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培训法律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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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培训法律知识讲座一、合同的法律概念1、相关法条v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v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必须自愿、协商,不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v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v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关于合同体系1、合同法所提示的示范条款v合同法第十二条:“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v(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v(二)标的;v(三)数量;v(四)质量;v(五)价款或者报酬;v(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v(七)违约责任;v(八)解决争议的方法。v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所有权转移的问题v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交付转移是一般原则。v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v特殊动产及不动产,如车辆、船舶、房屋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不能随

3、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v关注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意义v 一是风险转移 “风险随交付”原则: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二是责任转移v产品质量法v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4、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v食品安全法v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v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v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一定要健全完善货物验收手续3、违约责任v违约补救。发生违约事实以后,为了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守约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补救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v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实际履行。v损害赔偿。所受损失与违

5、约责任要有因果关系。v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无约定则只能适用赔偿损失。v定金罚则。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罚则与支付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三、合同的效力 1、民法通则相关规定v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法相关规定v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6、、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v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v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合同全部无效与部

7、分无效v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合同的类型1、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v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正确区分合同类型十分重要 v就集团公司目前情况来看,需要正确区分买卖、代销、经销、连锁经营等不同商业形式v买卖买卖v买卖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合同。v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

8、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v 代理:代理: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这里被引申为一种销售形式。v 1、总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他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v 2、独家代理: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v 3、佣金代理: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代销,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

9、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多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佣金代理一般根据实际销售额的一定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提成),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付代理佣金。这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方式。v 4、总的来说,代理对盈亏不负责任,只赚佣金。v 经销经销: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售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经销也可以分为总经销、独家经销与一般经销。v 经销与代理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市场占有属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v代销与经销的主要区别:代销

10、与经销的主要区别:v(一)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代销商与购货方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与购货方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v(二)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v(三)代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不发生商品所有权转移,而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发生商品所有权转移。v(四)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这也带来发票、税收等区别。五、合同管理中需要 重视的问题1、合同管理权限v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v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为(均不含本数):1、基建技改项目合同

11、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2、装修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3、维修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4、其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v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支公司(配送站)合同工作的管理。支公司(配送站)原则上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其合同签订工作由所属分公司统一办理;确因工作需要,需由支公司(配送站)自主对外签订合同的,其所属分公司应严格审查把关。v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权限金额,系指一项经济活动的总金额。一项经济活动因实际情况需签订多份合同的,合同金额按该经济活动的总金额计算。2、合同变更v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v 第二十八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

12、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的审批、签订按原合同的审批权限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3、合同纠纷v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v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由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定期检查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v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门跟进处理:(一)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后,合同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纠纷的;(三)双方就有关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的;(四)有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v 第二十六条 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各单位应做好诉讼(仲裁)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全面了解纠纷对方的有关情况,对与纠纷对方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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