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行政行为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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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行政行为原理n 2015年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凌路“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变成是38元一只,一盘虾要价1500余元。当事人首先打110向警察反映问题。n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来到店里,告诉用餐的肖先生和朱先生,这事情他们管不了,因为属于价格纠纷,不是他们的执法范围,建议找物价局。该网友于是拨打物价局电话,物价局值班人员说太晚了,而且是放假期间,让他们还是找警察协调解决。民警离开后,肖、朱两人和店方僵持直到5日凌晨,肖先生第二次报警后,双方被带到辖区辽宁路派出所。民

2、警出面协调,让肖、朱二人先把钱给人家。最后,当着警察面,肖先生掏出800元给了店老板,南京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n青岛市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宰客事件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群作出批示,市长张新起立即召集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措施。10月6日,青岛官方微博“青岛发布”表示:10月5日接到游客投诉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及市北区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该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排档“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n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6日晚,青岛市北区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6日下午,市北区物价

3、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烧烤店作出9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该告知书已于6日下午送达该店。同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店发出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n 10月7日,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关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声明,严厉谴责善德成烧烤店恶意宰客的行为,指出将进一步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关心的消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游客对有关消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n同

4、日,青岛市旅游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指出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将及时协调办理,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的,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n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和旅游局发出关于“善德成烧烤店宰客”处理情况的通报,对工作监管及问题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疏漏,特别是部门衔接、职责履行、工作态度等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市场秩序大检查。n 当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

5、停职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目录目录 什么是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狭义具体行政行为原理狭义具体行政行为原理行政行为理论反思行政行为理论反思什么是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n教材定义: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n多重含义行政事实行为n行政组织不具备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的活动n意思表示(Willens Erklaerung/declaration of intent):将企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n法律效果: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事实行为列举行政事实行为列举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说明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组

6、织对事实作出的说明或者对行为的理由作出的解释。ne.g.天津爆炸事件新闻发布会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组织告知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有关事项的行政行为。ne.g.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组织为了帮助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行为。ne.g.交通警察安装红绿灯;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和相互商量等行为。ne.g.行政立法的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前的

7、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行政指导:行政组织发布信息以引导或者诱导个人或组织自愿地作为或者不作为。n e.g.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提示:“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尽量在大中型超市、食品商店等正规食品销售场所购买月饼,避免购买腐败变质、颜色或味道异常、超过保质期、无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月饼。购买后要按月饼的标签标注贮存条件进行保存。月饼属于高糖、高脂食品,消费者需适量食用。”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行政调查:行政机关在做出一定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n e.g.1996年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8、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事实行为列举n信息公开:行政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ne.g.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实行为辨析行政事实行为辨析n行为是否是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n 事实行为完全可能有法律“后果”(不是“效果”),但该后果不是由行政组织的意思促成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确认某个事实存在,本身不对权利或者义务的变更产生相应的意思表示,但是这种行为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就会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n e.g.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

9、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辨析行政事实行为辨析ne.g.马光俊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道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第81号案例)n 侏儒街道办事处等五被告共同制发关于停止蔡甸区国有洪北林场森林地带石材开采行为的通知n“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应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n符合法定管辖权 e.g.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n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e.g.2012年

10、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n定义定义: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实现某种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分为行政私法行为和行政公法行为。n行政私法行为行政私法行为:行政组织实施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法律行为n行政公法行为行政公法行为:行政组织实施的主要由公法调整的法律行为行政私法行为列举行政私法行为列举行政私法行为列举行政私法行为列举n 辅助行为辅助行为:行政组织为了辅助其行政职能的实现而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

11、为。e.g.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n 经营行为经营行为:行政组织代表国家参与具有营利性的经济行为。e.g.出租多余的办公用房、将食堂承包、设立国有企业、经 营国有财产(如土地)n 服务行为服务行为:行政组织以私法方式实现公共服务 e.g.政府补贴、国家助学贷款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n公共目的n法律授权n预算控制n程序要求n司法监督 e.g.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行政公法行为分类行政公法行为分类具体具体 v.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n区分的由来n区分的标准具体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n 修改前的修改前的行政诉

12、讼法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n 修改后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n 第二条 公民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n修改前修改前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9991999)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

