业可比公司
15、情况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同时强化披露,要求董事会充分披露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同时,该办法鼓励挂牌公司逐步创新支付手段,挂牌公司可以视自身的情况,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实现重大资产重组。4.4.简化披露程序简化披露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结合挂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特点,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不强制要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备考财务报告等信息。同时,在披露内容方面,该办法不要求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不要求挂牌公司在报刊上披露董事会决议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不要求挂牌公司频繁披露重组情况进展;对于披露的事项,要求公司突出客观性事实的陈述,减少描述性、定性的分析以及预测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