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析5 50 0个税务稽查案例个税务稽查案例目目 录录1 1u案例1 关于误餐补助u案例2 房企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u案例3 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u案例4 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例5 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u案例6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产税u案例7 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u案例8 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u案例9 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例10 房产租赁收入不该混入物业管理费少交房产税u案例11 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例12 未进
2、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u案例13 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产税u案例14 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u案例15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u案例16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u案例17 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500元u案例18 捐款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目目 录录2 2u案例19 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未缴营业税u案例 20 以餐抵租冲抵营业收入u案例 21 超规定比例列支佣金被追税20余万u案例22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 u案例23 纳税义务不随合同约定而改变u案例24 提供监理咨询应税劳务应准确
3、确认应税收入案例25 自查浮现“案中案”追缴税款逾千万u案例26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问题 u 案例27 收取水电费的税款缴纳问题u案例28 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受处罚u案例29 未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u案例30 企业采取少报产量、少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曝光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曝光4 4起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税收违法犯罪案件u 2014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4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曝光,并对当前涉税案件的特点和动向进行了剖析。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u 这4起案件中,从案件类型上看有2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2起偷逃税案件;从案发地域来看有沿海地区也有中部
4、和西藏;从发案特点上看,体现了当前涉税案件的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u一是西藏“830”虚开发票案。u2012年8月30日,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和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成立西藏“830”系列虚开发票案专案组,对19户涉案企业立案检查。u经查,自2011年11月开始,西藏涉案的19户企业,利用西藏农产品收购税收优惠政策,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366份,开票金额7.83亿元,抵扣税款1.02亿元;以销售牛、羊皮等农副产品的名义,向北京、上海、广东等17个省市352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72份,涉及金额6.28亿元,税额1.07亿元。u西藏税务部门对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企
5、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以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目前,涉案省市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3184万元,其余损失正在追缴中。u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名、网上追逃22人,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u二是深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u 2012年4月,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深圳市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u经调查取证,证实东森公司与另一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大厦项目,从取得土地、规划报建到销售均以东森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不符合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合作建房规定。东森公司取得的房产,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同时,认定该公司存在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
6、计税依据、发票违章等问题。u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及附加967万元,罚款386万元,加收滞纳金611万元,查补收入合计1964万元。u三是天津翔铭伟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u2012年,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及公安经侦部门在案件协查中,发现天津翔铭伟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许德铭等3人。u经查,2010年至2012年,许德铭等人利用翔铭伟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名义,通过中间人,按票面金额2.5%至3.5%的比例支付手续费,从河北、河南、广东等11个省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783份,涉及税额1.12亿元;在无货交易情况下,通过
7、中间人,按照票面金额4.5%至6.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向河北、河南、江苏等13个省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05份,涉及税额1.17亿元。u 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5户企业涉税问题,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补缴增值税1.12亿元、罚款1倍并加收滞纳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没收非法所得、分别罚款50万元,并向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追缴税款损失。公安机关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中间人15人。uu四是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涉税案u根据群众举报,湖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于2012年7月对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检查。u经查,该公司在20
8、10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销售药品未及时确认收入、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涉税问题。u2013年11月,湖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除追缴该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外,还对其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予以处罚。u此案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8.4万元,现已全部入库。u国税总局明确:国税总局明确: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的主要举措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的主要举措 一是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以查处虚开、骗税案件为重点,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二是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
9、。安排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和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等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三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检查,重点对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检查。四是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继续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重大案件。五是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宣传曝光力度。积极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 法 活 动 成 果,曝 光 一 些 典 型
10、案 件,提 高 查 处 涉 税 违 法 案 件 的 震 慑 力。案例案例1 1 关于误餐补助关于误餐补助u案情简介:u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u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u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
11、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案例2 2 房企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房企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u案情简介:u 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12、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u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u 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案例案例3 3 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13、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14、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u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例案例4 4 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近日,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
15、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认为该项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支出,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u 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工报销亲属医药费的行为,认定应将报销金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14000余元。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u 何谓“生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
16、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u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u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
17、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u 而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工亲属报销医药费的支出,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案例5 5 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应缴纳个税u案情简介:u 近日,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u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
18、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u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
19、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u 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案例案例6 6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产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税u案情简介:u 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
20、时发现该公司与xx工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工业企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现承租方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非与房屋直接相关,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u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
21、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u 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案例案例7 7 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u案情简介:u 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u 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22、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u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3、u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u u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4、案例案例8 8 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罚款。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
