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 绪论,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重点把握信息法的概念、地位以及与信息政策的区别与联系;对信息法与宪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有初步的理解;理解构成信息法律关系要素的主体、权利与义务以及客体的含义;了解信息立法的含义、基本原则、体系的建构以及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状况。,本章导语,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信息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趋势日见明显,特别是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在全球范围的兴起,进一步带动了信息产业
2、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原有的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因此不仅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调整,而且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于是针对这种新形势、新环境的信息法制建设应运而生了。,信息法教程 第1章,本章导语,为什么需要信息法制的建设? 什么是信息法? 信息法的地位如何? 信息法律关系怎样? 信息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也是进行信息法课程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信息法教程 第1章,本章概要,信息法教程 第1章,第一节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
3、、信息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带给我们的绝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的新问题、新困惑,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信手拈来。,第一节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信息法教程 第1章,典型案例:由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 2009年10月,诺基亚率先起诉苹果,称苹果iPhone手机侵犯其无线数据、语音编码、安全和加密等技术。随后,苹果于12月11日提出反诉,指控诺基亚侵犯其13项专利,涉及到多种计算机技术,包括了图形界面、电话会议技术、电源保护、触摸屏技术等。由于双方互不相让,相信这场纠纷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2009年12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对中国网络视频
4、反盗版联盟成员之一搜狐起诉优酷侵权一案作出判决,优酷因盗版气喘吁吁、麦兜响当当、麦兜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四部影片被判赔偿搜狐10.5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 2010年月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布的公告说,通过对互联网的监测发现,一种新型恶意木马程序Trojan_NetsFlt.A对计算机危害严重,提醒用户小心谨防。反病毒专家说,该恶意木马程序通过网页挂马方式进行传播,可以修改受感染操作系统的浏览器IE主页,将主页设置为指定的Web网站地址。 ,第一节 信息法制建设的意义,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
5、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 (三)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的概念 信息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关于它的概念或含义目前尚无统一的、精确的解释,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信息立法尚处于法的创制阶段,这也说明了信息法学的发展尚未成熟。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信息法的研究,在我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这些探索中,已经有了十多种关于信息法含义的代表性的表述,简要列举几例如下:,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的概念,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
6、1章,一、信息法的概念,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的概念,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的地位 信息法的地位,通常是指信息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这是信息法学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信息法学是一门产生较晚、基础较为薄弱而且正在处于发展阶段的学科,因而对信息法的地位问题的研究就显得较为迫切。它不仅与明确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直接有关,而且对信息立法框架的预测、规划以及信息法的制定、实施、信息法规文件的整理、编纂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信息法与宪法的
7、关系 信息法与宪法是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关系,它们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此处不再赘述。信息法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信息自由权,是宪法和信息法共同的保护对象,并且信息法应将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信息自由权的条款具体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全面、有效、充分的实现。,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二)信息法与民法的关系 信息法与民法有多方面的区别,它们的调整对象、宗旨、本质、体系等都是不尽相同的。与此同时,两者联系也十分密切。由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同信息法所保护的信息权利均于法律主体的切身利益联系甚为密切,并
8、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同时,由于作为信息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一般要附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上,因此,民法同信息法的联系更为密切,并共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直接或间接地保护着信息权利。此外,信息法的许多理论和制度是与民法理论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后者是前者的基础。,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三)信息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信息法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等方面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与此同时,这两个部门法在许多方面又有许多类似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活动也就是一种信息活动,因此,经济法同信息法发生作用的对象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这使得两者联系甚为密切。此外,经
9、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就是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及手段等信息来间接地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中间接地也是对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活动的规制。,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四)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较为显见,同时,两者的联系也较为密切。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对于间接保护信息权利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对于侵犯信息权利的主体追究行政责任,也是信息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两者的联系将会越来越密切,对信息权利依法予以行政保护,有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
10、的关系 (五)信息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信息法作为实体法,它与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正因如此,两者虽有很大区别,却联系非常密切。由于在信息权利遭到侵犯时,权利主体进行诉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而诉讼法则是保护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保护其实体法上的信息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诉讼法在保护信息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它与信息法是通过不同的角度、途径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信息权利。,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六)信息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般来说,信息法是一国的国内法,因而它与国际法是有着显著的差别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人、财、物跨国交流的日益频繁,尤
11、其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正在急剧发展,使得信息的跨国传输、流动越来越容易和频繁,从而也使得信息的国际保护力度日益得到了加强,有关保护信息权利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导致在信息法与国际法中形成了共同的可以交叉的领域,出现了许多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如信息的主权问题、信息的国际安全问题、跨国数据传输问题,等等。可见,信息法与国际法的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比较 (一)信息政策的含义 信息政策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和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的总和。,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
12、,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比较 (二)信息政策的特点 (1)战略全局性。政策要涉及信息事业发展全过程以及不同层次与环节,要有助于充分合理地配置信息资源布局,加强现有的或计划中的基本设施的协调。 (2)指导性。政策是确定信息事业总体格局与方针,指导整个信息活动的战略和策略原则,它是通过各种大大小小的政策把管理者的意志及设想转化成一定的准则来指导实践。,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比较 (二)信息政策的特点 (3)时间性。作为一定时期内为达到某一现实目标而制定的信息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随着所要达到的目标的实现或调整,其政策的内容开始过时,从而随之更改
