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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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解读解读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已于已于20082008年年1 1月月2323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206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并在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并在20082008年护士年护士节那天开始实施的。节那天开始实施的。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是国务院为了是国务院为了维护维护护士的护士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规范规范护理行为,护理行为,促进促进护患关系和护患关系和谐发展,谐发展,保障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有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有关护士的关护士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为全国空白,为全国147147万护理工作者营

2、造了有法万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可依的从业环境。护士条例护理人员配置现状护理人员配置现状护理职业现状护理职业现状条例条例条例出台背景(1 1)护士总数)护士总数143143万,占卫技人员万,占卫技人员30.26%30.26%(2 2)医护比例不合理:)医护比例不合理:全国每千人口护士比例为全国每千人口护士比例为1.11,1.11,低于世界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平均水平的4-54-5名名/千人口千人口,医生比例医生比例1.5/1.5/千人口千人口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3)(3)城乡差距大城乡差距大 80%80%人口在农村人口在农村,注册护士只有注册护士只有16.

3、9%16.9%在在县及县以下医院县及县以下医院.每千农业人口比例为每千农业人口比例为0.18,0.18,农村护士农村护士与床位比例为与床位比例为0.24:1.0.24:1.(4)(4)人口老龄化对护理的挑战人口老龄化对护理的挑战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5)(5)疾病谱的变化疾病谱的变化:(6)(6)中国社区护士不到中国社区护士不到10%,10%,美国大于美国大于 30%,30%,影响社区护理的发展影响社区护理的发展.(7)(7)护士承担大量非护理工作护士承担大量非护理工作:1/4(:1/4(物品的物品的领取领取,药品领取药品领取,物品的维修物品的维修,及收费等及收费等)0

4、505年调查一家三甲医院年调查一家三甲医院,有有20%20%离岗离岗,超过超过30%30%有离职意愿有离职意愿,少于少于50%50%的人安心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安心从事护理工作.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 少数护士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护理工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输液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输液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

5、人的病人的生活照顾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心理护理和和康复指导康复指导,忽,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护理职业现状护理职业现状 由于护理人力资源严重缺乏,护士超负荷工作。护士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操由于护理人力资源严重缺乏,护士超负荷工作。护士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规程,不能及时巡视病房,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不能及时巡视病房,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部分医疗机构重医疗部分医疗机

6、构重医疗 轻护理,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用未经专业培训的轻护理,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用未经专业培训的“护工护工”代护士代护士成为医疗事故隐患,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成为医疗事故隐患,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活动,理活动,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护理职业现状护理职业现状 一个出发点一个出发点:两个注意面两个注意面:三个主体:三个主体:四方面关键内容:条例条例 切入点切入点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奖励措施,二、强化

7、医疗机构的职责 三、严格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护士条例共计护士条例共计 3535 条,分为条,分为六六章章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4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1235护士

8、的定义护士的定义保护护士原则保护护士原则国家护理政策国家护理政策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责任6奖奖 励励第一章 总 则为了为了维护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规范护理行为,护理行为,促进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护理事业发展,保障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第二条第二条 护士定义护士定义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康 职责的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

9、术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护理政策国家护理政策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护士到农

10、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0669号 第五条第五条 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责任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

11、书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第六条 奖奖 励励 七、执业注册七、执业注册 八、注册审批八、注册审批 九、注册变更九、注册变更 十、再注册及注销十、再注册及注销 十一、政府管理十一、政府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第七条第七条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

12、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全日制3 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完成8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并取得相应相应学历证书学历证书;3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

13、的护、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士执业资格考试;4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年内年内提出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接受3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14、第八条第八条 注册审批注册审批 1.1.主管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2、办理时限: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办理时限: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之日起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 3、结果: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结果: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15、并书面说明理由。4 4、有效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有效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第九条第九条 注册变更注册变更 1 1、主管部门: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主管部门: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报告。(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 2、办理时限: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办理时限: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之日起7 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3 3、跨省变更: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16、执业地点、跨省变更: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1 1、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应当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第十条第十条 再注册及注销再注册及注销 2 2、申请时间: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申请时间:应当在护士执业

