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出版社经济法律法规第三版课件第八单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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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为争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

2、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下列两项基本原则:1 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 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须明确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方法。狭义的不正

3、当竞争行为只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后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1 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2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3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4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二)不正当竞争方法不正当竞争方法1 欺骗性交易方法2 商业贿赂3 虚假广告4 侵犯商业秘密5 掠夺定价6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者对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

4、序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一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含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为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清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而采取的监督检查的措施和行动。2 监督检查的部门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3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权(2)查

5、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二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下列三种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四、争议解决五、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又称消费主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消费者应该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6、2 “消费者权益”的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7、参照该法执行。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几种权利:1 保障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选择权4 公平交易权5 要求赔偿权6 依法结社权7 求教获知权8 维护尊严权9 监督批评权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下列义务:1 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2 接受社会监督义务3 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4 不作虚假宣传义务5 签发凭证和单据义务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 承担

8、“三包”义务8 严格遵守公平交易义务9 尊重消费者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立法机关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 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3 有惩处权力的国家机关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 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第

9、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它们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

10、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一)争议解决的途径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121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11、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1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12、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4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伪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13、。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一)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的形式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二)法律责任的确定法律责任的确定1 民事法律责任(1)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商品存在缺陷。第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如燃气热水器缺少自动

14、熄火报警装置的。而出售时并未说明。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第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原质量状况。第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如生产已淘汰药品四环素等。第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第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第八,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侵犯人身权的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

15、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侵犯财产权的专门规定。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

16、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其增加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

18、拖延或无理拒绝。(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3 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五、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

19、的义务和责任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二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质量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质量法就是指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三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 保护消费者、用户合

20、法权益原则2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3 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4 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空间适用范围。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仓储、运输不属于独立的生产或销售环节,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是合同关系。应当由我国合同法调整。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例如,企业为生产工艺的需要,制作有关工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样的工具则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家庭自制的一些物品,用于自家消费,同样

21、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此外,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应当指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总称。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1 技术监督机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技术监督局,构成全国统一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22、,负责全国的技术监督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较强的特殊产品生产行业中,国家设置各种行业监督检验机构,对这些特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主要负责下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二)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等对产品质量实行的社会性监督。1 用户、消费者的监督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

23、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二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三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对有

24、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四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1 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5、的不合理危险。如果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所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就是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缺陷,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缺陷,指示上的缺陷等。(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 对生产中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产品标识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2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通过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3 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淘汰的产品,多是

27、产品性能落后,能耗高、环境污染较大、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1982年以来国务院宣布淘汰了6种农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如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等。(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一些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联系。否则,这种行为就是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米中掺沙子,陈米加白脱油刨光冒充新米、香油中兑米汤,胡萝卜冒充人参,以废旧钢材制

28、造汽车刹车片等就是典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销售者检验所进产品的质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29、品。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依据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依据1 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其有以下特点:强制性、明确性、制裁性。2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默示担保,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2)明示担保,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

30、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3)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1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质量侵权责任两种。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31、表现为: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大体相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发生都与产品质量相联系。但两者在性质,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产生的时间上有所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1)产品质量缺陷概念。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是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况。(2)承担责任的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主要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因产品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

32、产遭受损害为前提。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指损害事实是因产品缺陷所致。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三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除有应承担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相应地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出发,产品质量法对有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 对销售者、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处罚2 对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3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4 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5 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6 关于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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