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课件2第二章 公司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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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1.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熟悉公司的设立制度;3.明确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4.掌握公司治理的基本内容;5.能够运用公司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公司事务中的问题。导入案例:“我要当总经理”童晓某诉无锡鼎峰投资有限公司等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案鼎峰投资公司由股东童国某、徐某和冯某发起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其中童国某出资人民币1650万元,占55%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徐某出资1050万元,占35%股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冯某出资300万,占10%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童国某于2006年6月4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妻子黄某、母亲单某和女儿童晓某,现

2、黄某与单某经公证声明放弃其对童国某遗产的继承权,童晓某成为童国某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童晓某希望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但遭到徐某和冯某两位股东的阻挠,随后童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继承父亲在鼎峰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法院支持了其主张。拿到法院判决书后,童晓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选举公司管理者。按照鼎峰公司章程,会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股东会议上,徐某和冯某提出必须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行选举,要求将股东会议表决权的1/2改为2/3,童晓某表示反对;随后,童晓岚提出选举自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并进行表决,徐某和冯某两位股东表示反对,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整

3、个会议过程,无锡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公证。由于徐某和冯某拒绝承认童晓某总经理的资格,童晓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最后法院判决童晓某胜诉。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一、一、公司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所有的公司不仅应取得合法的具体形式,而且应按照法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设立,并依法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章程、资本和机关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不仅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2)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

4、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因此它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法律承认并保护公司的营利性,以鼓励投资,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3)独立性。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规定,表明了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它不但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而且还应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经济组织,其独立性还表现在与其投资人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上的分离。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

5、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的意义。(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所作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6、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

7、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属此类。(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

8、公司与分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9、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节 公司的概述(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而公司国籍通常是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本国公司,就是依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第二节 公司制度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公

10、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发展史,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的过程。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公司的法律人格。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经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11、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准则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用此种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此种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

12、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不得少于35。第二节 公司制度(三)公司设立登记(三)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设置公司设立登记制度,旨在巩固公司信誉并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1 1、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在我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我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原则。依照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进行管辖。2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设立登记程序(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2)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提出申请。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二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第三步,公告。第二节 公司制度3 3、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公司设立有三种结果:一是设立成功,二是设立失败,三是设立有瑕疵。(1)公司设立成功。设立成功对公司的效力表现为: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从

14、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并承担发起人设立行为的后果。(2)公司设立失败。设立失败对公司的效力就是公司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公司设立瑕疵。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已成立,但其设立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或者虽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登记不真实的事实。设立瑕疵可分为:登记不实和违法设立。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

15、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特征是: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

16、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章程的订立(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三)公司章程的内容(三)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绝

17、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没有上述分类,但第25条、第81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做了规定。第二节 公司制度(四)(四)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1 1、公司章程对时间的效力、公司章程对时间的效力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即在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时生效,在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核准时,其章程效力终止。2 2、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五)公司章程的变更(五)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

18、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公司资本和公司债劵三、公司资本和公司债劵(一)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1 1、公司资本的含义、公司资本的含义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

19、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3)认购资本。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第二节 公司制度2 2、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确认了三项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

20、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做出严格限制。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债券1、公司

21、债券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I.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特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II.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的优点。III.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IV.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

22、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V.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第二节 公司制度2 2、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种类I.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这是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划分的。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II.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这是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票为标准划分的。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由债权人变为股东。III.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这是以是否提供偿

23、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划分的。3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I.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II.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III.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IV.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V.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VI.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公司制度4 4、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公司债券发行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I.做出决议或决定;II.提出申请;III.经主管部门批准;IV

24、.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V.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VI.认购公司债券。5 5、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转让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二节 公司制度(一)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

25、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请求司法救济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主要义务有:(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公司制度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

26、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的分立(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27、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公司制度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的出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28、法院解散公司。第二节 公司制度(二)公司的清算(二)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为终结已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而清理其债权债务并处分其财产,以达到消灭已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第183条至第188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1)组成清算组;(2)通知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4)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二节 公司

29、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且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

30、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往往做出较严格的限制。(5)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表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

31、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依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3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有:(1)

32、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其组织机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监事机构组成。5 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3、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股东会(一)股东会1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

34、人。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2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3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35、。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36、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二)董事会(二)董事会1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

37、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2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董事

38、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三)经理(三)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39、。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的职权可以由章程规定。章程未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经理应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四)监事会(四)监事会 1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

40、关,专司监督职能,对股东会和全体职工负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2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

41、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42、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各项规定,同样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43、和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44、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人合兼资合性的公司,其股权转让受到一定法律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1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

45、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

46、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还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47、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在公司登记和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4)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议。(5)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股份有限公司

48、概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人数广泛。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主要是面向社会广泛筹集资本而设计的,如果股东人数太少,则不利于资金的筹集,因此,各国公司法也都只对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最低限制,而无最高人数的限制。(2)公司股份均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即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

49、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和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50、)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1 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向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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