17、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满前3030日日。3 3、结果: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结果: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有效期为5 5年年;对不;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4 4、有效期、有效期 :5 5年年。5 5、必要时注销必要时注销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

18、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管理政府管理1 1、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2 2、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3 3、记录内容记录内容: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奖励、处罚: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奖励、处罚.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生管理法律、法规、规

19、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四项权利:四项权利:1212、工资福利、工资福利 1313、劳动防护、劳动防护 1414、职称培训学术活动、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1515、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四项义务:四项义务:1616、依法执业义务、依法执业义务 1717、病情危急处置问题医嘱报告、病情危急处置问题医嘱报告 1818、尊重保护患者义务、尊重保护患者义务 1919、疾病防控义务、疾病防控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劳动防护 工作卫生防护工作卫生防护 :护士执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有获得

20、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权利。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职业病赔偿:职业病赔偿: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工资福利第十二条工资福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

21、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称培训学术活动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护士有获

22、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依法执业义务依法执业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问题医嘱报告问题医嘱报告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为

23、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的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病情危急处置、病情危急处置、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针疗技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针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报告。*护士的义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的隐私。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特点,护士

24、在工作中能够获悉患者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特点,护士在工作中能够获悉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护士应当保守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避隐私和秘密,护士应当保守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避免因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免因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尊重保护患者义务尊重保护患者义务护士的义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疾病防控义务疾病防控义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控制工作。发生自

25、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的义务 20、护士配备标准 21、护理禁业 22、防护保障职责 23、福利保障职责 24、培训职责 25、护理管理机构 26、护理监督 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与与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不同的是不同的是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包括:保证职

26、责,包括:保证护士的人力配备护士的人力配备;保证护士的;保证护士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津贴津贴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培训、培训、晋升晋升、职业安全防护职业安全防护等权利等权利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护士配备标准护士配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是医疗机构应当保证护士人力资源的配备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

27、执业证书的人员(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开展有关工作.-本条是禁止医疗机构允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本条是禁止医疗机构允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护理禁业护理禁业第二十二条防护保障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

28、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护士执业安全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护护士执业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福利保障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

29、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津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培训职责培训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培训。1.应当制定和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应当

30、制定和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2.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应用3.专科护理培训专科护理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本条是医疗机构关于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规定本条是医疗机构关于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护理管理机构护理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护理监督护理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

31、因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士岗位责任制,并对不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士岗位责任制,并对不履行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履行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 2727、卫生主管部门责任、卫生主管部门责任 2828、医疗机构责任之一、医疗机构责任之一 2929、医疗机构责任之二、医疗机构责任之二 303

32、0、医疗机构责任之三、医疗机构责任之三 3131、护士执业法律责任、护士执业法律责任 3232、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吊销 3333、人身安全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责任卫生主管部门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在护,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责任之一第二

33、十八条医疗机构责任之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暂停其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 1年以下执年以下执业活动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34、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责任之

35、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36、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责任之三医疗机构责任之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卫生主管部门

37、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法律责任护士执业法律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停其6 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 1年以下执业活动年以下执业活动

38、,直至由原发证部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

39、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吊销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 2年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本条是对第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和医疗事故处罚条例本条是对第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和医疗事故处罚条例5555条的条的补充补充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障人身安全保障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

40、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时受到不法侵害,加害人应当依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时受到不法侵害,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3434、考核换证护士比例达标、考核换证护士比例达标 3535、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考核换证护士比例达标考核换证护士比例达标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

41、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两证合一)(两证合一)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 3年内达到护士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配备标准。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082008年年5 5月月1212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本条例发生法律生效的时间。本条例发生法律生效的时间。没有新法或者废止没有新法或者废止 就永远生效。就永远生效。护士条例 义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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