14、)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 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n什么是什么是“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界定“普遍约束力”n 对象是否特定对象是否特定:统计后的可确定性(identifiable)而非对象数量多少;对象发生变化的可能性n 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有效期间内对某种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否不断地得到适用n 区分整体与部分区分整体与部分:在整体上充斥着抽象规则的文件,如果有一部分内容是涉及特定相对人的,那么,只要相对人针对该文件的这部分内容提起诉讼,该文件即可构成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n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

15、力;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的执行根据,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最高院行政庭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释义最高院行政庭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释义: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的执行根据,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区分具体区分具体/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n某地文化局发出通知要求市内一批娱乐场所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年检n某地司法局规定从某日起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n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对全市某类车辆在概念某月某日进行一次年度登记审核。n某县城规定所有啤酒批发商必须只能经营本地啤酒。区分具

16、体区分具体/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n某县政府发布公告:禁止今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n某市城管局要求水果经营户张三随时清除“门前三包”区域内的垃圾杂物。n某市全市节约用水规定要求千万吨以上的用水大户当年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所谓用水大户在当地实际上只有两家企业。区分具体/抽象行政行为n 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董永华等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108户被拆迁户与户被拆迁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n 1998年2月10日,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以下简称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作出垫府发(1998)2号文件

17、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北苑小区范围内住户的房屋拆迁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北苑小区范围内住户的房屋拆迁事宜,包括拆迁时限及奖惩办法,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办事宜,包括拆迁时限及奖惩办法,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优惠政策、拆迁组织管理等内容。法、优惠政策、拆迁组织管理等内容。一审原告认为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断向垫江县政府反映、申诉。n 2000年7月7日,垫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一审原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7月22日,一审原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8月7日作出渝府复裁(2000)15号行政复议裁定书,认为

18、垫江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200015号行政复议裁定一案,重庆市高院维持复议裁定。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 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n 重庆市高院重庆市高院n 垫江县政府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从针对的对象看,尽管范围限于北苑小区,但并没有特指小区内的某个被拆迁单位或被拆迁户,而是泛指位于小区内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从效力上是否可反复适用看,

19、尽管该文件因北苑小区的拆迁而产生,也将因北苑小区拆迁结束而终止其效力,但在拆迁期间,对小区内的不同单位和个人均可反复适用n 最高院最高院n 垫江县政府作出的垫府发(1998)2号通知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办法以及未按通知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上述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北苑小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上述内容的效力只适用于北苑小区旧城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一旦北苑小区的拆迁工作完成,该通知即失去其效力。n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别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并经拆迁动员单位督促后,仍拒不拆、搬的,在给予一定经济

20、惩罚的基础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该规定不仅为相对人设定了义务,而且规定一旦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将直接承担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n综上,垫江县政府垫府发(1998)2号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认为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渝府复裁(2000)15号行政复议裁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分类n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v.v.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n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基于行政隶属或者协作关

21、系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n外部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基于行政管辖关系对外部人员实施的行为。n两者都是行政法关注的对象,也应该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尽管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目前主要救济外部行政行为n 修改后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诉讼:(三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任免等决定n 19991999年年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出的行政处分

22、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0052005年年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

2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n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n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n 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n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n e.g.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n 宏

24、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一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受人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出卖人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同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n 2007年11月21日7时许,因塔吊提升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4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平衡重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

25、向倾翻,从33米高处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31415.2元。事故当日天气多云转晴,日平均温度9.6度,日平均风速1米/秒,可排除自然因素造成事故。n 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成立子长县“102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技术组于11月18日给调查组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n 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后经子长县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后,2008 年1月

26、7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700-2006 对Q235B 的要求。n 其间,子长县子长县“10102121”事故调查组于事故调查组于2007 2007 年年1212月月5 5 日向延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子长县子长县“10102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安装资质,并按照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安装资质,并按照生产安全事生产安全事故报

27、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n 2008 年1月10日,市安监局作出了延市安监发【2008】16 号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该批复批复同意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责任的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批复内容告知被上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向宏盛公司送达了该诉人宏盛公司,并向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批复的复印件的复印件。n 宏盛公司后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陕西

28、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 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该批复予以维持,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I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宏盛公司遂起诉至法院。n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延市安监发【2008】16号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末由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正式给宏盛公司送达,但作为事故调查成员单位之一的子长县监察局将批复作为谈话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送达了复件,已将批复的内容外化,而该批复中将宏盛公司列为责任单位,并要求给予处罚,为被上诉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该批复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9、,所以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宏盛公司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安市安监局称该批复属内部批复,不对被上诉人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单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 v.双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n单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由行政组织单方决定成立的行政行为n双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组织和相对人双方合意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吗?双方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吗?n 传统学理上,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是单方性,因此行政合同等双方行政行为并不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标准来看,双方行政行为应当也是具体行政行为。n 传统上