13、或消亡。 (4)变异性。政策会随着决策者的更替、决策者意志的变化、管理目标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政策可以不断调整体现出其灵活性,但也由于这种灵活性导致其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般性较差。,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比较 (三)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区别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作为国家调节信息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手段,二者在某些方面是有区别的: (1)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2)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 (3)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第二节 信息法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比较 (三)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联系 信息
14、政策和信息法律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之间具有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主要联系如下: (1)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2)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 (3)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 的重要法律手段。,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息权利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只有依法具有一定资格和条件的参加信息活动的主体才能够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信息活动的主体,简称信息主体,其具体形式纷繁复杂,依据不同
15、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法律形态的角度,可以把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信息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称标的。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但并非一切信息,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要,同时又能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那些虽能满足
16、某些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要,但却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信息,如反动、淫秽作品等,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1)信息依其性质,可分为自然信息和社会信息。前者如生命信息、气象信息、地震信息等;后者如商业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文化信息、法律信息等。其中,商业信息、政治信息和科技信息,是信息权利客体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信息依其载体(物质财富或非物质财富的各种具体形式),可分为口头信息、实物信息、文献信息等,它们均可成为信息权利客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3)按信息的存
17、在状态和传播方式,信息可分为公开信息和秘密信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可以为公众广泛公知的信息,如已公开的专利信息或股份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开发表的著作等;后者是指在一定的小范围内保密的信息,该信息并未公开,亦未为公众所知悉,如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这些信息均可成为信息权利的客体。,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 (4)按信息是否具有商品的属性,可分为商品性信息和非商品性信息,前者如有偿使用的专利技术、商标等,后者如无需付费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天气预报信息、国家统计信息,以及无法为外人使用的个人隐私信息等。这些信息亦可成为信息权利的客体。,第三
18、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该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信息。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信息法的核心。,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简称信息权利,是法律主体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信息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且它以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保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信息权利是法律主体获取利益或满足需要的法律手段,通过行使信息权利,法律主体便能够实现其信息活动的目的。,第三节 信息法律关系,
19、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简称信息义务,是法律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是法律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法律主体履行其信息义务,是保证信息权利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法律主体违反法定的信息义务,侵犯信息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一、法律立法的含义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制定,一为认可。前者是指国家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后者是指国家对现存的某些行为规范认可为法律,赋之以法律效力。在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里,判例法也是国家以特定的方式制定的,通常称之
20、为“法官的立法”。在我国,有时也以国家认可的方式创制信息法,这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而确认人们遵守某些在信息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以及信息技术规范为法定的义务,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量信息法律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条文(即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由国家以立法方式予以创制的。,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小知识:我国信息立法的形式 在我国,信息立法的形式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政府信息公
21、开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3)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如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4)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由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规章由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规范性文件,以上提到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制定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二、 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
22、三、 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 信息立法体系是指信息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等立法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表明的是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结构。该体系构成的基本因素是信息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它既包括对现有立法的分类,也包括对应有立法的分类。建构信息立法体系可以有利于信息立法规划的科学化,有利于信息立法的完备化、体系化,也事关信息立法的成效。从我国信息立法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 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 黄瑞华在其主编的信息法中认为信息法应包括以信息市场为纽带的信息技术发展及信息活动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造成的法律需求。因此从现实角度考虑,
23、信息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2)信息产权法律制度; (3)信息产业管理法律制度; (4)信息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5)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6)信息安全、保密与信息犯罪法律制度; (7)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 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 齐爱民在论信息法的地位与体系一文中指出国家鼓励和约束信息生产的措施属于科技法或者科技政策范畴,不是信息法的组成部分,认为信息法的体系由六大部分组成:信息产权法、信息交易法、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法、信息管理法和信息安全法。 (1)信息产权法; (2)信息交易法; (3)信息保
24、护法; (4)信息公开法; (5)信息管理法; (6)信息安全法。,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三、 信息立法体系的构建 本教程中的下列几个部分的构成与划分,是按照信息产权法律规范篇、信息技术法律规范篇、信息服务法律规范篇和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篇的编排展开的,这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对信息立法体系简略分类的思路。 即问即答:你认为信息立法的体系结构应该怎样构建?,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 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第四节 信息立法,信息法教程 第1章,四、我国信息立法的发展,本章小结,信息法教程 第1章,从20世纪90
25、年代以来,大部分关于信息法含义的表述均表明了信息法的一个社会功能,即信息法是用以调整信息活动(或者是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从发展的角度看,将信息法专门地加以研究,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对待,应当有其发展的必然。同时,相关部门法(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与信息法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在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和范围、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且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信息法律则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本章小结,信息法教程 第1章,信息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信
