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府办发 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街道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第三条 报告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实施、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第四条 报告范围:一般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向街道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1)。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区政府报告事项。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各居委必须在
2、事发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街道值班室(34227900);街道值班室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2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值班领导要指挥值班室及时做好与现场处置人员的对接工作,收集事件材料,4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分管领导要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事发现场的处置工作。第六条 街道值班室负责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与街道联动中心共同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第七条 对于通过不同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值班室要立即要求有关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有关
3、单位应及时核实情况、补充报告相关信息,不得延误。如街道领导对突发事件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街道值班室要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八条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各居委值班人员应在每日下午3时之前向街道值班室报告情况。街道值班室应在每日下午4时之前向区总值班室报告情况。没有信息也应报告。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事件、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等。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
4、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第十条 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统一纳入街道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时间信息的,由街道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附件:1.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试行)2.街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3.街道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分工表4.值班信息报送格式(样张)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