25、经济利益(如旅游费用、个人房屋租金、文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u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
26、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u 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案例案例9 9 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借款利息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个人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税务稽查人员2011年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09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0年1月31日前还清借
27、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u 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
28、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u u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u 本案例中,制衣公司与吴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吴某与制衣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制衣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u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
29、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例案例10 10 房产租赁收入不该混入物业管理费少交房产税房产租赁收入不该混入物业管理费少交房产税u案例简介:u 近日,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名下房产租赁收入1,323,682.50元计入营业收入物业费明细账,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对房产租赁收入补缴房产税158841.90元(1323682.5012%),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税法分析:税法分析:1、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
30、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该物业公司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按照税目表应以“房屋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
31、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该物业公司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将此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不应混为物业管理费,而应作为房产租赁收入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案例案例11 11 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奖励员工免费旅游勿忘扣缴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地税稽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0年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税务稽查人员在仔细核对后,确认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223元。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
32、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u 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33、代缴工作。案例案例12 12 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u案情简介:u 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2012年3月,地税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0年10月购得郊区一地块40万平方米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0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企业取得该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并认为土地没有投入使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
34、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u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u 因此,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0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0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0年12月及2011年全年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
35、及罚款的处理。案例案例13 13 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根据情况缴纳房产税产税u案情简介:u 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发现一户企业2012年度从租计征应缴房产税236142.00元,已申报缴纳税款157428.00元,确定申报异常情况。在约谈中,税务机关查看了出租合同和出租清单,发现企业将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等以流动资产名义对外出租,单独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u 而根据规定,作为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经过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解释
36、,企业补缴了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房产税205779.42元。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企业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外出租,在计算出租房屋房产税时,应明确“房屋”的概念,正确核算出租房产所对应的租金收入。u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u 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
37、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u 因此,企业将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本案中表现为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及低压配电设备,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取得租金收入,均应作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案例案例14 14 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奖金要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u案情简介:u 近日,地税
38、部门在对某公司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反映“本单位近期要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并结合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发放全年奖金,在发放全年奖金当月,还打算同时发放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问这些奖金是否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纳税评估辅导。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
39、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u 二、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
40、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u 例如:某纳税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根据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u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
41、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u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42、)。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u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3500-2000)/12,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000)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2745=2745(元)。案例案例15 15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
43、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u案情简介:u 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部分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法分析:税法分析:u 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其实与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雇主
44、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笔费用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u 这里还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
45、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原则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如若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案例案例16 16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案例案例17 17 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500500元元案例案例17 17 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被罚500500元元u .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500元案例案例18 18 捐款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捐款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u案情概况:A村需修公路,村内的B公司直
46、接向A村村委会捐了一笔修建费80000元。村委会收款后开具了加盖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B公司凭此收据入账,将这笔支出列支在“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并在当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作 为 业 务 招 待 费 按 发 生 额 的 4 0%调 增 了 应 纳 税 所 得 税。税收专项检查时,检查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要求B公司就该笔支出尚未调增的60%部分,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案情分析:案情分析:u稽查人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只有企业发生的
47、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才能按照发生额的60%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才可在税前扣除,而这笔8万元的支出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与上述规定不符。B公司对不能以业务招待费列支表示无异议,但他们认为公司是为了村内的公路修建捐的款,这是个好事情。而且公司并不获利,是不是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全额在税前扣除。稽查人员解释说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都可在税前扣除,只有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年底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一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或者通过在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并在名单所属年度内进行捐赠;二 是 必
48、 须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个 体 范 围 包 括:(一)救 助 灾 害、救 济 贫 困、扶 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 会 群 体 和 个 人 的 活 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三 是 要 取 得 按 规 定 印 制 并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收 据 联。就B公司的这笔支出而言,虽然是用于修建村内公路,但B
49、公司直接捐赠给A村村委会,又是以加盖了A村村委会财务章的收据入账,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法规依据:法规依据:u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 九 条 规 定,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 2%以 内 的 部 分,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第 十 条 规 定,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 除:(五)本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企业
50、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