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消防安全常识20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
2、,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2消防安全常识20条 十一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十二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十三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十四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十五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十六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十七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
3、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31A 55B1具这样的灭火器值600元?按照标准:一般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严重危险级:3A(保护距离15米);每1A保护50平方米中危险级:2A(保护距离20米);每1A保护75平方米轻危险级:1A(保护距离25米);每1A保护100平方米.4危险级别 1 严重危险级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
4、伤的场所;-3A2 中危险级: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2A3 轻危险级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1A.5特别提醒特别提醒 1、切莫上当受骗。假冒消防人员培训、推销消防产品、介绍消防工程,更有甚至冒充消防人员到单位进行检查敲诈。举报电话:96119或110。2、记住消防产品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3、明确自身职责,落实各自责任。经得起被调查,生活得要踏实。4、工作生活中要时时记住防范火灾。切莫被查或事故后重视,忙起来不注意火
5、灾预防。学会逃生、组织、引导火场逃生。.6苏州市物业消防管理培训课件苏州市物业消防管理培训课件 博 客:http:/ Email: .7*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8*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2009年年5月月1日前)日前)1、建筑工程消防设
6、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市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的主厂房(二层、服装生产车间、丙类厂房,建筑面积7104平方米)、花露水生产车间(一层、甲类厂房,建筑面积:827平方米)、办公楼(五层、建筑面积:2532平方米)、宿舍食堂楼(六层、建筑面积:4760平方米)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市工业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编号:2005-09S-01)等资料,我队于20
7、05年1月5日受理,根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等规范的规定,提出如下审核意见:1、花露水生产车间内的配电间和车间之间通过吊顶相连通,未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9条的规定。2、宿舍食堂楼一层厨房操作间未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厨房操作间开向内走道的门为普通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4条的规定。3、宿舍食堂楼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的规定。4、你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消防审核,未经消防审核同意,不得施工。如不服本意见,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
8、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二OO五年一月十日抄送: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XX公消审2005第 号XX市公安消防市公安消防X队队建筑工建筑工程、装程、装修工程修工程消防设消防设计审核计审核批文式批文式样样(2009年年5月月1日前)日前).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符(符合审核受理条件)合审核受理条件).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2009年5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_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_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
9、已/未被确定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关于花苑花苑1216号楼工程号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市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的位于镇花苑1216号楼工程(公安编号分别为26、27、28、29、30号,121
10、5号楼为六层,总建筑面积12066平方米,16号楼为高层二类,地下一层为自行车库,地上十二层为单元式住宅,总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资料,我队于2006年12月14日受理,于12月17日组织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消防专项验收。经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审查,该工程符合公消审(2006)第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等规定,消防专项验收合格,但还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同一楼层如出租或销售给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使用,应留出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确保疏散符合消防疏散要求。你单位使用时必须
11、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关闭。二、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并应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三、经此次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四、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确保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XX公消验 2006 第号XX市公安消防市公安消防X队队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竣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消防验收批文批文(式样式样)(2009年年5月月1日前日前).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
12、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2009年年5月月1日以后)日以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你单位 (备案人姓名)于 年 月 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 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已/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已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请于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个工作日内向 省 市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检查: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
13、明文件;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对逾期不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14公共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批文式样(2009年5月1日前).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09年年5月月1日以后)日以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X公消安检许字第号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地址:使用性质:场所所在建筑名称:建筑层数:使用面积:场所使用情况:现有消防设施
14、:发证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本证仅证明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背面为:你单位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你单位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规定,保证消防安全。场所因扩建、改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场所因扩建、改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16主要内容 1 消防基础知识 2 消防法规常识 3 物业消防管理 4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5 物业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6常见的消防违法行为 7一些火灾案例及责任追
15、究.171、消防基础知识 1.1 火灾的概念、分类、分级 1.2 燃烧的条件 1.3常见的火灾原因 1.4高层建筑火灾特点.181.1火灾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1.1.1火灾的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GB5907-86).191.1.2火灾分类 火灾分为火灾分为A A、B B、C C、D D、E E、F F六类六类 1).A A类火灾类火灾:固体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2).B B类火灾类火灾:液体液体或可熔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3).C C类火灾类火灾:气体气体火灾。如
16、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4).D D类火灾类火灾:金属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5)E E类火灾类火灾:带电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6)F F类火灾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ABC干粉灭火器、MFZL、MFZA5.201.1.3火灾的分级 火灾按照一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特特别重大火灾别重大火灾(死死3030人及以上、重伤重伤100100人及以上,直接直接财产损失1 1亿元亿元及以上)、重大重大火灾火灾(死亡死亡10-2910-29人,重伤,重伤50-9950-99人,直接财产损
17、失50005000万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和较大较大火灾火灾(死亡死亡3 3-9人,重伤重伤1010-49人,损失10001000万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和一般火灾一般火灾四类。(注明:(注明:20072007年年6 6月月2929日公安部文)日公安部文).211.2燃烧的条件 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221.3常见火灾原因按起火直接原因分类按起火直接原因分类(1)放火。(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4)违反安全操作规定。(5)吸烟。(6)生活用火不慎。(7)玩火。(8)自燃。(9)自然灾害。(10)其他。.231.4高层建筑火灾特点高层建筑
18、发生火灾,有以下特点:火势蔓延快,途径多火势蔓延快,途径多。高层建筑内电梯井,各种管道井比较多,发生火灾能很快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灾扩大蔓延;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由于高层建筑比较高,火灾时,人员要安全撤离建筑物,需要较长的时间,再加上火灾时,人员极度恐慌,造成疏散困难。火灾扑救困难。火灾扑救困难。由于高层建筑比较高,发生火灾后,消防车很难达到,只能靠内部的消防设施扑救。火灾扑救相当困难;易燃合成材料多,燃烧猛烈易燃合成材料多,燃烧猛烈。为了减轻结构自重,方便建筑上的空间布局和室内装饰的美观,不少高层建筑大量使用了可燃、易燃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涂料,这些材料不仅易燃,
19、而且燃烧后能释放毒气,造成人员中毒死亡。.242消防法规常识 1、消防法相关内容 2、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内容 3、苏州市消防条例相关内容 4、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消防的规定 5、对火灾隐患的整改.252.1消防法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自19981998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原消防法原消防法新消防法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自20092009年年5
20、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6方针、原则(新消防法)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27任何单位、个人任何单位、个人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新老消防法均有此规定)(新老消防法均有此规定).2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1、(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新消防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
