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单位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和纪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党、政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本局印章、局党工委印章、财务印鉴和局班子认为应该由办公室管理的能直接代表本局名义的其他印章。其他区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指定专人管理。(二)办公室应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局印章,或由股室负责人自己管理;局机关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股室负责人管理,或由股室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三)使用本局印章、党工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区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一般用印须经局分
2、管负责人同意批准,特殊用印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四)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五)规范印章使用,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填写发出后要报办公室备案,未用的应全部退回。(六)使用印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七)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本局印章、党工委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区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逐次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年度终了后,应将用印登记簿整理归档。(八)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