30、之所以排除出去,是因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未将双方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n 行政合同是公还是私?行政合同是公还是私?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v.v.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n 区分标准区分标准:行政组织适用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否有灵活性或判断余地n 裁量权控制裁量权控制:原则/规则/程序/监督n 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n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

31、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n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负担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v.v.授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n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n可以混合。n实施和变更规则不同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v.v.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n是否需要相对人申请。n实施和变更规则不同附款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 v.无附款行政行为无附款行政行为n区别标准:是否有非法定的附加条件区别标准:是否有非法定的附加条件n期限: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开始或者终止限定于特定的时间。n条件:与时间

32、不一样,指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开始或者终止限定于未来发生的在行政行为未发生时尚未可知的特定事件。分为两类条件的分类n 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条件成就之日起行政行为生效 e.g.行政许可中规定旅店安置噪声防护设施以后才能正式开 始营业n 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之日起行政行为失效 e.g.某企业的年用水量超过千万吨,那么许可就自动失效n 负担条件:负担条件:行政行为为受益人设定的特定的作为、忍受或者不作为,能强制执行。e.g.一个人开旅馆,行政机关发放了许可证,但是要求 安置噪声防护器n 多阶段行政程序中所作的阶段性决定,如果各个阶段的决定多阶段行政程序中所作的阶段性决定,如果各个阶段的决定均

33、是具有独立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这些决定就构成复均是具有独立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这些决定就构成复数行政行为;如果整个过程中只有最后的决定才具备独立外数行政行为;如果整个过程中只有最后的决定才具备独立外部的法律效果,这个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部的法律效果,这个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复数行政行为复数行政行为 v.多阶段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 v.行政司法行政司法n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单方行为n行政司法行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者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n别称:行政处理别称:行政处理/决定决定/

34、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n界定界定n成立成立-生效生效-合法要件合法要件n错误与瑕疵错误与瑕疵n效力效力n变更与消灭变更与消灭外部、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原理外部、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原理界定狭义具体行政行为界定狭义具体行政行为狭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狭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n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实施行为的必须是合法存在的行政组织,而不能是没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非法设立/受委托/已撤销的行政机构n内容要件内容要件:行政组织必须向相对人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内容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某种法律权利与义务n程序要件程序要件:行政组织必须将意思表示内容送达相对人狭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要件狭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

35、要件n没有重大而明显违法情形没有重大而明显违法情形:否则自始无效n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行使职权n行使的权力与法定职权存在常识就能判断的差异n使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力n要求相对人做违法或不可能之事n不受诉讼时效限制n附款(期限或条件)满足附款(期限或条件)满足狭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狭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n 职权要件职权要件:不能越权(事务/地域/级别)n 事实要件事实要件:必须有事实依据,且该依据相关证据以合法方式取得。n 依据要件依据要件:必须有法律(广义)依据,而不能适用错误的法律依据或错误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n e.g.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

36、07条规定罚款200元以下,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为50元以下。适用哪个?n 程序要件程序要件:必须遵循法定过程和形式。n具体行政行为所表达的外部能够理解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明显矛盾或者不一致。n可由行政主体自己或救济机关来更正、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n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n 明显轻微瑕疵明显轻微瑕疵:一种程序和形式的瑕疵,不会损害当事人实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其撤销有可能导致同一种行政行为的反复做出,影响行政效率。自行或由救济机关补正和认定违法。n 一般瑕疵一般瑕疵:介于明显轻微和重大而明显瑕疵之间,自行撤销或改变,或由救济机关

37、撤销。n 重大而明显瑕疵重大而明显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n前提假定:公定力前提假定:公定力n内容: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内容: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n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不管合法与否,如果不是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如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就会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人员的效力。n未经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否认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n如果法院还没有判定无效或者确认无效,只要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行,就可以继续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

38、n是一种假设、推定的,暂时存在的法律效力。是可以被反驳、推翻的。n其效力是从成就生效要件产生的。不一定要符合合法要件。n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承认其效力。n完全公定力还是有限公定力?相对人是否对重大而完全公定力还是有限公定力?相对人是否对重大而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抵抗权?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抵抗权?e.g.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公定力的例外公定力的例外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