26、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从法律形态的角度看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但并非一切信息,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要,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该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信息。 本教程是按照信息产权法律规范、信息技术法律规范、信息服务法律规范和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的编排展开的,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对信息立法体系简略分类的思路。,思考与练习,信息法教程 第1章,1如何理解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2将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7、对待的理由 有哪些? 3信息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何? 4试述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5如何理解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我国信息立法的现状。,第1章 绪论,信息法教程 第1章,结束,第2章 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知识产权、信息产权、信息权利等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了解信息产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意义,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特征。,本章导语,如果从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的建立算起,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作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知识和信息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但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某些新兴的信
28、息产品无法提供保护,或者说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在新形势下加以扩展和完善,由此信息产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了。本章首先介绍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然后分析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最后从信息产品产权制度的设计角度出发,对信息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信息法教程 第2章,本章概要,信息法教程 第2章,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2条第8款为“知识产权”确立了范围,即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指作者权,或版权(著作权);与表演
29、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尽管随着信息产权概念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探讨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相对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一般认为知识产
30、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亦称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只有其才能行使或者经其许可才能行使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而且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别人不能出于商业目的擅自行使所有人的专有权利。,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2)地域性 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总是只在该国领土上发生效力,对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效力。而享有所有权的有形物品,无论持有人将它带到哪个国家都受到物之所在地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就不一样,在另一国家或地区是否受到保护还需由所在国法律或国际条约予以规定。,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3)时间性 与物
31、质产品的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是有期限性的权利。法律赋予创造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目的是为了发展科学技术、繁荣文学艺术、促进社会进步。但如果智力成果长期被其所有者独占,势必影响它的传播,这样反而对社会发展不利。为此,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在保护期限方面给予一定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后,该成果从此进入公有领域(除非该权利的保护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专有权利也就消失了,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权利所指向的智力成果。,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4)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均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品,它们不具备一定的物质形态,因此知
32、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作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直接用数量与货币计算价值。如作为无形财产的一项专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常常是在其所有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中才表现出自己是权利人。这就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使用者,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样也正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复杂得多的问题。,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
33、之所以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如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商标权人拥有的商标必须能够复制在相关的商品或商标标识上,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表现在可复制的图书或音像制品上,这样才能体现出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等。正因为如此,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科学、理论相区别。,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
34、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一性法律、法规的综合。一般认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它具体指由知识产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基于智力成果的创造、利用和转让而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引起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的确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公民的
35、人身权利是无限期的。公民死亡后,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国家负责其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主体的行为能力没有限制,只要公民或法人、非法人单位是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即可依法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符合知识产权法要求的智力成果。这种客体和一些别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专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知识产权法确认,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36、,信息法教程 第2章,表2-1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知识产权产生的背景 21世纪被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尽管知识经济概念未定、形式未定,但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认同。对知识经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这种经济直接依据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也就是说,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 知识和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增长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成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时代的来临引起了新的信息革
37、命。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趋势日见明显,特别是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在全球范围的兴起,进一步带动了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和必要保证。信息产业是美国经济近十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直接动力,计算机、通讯及相关的信息技术的奇迹般发展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信息技术产业在1995年到1999年期间对美国实际经济所作的贡献几乎占到1/3。 我国信息产业GDP 年增长率超过20%,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1999年起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广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包括