22、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9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经消防审核同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经消防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验收意
23、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原消防法规定)(原消防法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4、30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新消防法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31关于大
25、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安部第公安部第106号令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一千平方米的托儿
26、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学楼、图书馆、食堂,学学校的集体宿舍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32关于特殊建设工程-公安部第公安部第106号令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修订)号令修订)(一)设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27、、档案楼;(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五十米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9层以上、高级住宅)(五)城市轨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33江苏消防网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指南系统操作指南根据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验收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
28、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江苏省消防网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将对申报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申报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进行操作:一、在互联网上登录江苏消防网江苏消防网(网址:http:/http:/),点击主页左侧“办事直通车”系统。二、进入系统后点击“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分别按需进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网上备案”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网上备案”。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建设工程的详细信息(注:标有红的为必填项)。四、信息录入结束后点击“确定”,进入备案的抽查流程。如项目未被抽中,应打印备案凭证后结束
29、流程;如项目被抽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项目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资料申报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二十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建设单位可以按备案凭证上的备案号和备案验证码登录查看检查结果。.34使用消防产品告知书使用消防产品告知书使用合格消防产品是消防法赋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选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不仅需要拆除、撤换成合格消防产品方能通过消防验收,构成火灾隐患必须依法整改,相关责任方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单位为整改因消防产品质量
30、造成的火灾隐患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购买合格消防成品本身。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情况,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否则将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更换成合格产品并处一万至十万元罚款。2、施工单位必须购买、安装符合市场准入和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并有责任查验消防产品质量,否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更换成合格产品并处一万至十万元罚款。3、监理单位有义务对所有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进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产品与购买合同签订的产品是否符合、进场产
31、品的质量和数量是否完好、进场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如果未履行检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更换成合格产品并处一万至十万元罚款。4、设计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消防产品选型要求和选用要求。5、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的申报资料中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包括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江苏省2010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公告 江苏省2009年上半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公告 我已阅读上述内容,并将转告建设工程的其它相关单位。.35公共场所使用应当取得公
32、共场所使用应当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许可(新老消防法均有类似规定)(新老消防法均有类似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6共有建筑管理及物业管理企业职责(新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33、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公安部第公安部第109号令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第二十条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37部分禁止性规定部分禁止性规定(新老消防法均有规定)(新老消防法均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
34、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8新消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手续不符合的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3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9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违
36、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0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
37、、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41三合一场所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38、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2擅自拆封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
39、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432.2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4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44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
41、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452.3苏州市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 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2、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46自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将监控信号接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将监控信号接入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入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实时监控信号接入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接受消防安全远程监管。.47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
43、设施在保修期内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住宅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后,住宅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住宅建筑共用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48住宅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
44、期内的责任未住宅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的责任未落实的处罚规定落实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筑的共用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物业服务企业未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9消防安全合格证的悬挂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50娱乐场所的设置楼层 第二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面的一至三层;确需设置在建筑物其
45、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51餐厅瓶装燃气的禁用及厨房排油烟设施的清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不得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52违法使用瓶装燃气、排油烟设施清洗责任未落实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
46、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3孔明灯的禁售禁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54售放孔明灯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52.4苏州市
47、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消防的规定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56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二)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逻工作;(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
48、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57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五)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六)擅自停水停电;(七)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58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
49、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59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八)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602.4.4对火灾隐患的整改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
50、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验收。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613 物业消防管理物业消防管理 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第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第6161号令号令机关、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623.1物业消防管理制度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防火巡查、检查;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3、消防(控制室)值班;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5、火灾隐患整改;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7、易燃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