39、了不受任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了不受任意改变的效力。意改变的效力。n 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行政相对人超过期限,没有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包括复议和救济;或者提起法律救济已经被依法驳回,那么其就无权再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救济的请求,具体行政行为就此确定两个条件:超过期限,没有提起法律救济;已经提起法律救济的请求被依法驳回主要目的:排除复议或者诉讼的可能性,但行政主体不受此限制,即使过了这个期限,行政主体如果发现了错误,也可以自己变更n 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撤回)自己所作的具体行

40、政行为。确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n拘束力拘束力: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了要求其与行政行为保持一致的法律效力。主要是针对将来可能做出的行为一定要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持一致,实质确定力是强调不能改变。n执行力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而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行政组织依据法律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实现该行为内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n变更变更:行政组织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改变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n依申请变更:行政相对人根据已经变化的客观情况申请行政组织变更。n依职权变更:行政组织根据客观情况或法律、政策的变化而主动改变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41、为的内容。n e.g.e.g.响水县机械加工培训中心诉响水县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案响水县机械加工培训中心诉响水县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案(20052005)n 2001年5月18日,原告响水县机械加工培训中心通过拍卖购得原响水县麻纺厂破产企业响水县纺织机械配件厂。2001年11月7日经响水县外商投资办招商引进成立响水县机械加工培训中心,该中心经营机械加工,初、中级技能培训,加工件重在半吨左右。该中心成立后一直使用原厂南侧大门进出。n 2004年7月13日,被告响水县建设局向第三人响水县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编号为04003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响水县城军民东路两侧开发

42、房地产。许可配套之一的军民东路1号综合楼施工图纸,在原告门前设计留有通道宽4米。n 第三人施工将1号综合楼建到二层时,被告以他人申请要留通道为由,于2004年9月30日出函给响水县建筑设计院:经局长会办研究并报分管县长同意,军民东路1号楼底层通道调整至西侧原麻纺厂大门位置,通道净高度与原通道一致。同日,响水县建筑设计院将军民东路1号综合楼原留在原告门前通道作了变更的设计。第三人根据变更后设计,要求堵塞原告门前通道,原告不同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n 本院认为,被告响水县建设局,有权对城镇建设规划进行许可。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的040039号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工程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对

43、该许可无异议,且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就是合法变更也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利益。n 被告对200436号设计图纸原设计通道进行变更,属行政许可变更,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被告没有提供第三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据,即行变更,不符合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被告也没有

44、提供依职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故被告的变更通道的行政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因此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响水县建设局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变更响水县城军民东路1号综合楼设计图纸底层通道的决定。撤销撤销:指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该行为回溯性地失去效力废止废止:行政主体宣布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将来失效撤销和废止不利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不利行政行为:原则上立即撤销,但须进行利益衡量撤销和废止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授益行政行为:正当期待/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行

45、政行为的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消灭正当期待正当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适用n 两步走两步走第一,是否存在正当期待?n行政机关在有关行为、意见或政策中所表达的意思必须是合法、清晰、不会产生歧义且没有有关限定的n相对人的预期程序或利益必须是真是存在的,并因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改变而受到了损害。n相对人的信赖或预期是正当的,排除胁迫或欺诈等不正当方法使政府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形。第二,正当期待是否值得保护?利益衡量。反思中国行政行为理论反思中国行政行为理论n 行政行为概念的作用行政行为概念的作用体系化:化繁为简,承上启下救济范围确定:诉讼与复议的受案范围n 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不充分的

46、体系化救济范围确定不再依赖于行政行为n 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在理解行政实践的基础上提炼理论掌握要点掌握要点n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性质n掌握各类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掌握各类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n会在案例中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会在案例中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生效以及合法、生效以及合法参考文献参考文献n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第六至八章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第六至八章n 张兆成:行政事实行为研究,第张兆成:行政事实行为研究,第257-301页页n 杨海坤、陈迎:国内行政行为分类研究述评杨海坤、陈迎:国内行政行为分类研究述评n 王旭:行政法解释研究:在规范、事实与政策之间王旭:行政法解释研究:在规范、事实与政策之间n 章剑生:有错必纠的界限章剑生:有错必纠的界限n 何海波:实质法治,第何海波:实质法治,第206-11页页n 林鸿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第林鸿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第62-71页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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