38、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上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智力创造成果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我国亦称“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即“邻接权”或“有关权”)。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中的表演者权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的中重点,同时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与其他私权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应当予以“特殊”重视的权利。,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1)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按其有无独创性可分为常规性软件和独创性软件。常规性软
39、件是一般水平编程人员均可以实现的产品。这种软件凝聚的是编程人员的辛苦、汗水和投资,而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软件是指该软件的作品性成分或功能性成分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2001年10月18日修改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不给予保护;只有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才属于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2)数据库 数据库是指为了某种目
40、的按一定主题或专业将作品、数据和其他材料汇集起来的资料总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数据库若是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只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数据库不属于专利客体保护的范围或无法达到专利“三性”保护的要求,因此也就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3)集成电路 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
41、路的功能不同,是由于所采用的布图设计不同所致。因此集成电路的保护对象,并不是集成电路芯片本身,而是集成电路芯片的“布图设计”。因为集成电路的设计常常是将一些已为人知的单元电路加以组合,这样使大多数集成电路达不到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无法受专利法保护。但是集成电路具有一定的技术性特征,决非版权法单纯的“表达方式”,是一种介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间的新型客体,无法受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4)生物技术信息 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是知识经济时代一个朝阳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
42、不授予专利权,而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然而,由于绝大多数动物的生产方法都比较简单,缺乏“创造性”,这样用专利法来保护动植物新品种几乎成为不可能。为此我国于1997年10月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创设了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品种权。另外在生物技术领域,对动物基因、利用转基因产生的动物新品种、人体基因、克隆人等应否授予专利?如何保护发明人、发现人的权利?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权产生的背景 (5)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客体 计算机网络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变革,网络空间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出现了许多同样需要法律保
43、护的新的对象、客体。例如,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域名争议也变得相当普遍。虽然域名与公司、商标、产品名称并无直接关系,但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一个域名一旦被注册,则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又如,将不同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就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涉及到版权、不正当竞争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二、信息产权产生的意义 信息产权概念的提出以及信息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其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 (1)信息产权保护了作为劳动产品的信息产品。对以知识、信息为对象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研究、开发而形成的信息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是人类创
44、造性劳动的成果,凝聚了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信息产品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和利用,任何人都可以用它来谋利。但是在信息的生产阶段是需要物质和投资条件作支撑的,如果没有法律为投资于财产性信息的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那么久而久之,智慧和创造力就会萎缩,无法以物化的形式进人市场。,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二、信息产权产生的意义 (2)信息产权的保护满足了市场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在信息活动过程中,信息市场是整个信息活动的轴心,信息流通、信息咨询服务等信息活动都离不开信息市场,大部分信息产品也都是经由信息市场实现其价值的。信息产品最终转换为信息商品流通于市场意味着为了维护社会
45、和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产品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信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利用,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指导与规范人们对信息产品的占有、利用和转让。信息产品法律化的表现信息产权最终出现了。,第二节 信息产权的由来,信息法教程 第2章,二、信息产权产生的意义 (3)信息产权的保护适应了产权法律保护发展的趋势。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必将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了解决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新型保护客体不断涌现的矛盾,很多国家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对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以及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概念做了必要的修改和扩大,将一些新出现的保护客体列入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
46、力求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向信息产权的扩展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品的特性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小知识: 产权 产权概念最初使用于经济学,产权是指“私人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典型的产权包括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财产(要受到某种限制,例如地区)的权利以及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卖结合适的人的权利。” (见:美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第2版)梁小民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46)由此可见,在经济学中,产权制度确认人们对一定财产的权利,这种确认形成了人们进行交易的动机。 法律上所谓的产权,主要指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所有权,以
47、及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因此产权与财产权是密切相连的,甚至是同义的。根据财产是否有形,产权也可以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完备的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品的特性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 对于由信息产品带来的产权问题有不同的理论解释和争论。 (1)公共物品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产品的外部效应以及消费的非排他性所导致的“搭便车”行为,私有产权的履行和保护费用较高,市场机制会造成这类资源的生产不足。因此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观点来看,
48、应由政府出面组织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或对私人生产信息予以补贴和资助。,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品的特性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 (2)波斯纳理论。产权经济学家波斯纳(R. Posner)认为公共物品理论关于私人市场会信息类的资源生产不足或停止生产的结论在有些条件下是根本错误的,只要原始生产者能够以某种间接方式取得相应的收益以弥补信息生产的成本,不受干预的私人市场完全可以产生帕累托效率条件所要求的产出数量。因此政府的任务不是直接干预,而是保证信息市场竞争的条件。,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品的特性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 (3)自然垄断理论。这种理论认
49、为竞争性的私人市场可能导致信息的“过度”生产,造成资源的重置的效率损失。因此为了使竞争的浪费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应当通过授予特许权等方式来限制竞争。赋予生产者这种特殊的受保护的地位,既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又为生产者提供了在私人竞争市场制度下不可能存在的刺激和行为动力,使生产者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一、信息产品的特性及其产权制度的设计 这三种理论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都能找到支持的证据。但是“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信息产权和法律经济学分析方面的这一著名“悖论”说明这三种理论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只能有一个理论成立。为了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但有些信息产品却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不适合自然垄断理论,只能由政府出面组织生产和传播。因此信息产权制度的建立必须既考虑信息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垄断权,又要充分考虑信息产品的公共特性,给予这种垄断权以一定的限制。,第三节 信息产权的内涵,信息法教程 第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