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 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与职责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生产部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各车间配合生产部完成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 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2 对各
2、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3.3 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4 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5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3.6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3.7 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车间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3.8 各部门、车间每年设备检修期间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写培训需求计划表,并传递到生产部。4 相关/支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5 相关记录三级教育卡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记录3 / 3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